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2.4 近现代成功者之路

兴盛一时的日本

许多经济体都曾经历过“黄金增长”的阶段,但最终得以通过后发追赶进入高收入发达经济体行列的则为数不多,而在世界性影响意义上达成“崛起”意愿的国家更是少之又少。对此,日本可说是一个通过黄金增长追赶而最终实现崛起的典型代表,而拉美地区则是经历黄金增长后仍然裹足不前的典型代表。1955—1973年日本为经济起飞时期,GDP年均增长率达到了94%。实际上,在此之前的1947—1955年,日本GDP年均增长率已高达90%。即日本在1947—1973年这27年间,经历了经济高速增长的黄金时期,1973年之后增长率则逐步回落,如表2-1所示。

表2-1 日本GDP年平均增长率

数据来源:浜野洁,井奥成彦,等日本经济史1600—2000[M]彭曦,等,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241,243

以1955—1956年作为经济高速增长期的起点,日本在“以投资带动投资”政策的主导下,形成民间设备投资主导型经济,首先以化学、金属、机械产业为中心的重化工业部门的投资增长带动经济增长,而后在受到明显的资源制约后转向加工组装型产业带动经济增长,并在此过程中运用技术模仿后发优势实现技术进步,并最终实现技术赶超。加之1955—1975年间“昭和遣唐使”项目的推动,不断派出由日本企业家和劳动工会人员组成的海外视察团学习国外现代化企业管理又进而形成“日本式”经营管理,技术超越与制度革新相结合,从而最终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日本设立了许多相关机构,按照功能将这些机构进行分类,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的机构。日本这类机构大都以政府部门的形式出现,包括日本的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民金融公库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第二类,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的机构。日本的信用担保制度始于1937年成立的东京信用保证协会,经过70多年的发展,如今已建立了一整套比较科学、完整的信用担任支撑体系,成为亚洲以及世界信用担保系统的翘楚。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中央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要来源,但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不一定由政府部门直接运作,日本的基本经验是政府出资,由协会和基金等专门机构具体运作,政府管理部门加以监控。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与政府的产业政策相配合,主要以每个时期的政府产业政策为依据,着重为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如推进中小企业自动化计划等。日本政府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这样的信用担保机构也负责提供经营咨询服务。日本的公立实验机构有200多家,全部聘用有经验的工程师担任顾问,主要为中小企业的产品、技术可行性研究和实验提供具体指导。与美国相似,日本政府参与的担保计划也起着引导和带动民间担保机构发展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中央政府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也为地方性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等。

智慧国度以色列

作为中东地区唯一的发达国家,以色列在经济优势上突出表现为技术领先,在军事科技、电子、通信、计算机软件、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工程、农业、航空等领域都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主要是通过科技强国之路跻身世界发达国家之林。

虽然以色列国土面积很小,但是科技研发水平属于国际先进行列。这一方面得益于以色列对高精尖人才培养的注重,另一方面源自其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制度模式。从部门结构来看,以色列支持科技研究的部门和工作系统,包括科技部、工贸部、国防部、农业部、卫生部、通信部、教育部等13个部门,部际科技委员会是内阁决策的参谋机构,并于2002年设立了国家研究开发理事会。在此基础上,以色列政府非常重视对民间科技研发的投入。2007年,以色列产业研发经费约为3亿美元,主要用于竞争性工业研发计划、技术孵化器计划等,范围涉及通信、电子、生命科学、软件等高新技术行业。此外,1959年至今,以色列先后制定了扶持科技发展的一系列法规与政策措施,从1959年的《鼓励资本投资法》到1984年的《鼓励工业研究与开发法》,再到1990年的《投资促进法》,发展至今日的《鼓励研究与开发法》和《鼓励投资法》,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为以色列的科技创新发展一路保驾护航,起了具大的推动作用。

以色列最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于1991年,截至2002年,已经有23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诞生。发展至今,以色列成规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共有24家,每家孵化器孵化项目的个数在8~15个。据2010年数据,所有孵化项目均已实现私有化,绝大多数孵化项目有风险资本和产业资本参股,力求实现与市场的对接,表现出以色列科技企业孵化器模式的逐步成熟。以色列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由政府设立的非盈利组织,最终目的在于孵化科技创业项目、催生科技企业,具体的孵化期限最长是两年。以色列通过工业贸易部首席科学家办公室(Office of Chief Scientists, OCS)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资金支持,并不直接由政府固定地向孵化器拨付资金。孵化器对孵化数量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但是孵化项目的筛选要严格经历“预选—评审—最终选择”三个阶段,才能得到批准,并对孵化项目采用直接项目公司制度,即从孵化项目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第一天起,就注册成为一家公司,知识产权百分之百属于公司,公司董事会由发明人、创业人、孵化器管理者、第一轮投资者和产业界人士组成,公司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孵化器管理者签字授权,且未经孵化器管理者同意不可擅自转让公司股权。公司成立时典型的股权构成为:发明人占股50%、孵化器占股20%、员工占股10%、投资人占股20%。孵化器自身运转中的一大亮点是孵化器所占股份的20%中,按照相关规定可分3%给孵化器管理者,而剩余股权则要留在孵化器内,以扩大孵化器规模,帮助孵化器扩大和成长,用以支持更多的项目。项目固化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着重承担。以色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目标,并不是直接将企业做大做强,而是帮助目标企业提升自身质量,寻求和吸引市场中的风险投资。换言之,在科技企业与金融投资之间,以色列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桥梁作用,一方面在科技企业最难的起步阶段对其进行资金等各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寻求将其成功推向市场的途径,这也是以色列科技企业孵化器取得良好效果的关键。为了鼓励商业天使投资,以色列于2011年修订了《天使投资法》,规定对工薪阶层从事天使投资给予税收优惠。

1992年,以色列成立YOZMA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最初规模是1亿美元,于1993年开始正式实施。基于此基金,以色列开启了十几个相关基金,方法是风险投资企业和政府投入各半。由于以色列政府非常鼓励私人资本回购政府基金股权,截至1997年,YOZMA基金以私人资本买断政府股权的形式而完全被市场吸收,真正实现了政府基金对市场的引导作用。在此过程中,政府并不是通过直接投资来获得利润,而是通过“鼓励风险投资—新企业开张—企业运营而缴纳税收、解决就业、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链条来间接实现,以色列将此过程称为政府投资基金从第二个循环中获取了收益。除了直接活跃在市场中以外,YOZMA基金还经常与科技企业孵化器模式相结合。在项目企业酝酿初期,其主要融资途径必然是风险投资,而YOZMA计划的实施正式开启了高度国际化的风险投资行业,且该计划盘活的风险资金已经完全实现私有化。2011年以色列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支持社会机构资金参与风险投资,进一步扩大了风险资本的来源。在YOZMA基金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各自成立后,风险基金往往能够通过介入孵化器运作的方式实现与科技企业的顺利结合,由于孵化器能够帮助严格筛选项目、设立公司、经营运转而实现科技企业的起步,相比市场中毫无保障的投资而言,风险基金会更加倾向于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中的项目,从而顺利实现将市场中的风险资金引导至早期创业科技企业的目标。

随着以色列特拉维夫证券交易所放宽对高科技企业的上市门槛,科技企业还可以在早期就实现上市融资。融资起点规定为1600万谢克尔(约合3200万元人民币),公众最低持股比例仅为10%。此外,以色列还特别注重在科技企业发展中为科技企业提供国际合作方面的相关支持,具体表现在:一方面,以色列设立了许多帮助科技企业实现国际合作的基金,主要有以色列—美国跨国产业研发BIRD基金、以色列—新加坡SIIRD基金、以色列—韩国KORIL基金和以色列—加拿大CIRDF基金;另一方面,以色列还启动了“全球企业合作计划”,帮助科技企业跨国开展研发和产业化合作。2011年,以色列推出1亿谢克尔(约合2亿元人民币)的“印中计划”,鼓励科技企业加强与印度、中国的合作。

实现短期跃升的“亚洲四小龙”

20世纪60年代后,位于亚洲地区的中国香港、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在短期内实现了经济的腾飞,跃升至全球发达国家(地区)的水平,“亚洲四小龙”正是对它们的形象描述。这四个国家或地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例如占地面积小,产业结构相对单一,都有相似的独具区位优势的贸易港口,尤其是都采取了出口导向型战略。

从结构上看,中国香港的突出优势首先表现在金融业方面。以股票市场为代表的金融业作为香港经济的支柱产业,使香港地区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融资平台之一,与此相关的国际贸易、外商投资、银行金融等相关产业的繁荣发展,极大地推动了香港的经济增长。金融业在香港的繁荣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香港健全的法制、货币体制、金融监管体系、完善并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等密切相关,具有相对优势,而其繁荣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香港地区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第三产业也得以极大发展。以金融业、旅游业、贸易业、物流业为基础的第三产业,是香港地区传统的四大支柱产业,加之全球先进人才和技术的汇聚,文化及创意产业、创新科技产业、环保产业、医疗服务产业、教育服务产业等新兴的第三产业也得以迅速崛起。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不仅为香港经济增长贡献了持久动力,而且为人文社会的长足进步提供了条件,除诸多与住宅小区紧密相连的文化艺术区外,还汇聚了博物馆、音乐厅、展览中心、大型剧场等高水平的文化设施,这些人文社会的高端因素也与旅游业、金融业形成了互相促进的良性发展循环。

作为一个多民族移民国家的“弹丸之国”,新加坡在崛起途中面临的问题不可谓不严峻。新加坡约四分之三的华人,加上马来人、印度人以及欧亚混血人,在佛教、伊斯兰教、印度教的混合笼罩下,交织着华语、马来语、泰米尔语等多重语言,接受相对强势的政权引导,逐步走向了多维平等的局面,种族平等、宗教平等下的同心同德,是新加坡经济腾飞最为重要的基础。与中国香港不同,以国际贸易、加工业、现代物流业和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的新加坡,拥有较为强势的第二产业。新加坡制造业的重要支柱是化工业,作为世界三大炼油中心和石油贸易中心,新加坡油气产业极高端的技术水平,使得其石油化工和相关专用化学品得到高速发展。在化工业的基础上,新加坡还拥有世界范围内最先进的清洁能源技术,太阳能、水处理与水循环利用、生物燃料、风能、潮汐能、碳排放等能源集约利用项目在新加坡遍地开花,加之原本就较为发达的电子业,综合构成了强大的知识密集型制造业。新加坡之所以能够成为全球技术高地的重要制度保障,就是因为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不仅推动本土技术水平的提升,而且为国外技术安家落户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此外,新加坡颇具优势的人力资本结构的形成,得益于其先进的教育制度。据麦肯锡的调研,新加坡教育制度是全球最优质的教育制度之一,高素质的教师、一流的教学和先进的教育体制机制,一方面为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力资本基础,另一方面也为新加坡吸引了大批优秀海外人才,形成了教育产业化发展。

韩国最早并不是“亚洲四小龙”中的佼佼者,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实行了“出口主导型”的开放经济战略,从而以出口为动力拉动宏观经济飞速发展,形成典型的“汉江奇迹”式的发展,并经历学潮、工潮、反腐浪潮等社会考验后,又经历亚洲金融危机和世界金融危机的考验,终得跻身世界发达国家之林。以汽车制造、电子制造、造船等为主的高端装备制造业的高速发展,是韩国经济开始腾飞的最重要起因,而后又逐步崛起国际贸易、化妆品制造、旅游业、娱乐产业、教育产业和医疗美容产业等,推动了韩国经济社会的高速进步。韩国在发展中也曾度过异常难熬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8年,韩国以汉城奥运会作为起点的经济繁荣进入瓶颈期,整个宏观经济的特点是高成本、低效率,在过热投机所导致的房地产泡沫中,刚性工资、政府管制、杠杆攀升等因素大大提升了企业成本。在政府积极作用下度过经济危机后的韩国,以技术水平的跃升迎来了新阶段的经济赶超,如三星电子迅速占领全球智能手机市场,成为韩国宏观经济的支柱代表企业。在世界银行对韩国经济腾飞原因的分析中,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其一为韩国高等教育95%以上的普及率,其二为韩国高达3.5%左右的“研发费用占GDP”的比重。这两个特点一方面推动了韩国逐步走向技术高地,另一方面全面提升了韩国国民素质,为长期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人力资本基础。

在科技方面,韩国的投入体制以民间投入为主,政府的科技投入主要是在基础研究领域。只有民间开发的投资达到一定强度,所开发的产品有市场潜力,政府才会在其资金不足时予以一定比例的贷款支持。为了鼓励民间资本对科技的投入,韩国政府制定了金融优惠措施,还通过设立“技术金融公司”,为科技开发提供专项资金和专项贷款,用以支持科技产业发展。此外,韩国政府还通过放松管制、简化手续、改善环境、取消最高投资限额等手段吸引外资对科技的投入,取得了很好效果。韩国为保障中小企业发展,主要设立了以下扶持机构:第一,政府设立的政策性贷款机构——政策性银行,如韩国为扶持中小企业建立的产业银行;第二,韩国政府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韩国信用保证基金和技术信用保证基金”。

在税收方面,韩国对于企业研发机构开发新技术或新产品所需的物品,因国内难以生产而从国外进口的,免征特别消费税,并减免关税。法人购置的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如果由企业的研究机构使用,则4年内免征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韩国对于先导性技术产品或有助于技术开发的新产品,在进入市场初期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前4年按照基本税率的10%纳税,第5年按照基本税率的40%纳税,第6年按照基本税率的70%纳税,第7年起恢复原税率;公民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根据转让或租赁对象的不同免征或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于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在创业的前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减免,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和创业2年内获取的事业不动产,给予75%的所得税减免。另外,韩国对拥有尖端技术的外国高科技企业给予7年的免税期,免税期满后的5年内还可以享受50%的所得税减免,对在国内工作的外国科技人员,5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在韩国,企业研究人员的人员经费、技术研发费及教育培训费等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并允许在5年内(资本密集型企业为7年)逐年结转。企业购置用于技术研发的试验设备,可按投资金额的5%(国产设备则为10%)享受税金扣除或按照购置价款的50%(国产设备则为70%)实行加速折旧。为促进技术研发的产业化,韩国对在本国研发的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所需的设备投资,给予投资金额3%(国产设备则为10%)的税金扣除或按照购置价款30%(国产器材则为50%)实行特别折旧。

在技术开发方面,韩国还实行了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韩国从1972年开始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企业可按照销售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企业为5%)在税前提取技术研发基金,用于高新技术研发。同时,韩国设立了自由贸易区,对区内高新技术投资者的财产税减征50%,并减免其进口的研究设备的关税。在区内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实行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与新加坡和韩国依靠大型支柱企业有所不同,台湾地区的技术腾飞更多依靠中小企业,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有完备、先进的政策体系。在台湾地区,企业引进或使用国外的专利权等,可减免营利事业所得税,新办科学工业企业免征1年的所得税。科学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以全部免征进口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土地税,5年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外销产品免税,且期满后可以享受最高税率为20%的低税率政策。公民以个人创作发明的专利权提供或出售给台湾地区公司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免予计入综合所得额课税;对从事科技和学术研究的机构及人员给予所得税、营业税和财产税等多方面的减免税优惠,并对应聘的外来科技人员给予免税待遇。此外,台湾地区“税法”规定企业必须提取一定比例的营业额用作企业的研发开支,否则将给予惩罚性的税收待遇。企业引进新技术、新产品支付的专利费、许可证费等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为改进生产技术、开发新产品而支付的研发和实验费用准许在当年应税所得中扣除。企业投资于自动化设备、科技研发和人才培训,可按投资额的5%~20%抵免其应纳税所得额,且可在以后4年内逐年结转。企业可按照购买新设备支出的15%抵免再投资年度新增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在折旧方面,台湾对用于科技研发、产业升级和改善生产的机器设备,根据情况可以比法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缩短两年或缩短一半计提折旧,折旧年限缩短后不满1年的直接计入成本费用。新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自开始营业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增资扩展的风险投资企业,5年内就其新增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投资于创业公司,其投资收益的80%免予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于高科技风险行业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20%在税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先进的重要企业可按投资额的30%在税前抵扣纳应税所得额,并允许在此后5年内继续抵扣。此外,对投资高科技产业的公司除给予税收减让政策外,还对其实行退税20%的优惠制度。

“亚洲四小龙”的短期跃升,全面的原因分析当然更为复杂,但前述的一些重要侧面,各有千秋,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关于成功者经验的启示。然而,我们还应注意到,“四小龙”的短期跃升与其较小的经济体量、占土面积小、人口规模大等因素息息相关,而这些特征都是拥有庞大经济体量、国土面积小、人口规模大等错综复杂因素的中国所不具备的,所以对中国经济发展只可提供一些可资参考的借鉴,很难构成可直接模仿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