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结
1. 交易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交易是不同主体之间的行为,即,你没有必要用自己的彩电交换自己的电脑;第二个特征是,交易可能是一种所有权的让渡,也可能是一种所有权的派生权利的让渡。就物品而言,前者如出卖物品,后者如出租物品。这种交易如果没有直接产生所有权主体的更换,或者,所有权主体没有将自己的所有权让渡出去,那么相关的权利过程应该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的转让。所有权与其派生权利的分离,没有否定所有权本身。如果这一分离过程导致了对所有权本身的否定,那么今天的经济学基础乃至今天的社会存在基础都会出问题。
2. 作为资本的资产将使用权让渡给了他人(例如,将自己的房子出租),所有者就失去了所有权的使用权,以至于未经承租人允许,所有者进入所有权属于自己但已经出租的房子,就是侵犯承租人的权利。劳动力作为资本与使用者签订就业契约后,在上班时间内劳动力的使用权就属于雇主,违背雇主意愿的自我使用劳动力行为(例如,上班时间干私活),则属于侵犯雇主的权利。因此,在让渡使用权上,建立在货币资本之上的契约与建立在劳动力资本之上的契约没有本质的不同。
3. 任何所有权与其主体——所有者都是不可分的。你的货币资本属于你所有,与你的人力资本属于你所有,在法学意义上没有区别。奴隶主的奴隶所有权同样不可分,当奴隶主的奴隶所有权分离之后,奴隶制度也就消亡了。至于货币资本所有权可以转让而人力资本所有权不能转让,仅仅是因为今天的社会在法律上否定了所有权包括他人的人权。然而,所有权的派生权力,如使用权,与所有者则是可分的。
4. 当社会资本同时表现为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时,“一物二主”甚至“一物多主”,实际上也就同时发生了。认同或不认同“一物多主”性只是区别于看问题的角度。用于交易的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在契约约定范围内并不完全受制于原本意义上的所有权主体,人力资本同样不例外。
5. 在股份制公司里,股东是公司的价值形态(清偿意义和股票交易意义)的所有者,公司法人是公司资产的实物形态的所有者。
6. 强大的竞争压力能够使一个正常运行的企业管理层不敢偷懒。企业管理者,就像一支球队的教练那样,他或许并不承受由于他的球队目前的成绩所带来的现时工资上的直接收益或损失,但球队的成败影响他未来的工资,这也就使管理者与企业的成败紧紧联系在一起。而且,管理者劳动力市场对企业施加了许多直接压力以按照绩效对管理者进行分类和补偿。一种形式的压力来自于发展着的企业总是在市场上寻找新的管理者这一事实。
7. 在竞争的环境下,是否雇佣一个管理者不仅要看他本人的管理水平如何,还要看在信息成本许可的范围内是否还有比他能力更强的人选;决定一个管理者的工资不仅要看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还要看在信息成本许可的范围内是否有人既能经营好企业,同时又要求较低的工资。
8. 在竞争的环境下,雇员是否答应续聘其职位不仅要看雇主是否给他更高的职位或最高的职位,还要看在信息成本许可的范围内是否还有更能发挥自己能力的其他选择;如果在信息成本许可的范围内雇员(包括总经理)有更佳选择,即使雇主将利润全部用做管理者工资,比如将所谓“剩余”全部归总经理,同样难以留住这些总经理。这就是小公司难以留住“盖世英才”的原因,即竞争性原因。
9. 没有竞争,所有的激励都是无效的。因为没有了竞争也就没有了确定激励的根据,你无法确定究竟给管理者多少好处才能够让管理者不偷懒。而在竞争的条件下,竞争性定价之上的所谓“激励”是没有必要的,它增加了雇主的成本而使得“激励”近似于施舍。
10. 在产权界定清晰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性的资源配置。如果企业是一个契约的集合,那么,所有的单个契约都是竞争性质的契约,无论外部契约还是内部契约都不例外。阿尔奇安和登姆塞茨在“对管理者计量和监督非常困难”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激励性的报酬安排”不可能在实证分析中得到验证。在高度分工的情况下,投资者的目标是单一的,即利润,因此,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博弈中,所有者对经营者业绩的计量和监督应该是非常容易的。
11. 对于公众公司来说,法律层次的制度安排和信息的透明是重要的。如果舆论能够强有力地对管理者进行有效的事前监督,法律能够对管理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事后惩罚,那么管理者的工资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竞争性定价。在阿尔奇安和登姆塞茨的“激励性的报酬安排”分析框架里,无法确定究竟给管理者(或监督者)多少好处才能够让管理者不偷懒。而且,在逻辑上,为了让监督者不偷懒,必须对监督者进行监督,这将形成一个没有尽头的“监督链”,这种情况目前没有出现在任何一个现实的企业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