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完善谈判的后续工作
会谈结束后,原青海省体委以题为 《关于中日多巴高原训练合作研究有关情况的报告》就前面所述问题向原国家体委进行汇报,并立即着手展开工作。
为了合作研究的顺利进行,原青海省体委请求原国家体委帮助解决以下具体事宜:
一、按照我国政府与日本政府有关条约规定,请尽快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科教部的名义向日方发出邀请函。
二、日方人员此次将从北京进入我国,然后飞抵兰州,最后乘车抵达多巴。训练研究也将在青海、甘肃两省进行。为了减少繁琐的手续,顺利做好接待,希望能以原国家体委的名义给原青海省体委及有关方面下达 “任务通知书”,并准许日方在中国国内使用人民币支付有关费用。
会谈之后,中日双方在一些具体事项上又进行了多次联系,特别是对一些在会谈中没有达成一致的问题进行沟通。沟通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高原交替训练地点安排的顺序上。日方坚持按 “多巴—兰州—多巴—青海湖—多巴”的方案进行训练,而中方则坚持 “多巴—青海湖—多巴—兰州—多巴”的训练方案。日方的依据是,平原运动员进行高原训练要进行阶梯式的方式,由较低海拔高度逐步向较高海拔高度过渡,这样运动员可以循序渐进地适应高原环境,进而更快地投入高原训练。中方的主要依据是,高原训练的主要任务是提高运动员的有氧能力,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运动员的训练强度,达到平原训练或比赛时的强度水平,这是衡量高原训练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而高原训练的第3周是完成目标的关键。高原训练高度越高越不利于训练强度的提高,特别是平原运动员进入高原后,首先是适应高原气候,进而提高机体的有氧水平;运动员只有适应高原气候后,才有可能增加训练强度,日方运动员到达多巴后,如果在没有适应多巴的地理环境的情况下就去兰州训练,虽然可以提高训练强度,但是回到多巴再去青海湖训练,又要进入低氧环境,正好是高原训练的第3周,在运动员机体没有适应这些训练地点气候地理环境的情况下,想要提高训练强度,显然是无法做到的,更何况在海拔3200米的青海湖,提高训练强度更为困难,最后也很难达到提高成绩的目的。所以,先上青海湖后下兰州的方案才是合理的。中方的方案正是遵循了这样一个适应规律。
日本代表团回国后,双方又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日方人员内部的多次磋商,在即将开始合作研究的前3天,日方最终同意了中方方案,并将日方的训练计划传真给中方,要求中方在制订训练计划时予以参考(图2—1)。这一重要问题的解决,为最终训练计划的制订铺平了道路。
图2-1 海拔高度及时间计划
参考文献
青海省体育运动委员会 . 关于中日多巴高原训练合作研究有关情况的报告 [青体政(199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