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契约已经让渡的使用权不属于其所有者
一般认为,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离性。
自然人的行为本质是向自然获取,从而满足自己的能量需要。当人组成社会之后,为了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用法律将土地等资源进行了所有权的界定。财产所有权有了界定之后的社会人,其行为与自然人相比具有交易性质,而不再仅仅是争夺资源。交易,是通过满足他人要求去达到自己的目的。
交易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个特征是,交易是不同主体之间的行为,即,你没有必要用自己的彩电交换你自己的电脑;另一个特征是,交易可能是一种所有权的让渡,也可能是一种所有权的派生权利的让渡。就物品而言,前者如出卖物品,后者如出租物品。
这种交易如果没有直接产生所有权主体的更换,或者,所有权主体没有将自己的所有权让渡出去,那么相关的权利过程应该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利的转让。所有权与其派生权利的分离,没有否定所有权本身。如果这一分离过程导致了对所有权本身的否定,今天的经济学基础乃至社会存在基础都会出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资本,基本都是以让渡一些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如经营权、使用权)而存在于社会分工之中的。无论土地资本、货币资本还是人力资本,都是这样。不愿意让渡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的土地所有者,只能自己耕种土地;不愿意让渡货币资本所有权的派生权利的货币资本所有者,只能自己当小业主;不愿意让渡人力资本所有权的派生权利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只能自己当个体户。
如果人力资本的主体,也就是人,不能被交易,那么,人力资本要存在于社会分工的交换之中,它的派生权利,如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必须是可以交易的。例如,雇员让渡人力资本所有权的使用权。
作为资本的资产将使用权让渡给了他人(例如,将自己的房子出租),所有者就失去了所有权的使用权,以至于未经承租人允许,所有者进入所有权属于自己但已经出租的房子,就是侵犯承租人的权利。劳动力作为资本与使用者签订就业契约后,在上班时间内劳动力的使用权就属于雇主,违背雇主意愿的自我使用劳动力行为(例如,上班时间干私活),则属于侵犯雇主的权利。因此,在让渡使用权上,建立在货币资本之上的契约与建立在劳动力资本之上的契约没有本质的不同。
对于人力资本,“在我看来,这可是一种独一无二的所有权。任何其他经济资源(包括各种非人力资本和土地的所有权),既可以属于个人也可以属于家庭、社区、其他共同体或国家,还可以不属于任何人或人的群体。但是,人的健康、体力、经验、生产知识、技能和其他精神存量的所有权只能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这个载体不但必须是人,而且必须是活生生的人。”
在概念辨析上,所有权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一个生物概念。不可否认,在奴隶社会,奴隶的健康、体力、经验、生产知识、技能和其他精神存量等属于奴隶,但是,这些同时又是奴隶主的(恰恰不是奴隶的)所有权。奴隶对自身的生物性质的拥有,“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任何所有权与其主体——所有者都是不可分的。你的货币资本属于你所有,与你的人力资本属于你所有,在法学意义上没有区别。奴隶主的奴隶所有权同样不可分,当奴隶主的奴隶所有权分离之后,奴隶制度也就消亡了。至于货币资本所有权可以转让而人力资本所有权不能转让,仅仅是因为今天的社会在法律上否定了所有权包括他人的人权。
然而,所有权的派生权力,如使用权,与所有者则是可分的。
如果你有一笔货币资本,你有下述选择:
(1)直接用你的货币资本开一个店铺,自己经营,自己拥有自己的货币资本所有权的使用权;
(2)雇人经营,即他人拥有你的货币资本所有权的使用权,但你仍然拥有你的货币资本的所有权(物权的形式);
(3)将你的货币资本存入银行或借给他人,即他人拥有你的货币资本所有权的使用权,但你仍然拥有你的货币资本的所有权(债权的形式);
(4)将你的货币资本所有权出让,比如,用一万元去换一顿大餐(所有权的让渡)。在这里,现代社会的人力资本除了没有第四项(人力资本的所有权法律不允许出让)选择外,其他三项都可以。传统意义上的“你受雇于人”的本质意义是:“你雇人经营你的人力资本”。当然,这个“人”可能是一个法人。
作为人力资本,分离的本质是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更进一步,人力能够成为资本是因为人力资本的主体有权就自己所拥有的人力进行交易性质的缔约。奴隶没有这种权力。奴隶的劳动力可以是人力,也可能是“人力资本”,但他是奴隶主的人力资本,不是奴隶的人力资本。因此,讨论人力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不能用“奴隶”这个群体作为对象,因为奴隶不是自身人力的所有权主体。
人力资本使用权与自身的分离特征,在很多方面与建立在非人力资本(土地或货币资本)之上的所有权和派生权利的分离特征有异曲同工之妙。例如,跳槽的性质和特征几乎完全等同于地主更换土地的承租对象,或者,股票资本的用脚投票的性质特征。
从拿工资的那一天开始,作为雇员,在契约范围内个人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已经旁落。
人力资本有可能表里不一,即,表面上在工作,实际上脑子里在考虑其他问题,但这不能成为只有激励才能调动积极性的理由(将在3.2 节讨论)。任何资产的相关契约内容都不可能绝对表里如一。例如,被出租的房子有可能电源插座有问题,天气问题是土地资本永远面临的风险,币值变化使得货币资本因为时间而产生价值的不同。总之,“完备契约”是社会契约永远不可能达到的奢望。
当社会资本同时表现为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时,“一物二主”甚至“一物多主”实际上也就同时发生了。认同或不认同“一物多主”性只是区别于看问题的角度。用于交易的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在契约约定范围内并不完全受制于原本意义上的所有权主体,人力资本同样不例外。就上市股份公司而言,股票是仅仅在公司清偿时和股票交易时才有意义的所有权凭证。在公司正常运行期间,如果公司在工作场地立一个“闲人免进”的牌子,在公司没有工作岗位的股东当然属于“闲人”之列。即使是公司的最大股东,白白拿走公司的一针一线同样属于偷窃行为。因此,在股份公司里,股东是公司的价值形态(清偿意义和股票交易意义)的所有者,公司法人是公司资产的实物形态的所有者。用债权形式获得货币资本而设立的公司,在承诺债务和承诺义务的前提下获得了货币资本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契约期间,该货币资本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完全独立于货币资本的最初所有者,即债权人(是否独立取决于契约内容的约定)。对土地使用权出租(特别是长期契约)而言,转租是一项未必需要经过土地所有者批准的权利,在中国历史上,“田面权”的存在就可以证明这个问题。在人力资本方面,俱乐部体制下的足球运动员在加入某一个俱乐部后,该运动员的人力资本使用权属于俱乐部所有,因此,如果运动员不想违约,俱乐部之间运动员的转让就是一个运动员自己未必能够当家做主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