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商关系纵横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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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商关系及其规范

龚培兴

在中国数千年的社会发展中,中国商人阶层没有占据主要的位置,而且,在“士”、“农”、“工”、“商”中,“商”的地位低下,因而,商人只是一个配角。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政商关系的普遍形成以及丰富和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当前,我国的政商关系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研究新常态下如何规范政商关系,是一件十分必要而紧迫的事情。

一、构建规范的政商关系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课题

政商关系,顾名思义,意即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在社会发展过程,一切组织的运行,都是依靠人的作用而实现,因而,从政府和企业人格化的视觉看,政商关系表现为政府官员与企业家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发展过程,形成相应的政商关系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而是世界各国的共有现象。可以说,自从有了国家政权和商品经济,人类社会就有了一定的政商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的政商关系属于社会生产关系的范畴,又同这一社会的上层建筑相联系。因此,每一社会的政商关系既同该社会的发展阶段和社会秩序相联系,又会影响着该社会的发展过程和社会秩序的维系。

社会有无规范的政商关系,对于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开展、健康社会秩序的建立乃至执政集团在执政过程中的人心向背有着密切的关系。从世界各国的政商关系实践看,政商关系并不都是负面的。社会既可能出现有益社会发展的规范的良性的政商关系,也可能出现商人扮演官员的“钱袋子”,为官员的仕途铺路、使力,官员则扮演商人的指路人、保护伞的不正常的政商关系。因此,如何在发展中规范政商关系是世界各国的一个共同课题。

如何构建良性政商关系?当今世界尤其是发达国家有许多探索,也有许多经验。其中一条基本经验是,必须使政商关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同时,必须随着企业和社会发展不断面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因而,迄今为止,规范政商关系,依然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难题。例如,目前在西方世界的政企关系中,政党对大企业仍有照顾,有利益偏好,难以做到大、中、小企业一律平等。而西方政客“弃政从商、由商入政”对政商关系的影响是什么,如何规范,依然是需要研究的问题。美国内战结束之后,形成了很密切的政商关系。为了规范政商关系,他们推行了改革,对裙带资本主义、朋党资本主义施加约束。但即便如此,美国今天的政商关系仍有进一步规范的问题。例如,美国的高科技企业普遍对于移民法不满,为了改变现状,它们就会寻找能够推动移民法改革的政治人物,而方法之一,则是花费一定的精力和金钱去结识政治人物。而且,据伦敦商学院考丽教授(MariaCorreia)的研究发现,在美国,企业的长期政治献金以及游说支出和执法可能性的降低密切相关,在每个五年期里面,每10万美元的政治献金可以让罚款下降11%。而且,持续向多数党里的高阶政客贡献政治献金与惩罚额度降低的相关性更强。转自2014年07月16日财新网欧盟委员会2013年发布28个成员国状况报告时指出,政商勾结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原因,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200亿欧元,相当于欧盟一年的财政预算。转自2015年3月27日人民网

在我国,政商关系古已有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的改革,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政商关系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但规范政商关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清洁社会风气,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权力等要求,也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

二、决定我国现阶段政商关系状况的主要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商关系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其不规范性及其引发的问题又是不能回避的。一些地方的政商关系甚至已毒害了官员与企业家,也毒害了社会风气。正如习近平谈到这一问题时指出:“这些年,一些干部包括一些相当高层次的领导干部因违犯党纪国法落马,我们很痛心。”而官员落马,大背景往往是不良的官商生态。因此,分析现阶段我国政商关系形成的原因,探寻建立良性互动的政商关系模式,是一个事关全面从严治党的成败,也是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的大问题。

规范政商关系,就要弄清政商关系的形成机理,分析是什么因素决定政商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识、厘清并把握政商关系的形成机理和决定因素,就离不开这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机制,并由此决定的政商关系的人格化主体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追求目标等。

在我国现阶段,政商关系涉及的主体是具体而丰富的。从“政”的方面来看,既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又包括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各级政府既有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又有利益分割上的相互博弈。因而在与“商”的关系问题上,在涉“商”的利益格局上,并不总是一致的。从“商”的方面来看,“商”也有多个层面。以不同所有制来划分,有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商”,有以民营经济企业为代表的“商”,还有外资或混合所有制为代表的“商”。不同的“商”,有不同的发展条件、发展权利和发展地位,因而,它们与“政”的关系也不同。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与我国民营企业之间的特定关系,以及形成这种特定政商关系的相关因素。

第一,发展方式和行政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行政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随之而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正是这些变化,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形成和丰富了这一历史阶段的政商关系。但这一阶段的政商关系及其走向又与我国改革的阶段性、渐进性相联系。一是行政力量在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依然具有强大的作用,在很多场合,官员意见或决策具有决定性作用。二是我国社会的许多重要资源依然由各级政府掌控,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干预力量仍然很强,对企业的管理手段多而繁杂,而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时,政府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三是国有经济依然有着十分强大的地位和作用,民营经济虽然已经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逐步发展到与国有经济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但其权利和地位,以及在各级官员的政治观念接受上,仍然与其发挥的作用不相匹配。上述种种,决定了我国的民营经济在社会发展中依然具有从属性和非主体性。因此,为了发展,“商”去努力找到政府中的保护伞,甚至把自己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同政府官员的关系联系在一起,就成为一种现实需要。

第二,社会传统与文化观念。实践证明,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基因会深刻地影响着这一民族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并决定这一联系中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我们党对封建主义特别是对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绅恶霸进行了最坚决最彻底的斗争,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引自十一届六中全会《决定》)这一历史国情决定,迄今为止,我国社会仍普遍存在重人轻规、送礼成风、公私不分、以官为本、喜爱特权的现象。此外,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出现了“最大的失误”即“教育失误”,因而,依靠金钱推动、关系推动、潜规则推动解决各种问题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甚至社会秩序运行过程还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种文化背景,自然要毒化社会风气,进而毒化官员,毒化企业家,甚至会使官员和企业家把感情建立、利益输送、共同获得不当利益当成十分正常的事情。

第三,法律和制度建设。上述影响形成和建立政商关系因素的作用,本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良法良规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改革开放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没有完成。习近平总书记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深刻地揭示了当前我国社会的法治状况。从制度方面看,我国社会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地方政府为了大力招商引资,为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常常借助于感情亲情纽带,甚至以感情取代规制,随意放大行政推动的权力作用,强化官员在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制度在设计上如何割断权力与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链条,如何明确权力运用的边界等并不很清楚。还有的甚至因为法律法规本身的科学性不够引发了不规范的问题,例如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客观上产生了寻租的温床。总之,本不规范的政商关系由于缺乏良规良法的引导和约束,变得更加不规范。

第四,政商博弈条件。政商博弈即企业依据法律法规与政府开展的博弈。企业通过与政府的博弈,谋求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工作作风的转变,使自身的权利得到保护,利益诉求得到实现,与此同时,为企业与政府相处找到一条交易成本较低的路子。但是,总体而言,在我国,由于“商”长期处于从属的依附地位,又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利用博弈方式推动社会治理的氛围,因此,通过博弈而理顺政商关系的现象,在我国尚属少数,且越是不发达地区,通过政商博弈的方式改善关系的现象越少。

受上述种种因素影响,我国现阶段的政商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政”与“商”的关系中,“政”具有主导地位。也就是“商”通常缺乏独立性,它要通过依附于“政”获得发展过程中应有权利、地位、服务、支持或者优待。因此,在“政”与“商”之间,“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商”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由此,便形成和确立了“商”随“政”转、“商”依附于“政”的关系,这种关系持续久了,不正当的利益输送自然就成为达到目的的非常重要的手段,这样,随着政商关系的深化,抵制腐败就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了。

二是“政”与“商”的关系中,其规范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员的追求目标。由于我国“政”的层次多范围广,且官员也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因而,在不同的地方,由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同,阶段不同,强度不同,政商关系的表现形式也不同,有的是长期关系,有的是临时关系,有的是为了发展而形成的规范关系,有的则是在发展的同时以利益与权力交换为条件的不规范关系,等等。

三是“政”与“商”的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过渡性。一是“政”是变化的。表现为:党中央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不但提升了民营经济的地位,为民营经济发展带来良好的氛围,也推进着政商关系的规范。例如,党中央正在实施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特别是强力反腐,已经并必然地重塑着政商关系。二是以特定官员为对象建立的政商关系,会随着官员的变动而变化。从“商”的方面看,随着企业的发展变化,也会自觉调整与“政”的关系,有的甚至在“政”与“商”关系的互动中改变原有以“政”为主导的格局,使“政”一定程度随着“商”的意志转移。我国政商关系具有的这种不稳定性决定了其同时具有过渡性的特点。

三、坚持在“四个全面”推进过程中规范政商关系

上述分析表明,现阶段我国的政商关系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复杂性,因而,规范政商关系既紧迫又困难,并不是一项一蹴而就的任务,它需要有正确的方向和指导思想,也需要有改革创新的推动,还需要有针对性的举措。

当前,党中央做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及其实施,不仅为规范政商关系提供了前提,提出了客观要求,也为规范政商关系指明了方向。一是规范政商关系必须服从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并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脱离发展实际要求,理想主义地讨论规范政商关系是不科学的。二是规范政商关系必须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认识和把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部署。根据这一部署,规范政商关系就要围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国有和民营经济“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坚定不移深化经济体制行政体制改革。通过改革,精简机构,减少职能,下放和减少行政审批,让权力在阳光下进行,从而减少官员寻租的机会。同时,让民营经济享有应有的地位和待遇,增强在公平环境中发展的能力,逐渐摆脱企业发展对官员关系的依赖。三是规范政商关系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认识和把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部署。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现过程,既是国家管理社会方式的改变过程,也是要求“政”与“商”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改变的过程。因此,规范政商关系必须放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加以思考和谋划。四是规范政商关系必须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布局中认识和把握。党的十八大以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并拉开了新一轮规范政商关系的序幕。按照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党要完善法律法规,将官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在全社会形成“‘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的社会氛围。党中央的部署,为规范政商关系明确了方向,也提出了目标要求。

依据“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规范政商关系要抓住机遇,敢于改革创新,从“政”与“商”、体制与机制、政策与措施等各方面入手。

首先,“政”的方面。由于“政”属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因而,必须把规范“政”的行为方式作为规范政商关系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在强力反腐的形势下,规范“政”的行为方式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当前的重点比较明确,就是要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寻租、消除懒政。为此,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反腐的力度,以反腐为突破口,是官员谨慎用权、不轻易寻租的前提。二是要加快健全制度,转变管理方式。包括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把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当前,要坚决实施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等管理方式,使“政”的权力边界、“商”的权力和利益边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消除寻租空间,有效防止懒政现象。三是要教育官员,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与企业相忘于江湖、君子之交淡如水的关系,自觉避免权与钱的不当结合。

其次,“商”的方面。“政”与“商”之间的矛盾,虽然“商”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但由于“商”是在现代中国社会的泥土中成长起来的,因此,他们在规范政商关系中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责任。一些地方出现“商”围猎官员的现象足以说明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所以,不要以为只要规范了政府和官员行为,政商关系就一定会规范了。当前,规范企业行为,一是要教育民营企业家,顺应国家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大势,适应新常态的要求,自觉改变以往经营中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摒弃使用不当利益输送解决问题的做法。二是要引导民营企业自觉走依法治企、合法经营的道路。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依靠法律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坚持合规经营,使企业经营行为廉政诚信、可问责、符合道德标准等。同时,对于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按法律严肃处理。三是要努力提高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实践证明,一旦自己有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一些发展中的难题也就会比较容易解决了。正如格力集团的董明珠指出,“可以说格力几乎是没有官商勾结的任何一件事,不存在腐败的问题。因为我的产品质量好,技术好,不需要搞关系,市场认可你”。

再次,创新“政”与“商”关系的维系方式。规范商的行为,并不是说要使“政”和“商”的关系对立起来,也不是要使“政”与“商”关系割裂开来,而是找到一条建立在良法良规基础上“政”与“商”和谐相处的新路子。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一是要加强商会建设。要提高商会的经济社会地位,强化商会的责任和在政商之间的协调能力。各级政府要推动建立政府与商会定期交流沟通的平台和机制,使商会在涉及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解决中有知情权、发言权、建议权,也使政商交往的关系借助于透明化、公众化,实现和谐化。二是政府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商互动平台。例如,现在不少地方建立了政府官员与商界代表不定期见面互动的平台,已经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也得到了不少企业家的肯定。通过这种方式,官员可以及时听取企业反馈,听取代表们的建议,解决发展实际中的具体问题。企业家也可以在较为轻松的环境下说说心里话,建立起官商之间心理沟通、排忧解难的桥梁。三是建立和完善政商交往的规范要求,明确交往的原则、边界和禁区,使官员与企业家交往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四是积极引进博弈机制,允许企业依据法律法规与政府及官员在博弈中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实现健康发展。

(作者系江西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