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交易磋商的程序
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与订立过程一般可概括为4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及必经的法律步骤。
一、询盘
1.询盘的定义
询盘(inquiry)在实务中称为“询价”,在国际惯例中又被称为“要约邀请”,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洽购或销售某项商品而向对方口头或书面探询交易条件的行为。询盘可只询问价格,也可询问其他一项或几项交易条件直至要求对方发盘。它要求询问内容简洁明了,开门见山。
询盘主要是为了试探对方的交易诚意和了解其对交易条件的意见。其内容可涉及价格、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交货期,并伴随索取商品目录、价目单、样本或样品等行为。在国际业务中,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做出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这种询盘实际上属于邀请发盘。
询盘可由买方发出,即买方询盘,又称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make an offer);也可以由卖方发出,即卖方询盘。
同步案例1-1
1.Could you please send us a catalog of your shoes together with terms of payment?
你能给我们寄来一份有关鞋子的目录,并告诉我们付款方式吗?
2.Can supply northeast soybean 100 M/T please bid?
能否提供东北大豆100公吨?请递盘。
除了同步案例1-1列举的说法外,询盘还可提出内容不肯定或附有保留条件的建议。例如,提出价格时采用参考价格(reference price)或价格倾向(price indication);又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或“有权先售”(subject to prior sale),等等。
国贸常识
在实际贸易业务中,经常采用下列词语表示询盘。
请发盘……
Please offer
请报价……
Please quote
请告知……
Please inform
对……感兴趣,请……
Be interested in...please...
2.询盘的法律效力
询盘是一种内容不明确、不肯定、不全面或附有保留条件的建议。这种建议具有邀约性质,因此对于买卖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询盘不是每笔交易的必经程序,有时未经询盘可直接向对方发价。但询盘往往是交易的起点,受盘方应抓住每一个有利的贸易机会积极回复对方的询盘。但同时也应注意比较鉴别,因为询盘往往被一方用做调查研究、摸清市场行情、刺探竞争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
3.询盘时应注意的事项
询盘的对象应事先有所选择,除因用货单位订购特定的产品,只能向指定的产品生产厂家询盘外,一般可根据以往的业务资料,或者经过其他方面的查询,选择适当的交易对象进行询盘。交易对象的多少,应根据产品和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既不宜在同一地区多头询盘,影响市场价格,也不宜只局限于个别客户而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对于数量较大的进口或出口,应适当安排采购或销售进度,以免对方抬价或压价,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在询盘中要注意策略,一般不宜过早透露真实意图,以免处于不利地位,但对货物品种、规格、型号、技术等务求详实。
同步案例1-2
某县政府采购一批排灌设备,面临的情况如下:由于各排灌点的面积大小不一,排灌任务也有差别,因此所需设备规格、标准不一;现货货源不足,需要临时定做;不同种类设备的价格相差大,同种产品价格波动也大。这种情况本不适用于询价采购,但该县政府采购中心不顾有关专家的劝阻,固执地进行询价采购,不仅人为地使采购程序复杂化,而且采购效果也很差,最后在困难重重中只得放弃询价方式,改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从而空耗了许多人力、财力、物力,贻误了水利工程按时完成。通过该案例你得到哪些启发?
二、发盘
1.发盘的含义
发盘(offer)又称发价或报价,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发盘的一方称为发盘人,受盘的一方称为受盘人。在实际业务中,发盘通常是一方在收到对方的询盘之后提出的,但也可不经过对方询盘而直接向对方发盘。发盘人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前者称为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后者称为购货发盘(buying offer),习惯上又称之为递盘(bid)。一项发盘在其内容上要求做到明确、完整和终结。
同步案例1-3
1.Offer 50 metric tons of rice,USD 250.00 net per M/T CFR Shanghai for shipment during November,payment by irrevocable sight L/C.
发盘50公吨大米,每公吨250美元,CFR上海净价,装运期为11月,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2.Offer northeast rice round shape 500 M/T price USD 200.00 per M/T CIF London,packed new single gunny bags about 100KG.each shipment February irrevocable sight L/C reply here fifth.
报盘东北圆粒大米5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伦敦,单层新麻袋包装,每包大约100公斤,2月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5日复到有效。
发盘既是商业行为又是法律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在发盘有效期内,一经受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发盘人不得任意撤销或修改其内容,发盘人承担按发盘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同步案例1-4
中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拟在中东投标某工程,2009年5月1日向意大利商人询盘钢材价格,说明是为了投标用,并注明5月31日开标。意大利商人5月5日即发盘,未注明有效期。发盘之后钢材市场价格上涨,意大利商人来电撤盘。中方回电因尚未开标,故拒绝了这一请求。5月31日开标,中方中标,遂要求意大利商人履约。试问意大利商人是否应履约?
国贸常识
在实际贸易业务中,经常采用下列词语表示发盘。
发盘
offer
发实盘
offer firm
报价
quote
供应
supply
订购
book
订货
order
递盘
bid
递实盘
bid firm
2.发盘的构成要件
由于发盘在法律上构成一项要约,并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因此作为一项有法律效力的发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构成发盘的条件。一项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
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是必须特定化,而不能泛指社会公众。《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向。”因此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只能构成“发盘的邀请”(invitation to offer)。
国贸常识
电视上播放的商业广告,即使内容明确完整,由于没有特定的受盘人,也不能构成有效的发盘,只能看做是邀请发盘。
(2)发盘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对于什么是“十分确定”,《公约》的解释是“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发盘中明确含有货物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三大因素,就可以认为内容具体、肯定。而在实际工作中,关于构成一项发盘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法律要求将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以及支付的办法等,都要有完整、明确、肯定的规定,并不得附有任何保留的条件,以便受盘人一旦接受即可签订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发盘的交易条件太少或过于简单,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甚至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在对外发盘时,为慎重起见,最好将主要交易条件一一列明。
(3)表明发盘人受其约束
这是指发盘人在发盘后,如果受盘人表示接受,双方即按发盘的内容订立合同,发盘人不得更改和拒绝。而如果只是订立合同的建议,根本没有“承受约束”的意思,就不能被认为是一项发盘。例如,在订约建议中加注“仅供参考”、“以……确认为准”等保留条件,都不属于发盘,只是邀请对方发盘。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规定,一项发盘要能生效,必须直接送达受盘人。这里强调直接送达通知,别人传达不是发盘人授权,即使到达也无效。发盘送达受盘人的时间也就是发盘生效的时间。如果发盘人以某种方式(如电报或信函)向受盘人发盘,而发盘在传递途中遗失,以致受盘人未能收到,那么该发盘不能生效,发盘人也没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同步案例1-5
甲方于4月5日发信函给乙方,内容如下:“我厂现有1000台飞人牌自行车,售价为200美元/台CIF纽约,若有意请在10天内答复。”乙方于4月8日收到该信函。请问甲方于4月5日给乙方所发信函是否构成发盘?
3.发盘的有效期
在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作为发盘人受约束的期限和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发盘规定的时间,发盘人即不受其约束。例如:
Offer...Subject reply fifteenth here.(发盘……限15天复到)
Subject to your reply here April 5th our time.(发盘4月5日复到有效)
明确规定有效期时,有效期的长短是一个重要问题。有效期太短,会使对方考虑时间太紧凑;有效期太长,则发盘人承受的风险也就随之增大。因此,适度把握有效期长短对交易双方都很重要。另外,有效期要具体、明确,否则会引起争执。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如果发盘中未规定具体日期,并不意味着该发盘可以无期限。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一项发盘,受盘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接受,否则无效。“合理时间”应视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按惯例处理。
国贸常识
“本发盘有效期5天”,这句话中的“5天”从何时算起就没有交代清楚,因此无法确定它的截止日期。一般来说,在实际业务中,发盘有效期以5~7天,明确起止日期和到期地点为宜。发盘人在规定有效期时要注意根据商品的特点和采用的通信方式来合理确定,对于粮食、油脂、棉花、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有效期的规定要短,因为它们的价格受交易所价格的影响,行情变化很快,且这类商品多属大宗交易,成交金额大,如果有效期过长,一旦行情发生对发盘人不利的变动,就会使发盘人蒙受很大损失。双方通信联系的方式不同,在规定有效期时也应有所考虑。如果是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联系,有效期可以规定短一些;如果是采用航空信件方式洽商,有效期则应稍长一些,至少应该包括邮程的时间。
4.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发盘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其生效;后者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1)发盘的撤回
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是指发盘人将尚未到达受盘人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按照《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此发盘可以撤回。”要做到这一点,发盘人必须以更快的通信方式使撤回的通知赶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国贸常识
掌握发盘的撤回实际操作,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工作人员具有实际意义。假如想撤回或修改已经发出的发盘,就必须要有准确的时间概念。例如,发盘是何时发出的,预计何时可送达对方,再考虑采用最快的通信方法是否可以撤回或修改发盘。不过在现实业务中,对于使用现代传输方式,如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发盘,此项关于撤回的规定就显得实际意义并不大了。
(2)发盘的撤销
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是指发盘生效后,发盘人再解除其效力的行为。《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发盘已经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的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
此外,《公约》还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盘都可以撤销,下列两种情况的发盘,一旦生效,不得撤销。
①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盘人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如寻找用户、组织货源等。在这种情况下,发盘人撤销发盘会造成较严重的后果。
同步案例1-6
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时整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试问: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惯例,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
同步案例1-7
北京A公司向巴黎B公司发盘,其中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为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用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项发盘。试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发盘是否可以撤回?为什么?
5.发盘的失效
发盘的失效是指发盘法律效力的消失,即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的约束,受盘人失去接受该发盘的权利。《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就是说,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提出的条件,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除此之外,以下几种情况也可造成发盘的失效。
①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期满,即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或发盘未规定有效期时,超过了合理时间发盘人仍未收到受盘人的答复。
②被发盘人撤销,即允许撤销的发盘,被发盘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前终止了其效力。
③被受盘人还盘,即受盘人对发盘做出了还盘的答复,即使原定有效期限尚未期满,发盘也立即失效。
④发盘还可因出现了某些特定情况,按有关法律的适用而终止。例如,发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了行为能力或正式宣告破产并将有关破产的书面通知送达受盘人;特定的或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标的物被毁灭;发盘中的商品被政府宣布禁止出口或进口等。
在以上任一情况下,发盘将依法终止有效。
三、还盘
还盘(counter-offer)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还盘只有受盘人才可以做出,其他人做出无效。
同步案例1-8
Your letter of April 20th is acceptable if payment by L/C.
有关你方4月20日来信,若改为信用证付款,我方可接受。
We make a counter-offer to you of $150 per metric ton FOB London.
我们还价为每公吨FOB伦敦150美元。
还盘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表达出来,一般与发盘采用的方式相符;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及地点等重要条件提出修改意见,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从法律上讲,还盘并非交易磋商的必要环节,还盘过程可以多次也可以没有,即一次发盘就接受。
此外,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例如,受盘人在答复发盘人时,附加有“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未售有效”等规定或类似的附加条件,这种答复只能作为还盘或邀请发盘。还盘的内容,如果不具备发盘的要件,即为“邀请发盘”;如果具备发盘要件,就够成一项新的发盘,还盘人成为新发盘人,原发盘人成为新的受盘人,他有对新的发盘做出接受、拒绝或再还盘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的发盘经对方还盘后即失去效力,除非得到原发盘人的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反悔,再接受原发盘。
同步案例1-9
我国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实盘,限6月10日前复到有效。B公司于6月8日来电要求降价,A公司于9日与另一家公司达成交易。同一天(9日),B公司又来电要求撤回8日还盘,全部接受原发盘的条件。A公司以货已出售为由予以拒绝。B公司声称其接受是在我方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的,要求A公司履约。试分析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四、接受
1.接受的含义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表示无条件地完全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可见,接受的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这种同意通常应该以某种方式向发盘人表示出来。根据《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发盘接受,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来表示,缄默或不行动本身并不等于接受。接受如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接受产生的重要法律后果是交易达成,合同成立。
国贸常识
通常情况下,接受只需简单列明“你方×日电我接受(或确认)”即可,而不必重复列出有关的交易条件。但是有些交易由于磋商进程较长,来往函电较多,为避免误解和差错,可将最后商订的交易条件重复一遍。
2.构成接受的条件
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接受必须由指定的受盘人做出
这是指接受只能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效力。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由第三者做出的接受,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新的发盘。
(2)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并送达发盘人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也可约束受盘人,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发盘才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盘中未规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方为有效。
(3)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公约》规定:“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因此,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出来。声明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一般说来,发盘人如果以口头发盘,受盘人即以口头表示接受;发盘人如果以书面形式发盘,受盘人也应该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除了以口头或书面声明的方式接受外,还可以以行为表示接受。《公约》规定:“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者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货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这说明只要发盘中有规定,或者交易双方有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即可以不以声明而以行为来表示接受。例如,卖方同意发盘条件并及时发运货物,或者买方收到发盘后立即支付货款或者开出信用证。上述做法主要是为了争速度、抢时间,它改变了国际贸易中传统的先经过磋商达成协议,订立合同,再履行合同的步骤。但是,对于要求以书面形式才能达成协议的国家(包括我国),就排除了以行为表示接受的做法,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
(4)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根据《公约》的规定,有效接受的内容应是与发盘所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完全一致,才表明交易双方“合意”,这样的接受也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如果受盘人在回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对发盘的重要内容做了增加、限制或修改,则称为有条件的接受,而不是有效的接受。
同步案例1-10
A商人在茶馆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计5吨,拟按每吨8万港元出售。B商人在附近饮茶,听到A商人的谈话。B商人在第二天同意按上述条件接受A商人5吨兔毛,但却被A商人拒绝。问:A、B之间的合同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同步案例1-11
一位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某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第二天下午法国商人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昨日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悉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有条件的接受效力
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那么是不是说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不能对发盘的内容做丝毫的变更呢?《公约》第十九条规定:“(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该条款明确规定,对于一项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构成法律上的有效的接受,但是有条件的接受视所附条件是否在实质上改变了发盘的内容而定。
实质性变更都包括哪些呢?对于接受所附条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的变更发盘内容,《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附有条件的接受,如果受盘人在接受发盘时,所附条件只是某种带有“希望”或“请求”性质的,也就是说受盘人只是要求发盘人可能的话按所附条件办理,若发盘人不同意请求,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
同步案例1-12
我国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价格,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ed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ed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4.逾期接受的效力
对于过了发盘有效期才到达发盘人的接受,《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该条款将逾期接受按造成逾期的原因不同做了如下划分。
(1)由于受盘人原因造成的逾期
这是指因受盘人做出接受的时间太迟,以致该接受到达发盘人时,已超过发盘的有效期。这种逾期接受只能构成一项新的发盘,除非发盘人及时予以确认,否则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2)因传递途中的故障造成的逾期接受
这是指按照正常的传递,本应能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的接受,由于传递途中的不正常情况造成了延误,而使接受在有效期过后才到达发盘人。这种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及时拒绝。
国贸常识
对于逾期接受问题,应注意到,如果因接受期限最后一天,是发盘人所在地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non-business),而使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未能在最后期限前到达发盘人,只要接受通知在下一个营业日到达发盘人,该接受依然有效,合同成立。
同步案例1-13
我国某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5.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关于接受的生效问题,不同的国际法律体系有着不同的解释。对于书面形式的发盘,《公约》采纳的是“到达生效”的原则,《公约》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双方以口头方式进行磋商,受盘人如果同意对方的口头发盘,应马上表示同意,接受也随即生效。但如果发盘人有相反的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则不在此限。此外,对于以行为表示接受的,《公约》规定,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也有的国家坚持书面声明生效,有的甚至坚持书面合同签字时生效。
关于书面接受的撤回问题,由于《公约》采用的是到达生效原则,因此接受通知发出后,受盘人可以撤回其接受。但条件是撤回的通知不晚于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如果按照英美法“投邮生效”的原则,接受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就此成立,也就不存在接受的撤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