法律的慢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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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有钱的猫

现行的《继承法》1985年颁布,到现在已经近三十年了。由于社会环境变化巨大,在实际操作中法条滞后问题有时候显得比较突出,所以现在全国人大把《继承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如果顺利的话,一两年之内大家就会看到一部新的《继承法》。《继承法》需要关注的点很多,这里只说说遗嘱继承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问题。

个人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这是典型的私权领域的问题,公权一般不予干涉。只有无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的继承才转入法定继承程序,由法律依照自己的规定和标准在不同人之间处分特定财物。

特殊情况下,法律会使用“公序良俗”这个武器干涉遗嘱继承,宣布个人意思表示无效。前些年四川泸州发生过一起遗产继承案:一个男人通过遗嘱把自己的财产给了同居的情人,遗嘱还办理了公证。原配告到法院,一、二审法院判定遗嘱无效,理由是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不符合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据说法官在法庭上念判决书的时候,在场旁听的很多妇女热烈鼓掌。

这种以公权干预私权的事情不是《继承法》的首创。《合同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对诸如“恋爱忠诚书”“出借赌资合同”“劳动合同的单身条款”等都不一定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予以无条件的认可。这种做法同样也不是中国的发明。德国、法国、日本等民法发达国家同样有类似规定,虽然叫法可能不一样。

使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真正问题在于标准的公正性可能得不到百分之百的保证。什么叫公序良俗?这问题本身就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人同样有一千个道德上的是非善恶标准。还以《继承法》为例,很多人认为一个已婚男人把自己的遗产赠予情人是不道德的,那么一个未婚的男人给同居女友呢?结论就需要嘀咕一会儿了。有人觉得未婚同居不道德,有人觉得这很普通,法国总统还这么干呢。再深入假设一下:未婚的男人给自己的同居男友呢?意见分歧就更大了。现代社会已经相当宽容了,但对同性恋还是见仁见智。

问题还能更加深入:把遗产不给亲人,给自己的宠物呢?中国人可能觉得不可思议,但这事儿在外国并不少见。

去年年底,美国发生了一件事:田纳西州一个有钱的老头去世了,他有五个孩子,十二个孙子,六个曾孙子,但他却通过遗嘱把二十五万美元和一栋豪宅送给了两只猫。这两只猫有钱吧?还不算最有钱的。意大利有个老太太把自己一千三百多万美元的遗产给了一只叫托马索的猫。在英语中大款写作“fat cat”,还真有道理。

很多西方人把宠物当成自己的家庭成员,所以发生让宠物继承财产的事情并不会引起轩然大波,更不会被法院轻易宣布遗嘱无效。在中国,大部分人虽然不像广西玉林那样高调地把狗当成美味,但猫狗这些宠物的地位显然没那么高,至少还没到跟人抢遗产的程度。要是真有那么一位非要把遗产给了自己的宠物,法院很有可能重祭“公序良俗”的法宝。

对于这个问题,现实中,一些“不道德”的人绕小路避开法律的关卡,例如,生前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通过订立附条件、附义务财产赠予合同实现自己私下的目的,这些做法同样违反了公序良俗,但法律也许只能无奈地在旁边看着。

遗产继承问题总起来说是个人的事情,如果不特别过分,法律还是少干涉的好。西汉时有个叫韩延寿的地方官,遇到一对兄弟争遗产的官司。韩延寿既不问事实,也不看证据,就让兄弟俩在大堂上“哥哥”“兄弟”互叫,叫了一会儿,俩人意识到亲情,撤诉走了。我上学时学到这个案件,导师愤怒地说:不分是非曲直,就知道和稀泥,真是个糊涂官!

但现在看来,这不就是调解吗?有什么不对?对这种人民内部的鸡毛蒜皮的小矛盾与其坚持判决厘清事实让亲兄弟结一辈子心疙瘩,还不如通过调解撤销案件,使兄弟和睦相处更能体现立法的本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