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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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人身保险发展历史与趋势

1.2.1 人身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1.人身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1)人身保险产生的自然条件。人身保险产生的自然条件就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人身风险。自人类产生以来,为了种族的生存与发展,就一直与自然界进行着不懈的斗争。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了“积谷防饥”、“居安思危”的后备思想,并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来分散人身风险,消除对未来的经济担忧。尽管如此,人身风险是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永远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此人身保险也将随着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演变。

(2)人身保险产生的经济条件。人身风险的客观存在促成了后备思想、保险思想的产生,但商业保障制度的建立还需要相应的经济条件,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均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人身保险制度,只有当资本主义社会获得了长足发展后人身保险制度安排才出现并获得快速发展。因此,剩余产品的增加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现代人身保险发展的经济条件。

(3)人身保险产生的技术条件。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是人身保险产生的基本条件,但要保证人身保险的健康稳定发展,还要求有相应的技术条件。人身保险发展的技术条件是保险精算和概率论的完善。保险业,无论人寿险还是非寿险,在其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都需要在各个环节和各种层次上做一系列的决策,包括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提取适当的准备金、确定自留风险和安排再保险、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等。这些核心经营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保险精算和概率论。

2.影响人身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

(1)人身保险发展与人口因素。人口因素包括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素质以及人的生命周期等因素,它们都影响着人身保险的发展。

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不仅人口数量的多少决定着保险市场的规模,而且人口年龄结构、城乡结构和教育结构也是影响人身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有研究表明:当一个社会处于年轻态时,应该尽可能增加对定期保险的供给;当社会进入老龄化时,应增加丰富多彩的储蓄类保险产品以符合社会需要。此外,高的学历教育一方面可以使人更好地理解现代金融技术、风险管理手段以及运用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进行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人力资本,提高风险厌恶程度,使人们更倾向于回避风险。因此,人口教育结构的改善、风险意识的提高可以使人们由潜在的保险需求能力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

人口因素对保险需求的影响,是中国的一个特有现象,其深度和广度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口总量;二是人口老龄化。中国总人口12.84亿人,其中城市人口5.02亿人(2002年)。众多的人口提供了广阔的潜在保险市场。

2000年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有关数据表明,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60岁以上的人口已超过1.3亿人,并每年以3.2‰的速度递增。据预测,到2050年将超过总人口的30%,人口老龄化必将增加医疗需求,加重社会医疗的负担,因此为商业健康保险开拓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提供了机会。

(2)人身保险发展与政治经济因素。具体地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有三个因素会对保险需求产生影响:① 经济总量的增加。为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国家的经济总量必须大幅度增加。② 高速增长率。为实现经济总量翻一番,客观上需要保持一定的高速增长率。③ 消费结构、消费方式的变化。这里值得提出的是中间阶层的形成与发展,根据国际经验,中间阶层是一个国家的保险消费主体。根据国际保险发展历史资料显示:人均GDP在2000~10000美元,保费增长率可以达到15%~20%。

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也会对保险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引起政府和民众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社会风险等风险问题的重视,并增加这方面的投入。二是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机遇。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可以发挥自己特有的作用,做出自己特有的贡献。总之,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增加对保险的需求。

(3)人身保险发展与家庭理财因素。人身保险商品与居民储蓄具有替代性。一般说来,当银行储蓄利率上升时,人身保险的需求会相应减少;反之,当银行储蓄利率下降时,人身保险商品的需求会相应地增加。但是,这种规律也会因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其中,保险意识的变化,就是影响中国今后人身保险需求变化的一个不确定因素。

居民储蓄余额代表的是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用于消费后的剩余购买力,因此可以将居民储蓄余额看成一种潜在的保险需求。目前,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总量已经达到110000亿元之多。在未来5年中,如果中国保险业能将银行存款的10%吸纳转化为保费收入,那么,就应该有25000亿元的可以运用的保险资金。

1.2.2 人身保险发展简史

人身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形成,可以从海上保险开始溯源。在15世纪海上贸易发展过程中,作为商品的奴隶被以货物的形式投保,其后发展到以自由人如船员、旅客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近代对人身保险制度形成有重大影响的制度有基尔特、公典和年金等制度。

(1)基尔特制度。基尔特即行业公会,是相同职业者基于相互扶助的精神所组成的团体。十三、十四世纪直到16世纪是欧洲基尔特盛行的时期。基尔特的功能包括保护职业利益,为会员的死亡、火灾、疾病、盗窃等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障与补偿,通过共同出资和互助共济的方式来进行。其后在城市化进程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进行了演变,其组织与会员之间逐渐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组织接近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如英国的友爱社、德国的火灾互助会等逐渐演变为近代的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

(2)公典制度。这是一种慈善性质的金融机构,以对抗犹太人的高利贷而形成,15世纪后半期在意大利北部及中部城市出现,资金来源于捐赠,其后因经营原因开始吸纳存款,存款者在最初一段时期不计利息,其后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获得数倍于本金的本利和。例如,1551年德国纽伦堡市市长博尔茨舒尔创立了一种适合任何阶层的儿童强制保险,其办法是儿童一出生,其父母就必须每年储蓄一塔来耳(古普鲁士银币)到国库,当子女成年婚嫁时,政府给予三倍于本金的给付。这种做法非常类似现在的儿童保险或子女婚嫁教育金保险。

(3)年金制度。年金制度在中世纪开始实行,十六、十七世纪在英国、荷兰最为盛行,著名的有佟蒂年金,也称联合养老年金,影响很大。佟蒂是17世纪意大利那不勒斯的一个银行家,当时担任首相秘书,他提出一种为国库募集国债的计划,每位认购国债的人需向国库缴纳一定的本金,国库按一定的利息率每年向生存的认购人支付利息,同时按年龄将认购人分为14个组,不同的组支付不同的利息,年龄高的组支付的利息高,每组认购者随时间流逝而生存者不断减少,直到全部死亡时停止利息支付,本金永不退还。佟蒂年金在1689年法国路易十四那个年代曾经首次实行,1726年全部认购者死亡时,获得全面成功,并从此成为欧洲许多国家效仿的对象,但佟蒂年金因为本金永不退还变成掠夺人民财富的方式,其后被欧洲绝大部分国家立法禁止,但对生命与年金方面的探讨与结合,以及利息计算与寿命方面的联系,成为近代人身保险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与尝试。

在上述相关制度的影响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进一步加大了在人身风险防范与制度安排方面的探索。

1661年,英国数学家约翰·格兰特根据教区公布的死亡记录发表了关于生命表构想的论文。

1671年,荷兰数学家约翰·德威特应用概率论原理,根据人的生存概率计算出年金的现值。

17世纪末,英国天文学家哈雷根据德国布勒斯劳市1687~1691年按年龄分类的居民死亡统计资料,在1693年编制了第一张完整的生命表,为现代人寿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数理基础。

18世纪英国盛行一种“福利社团”的组织,对其成员由于死亡等原因而产生的费用在会员中进行分摊,由于年龄大者与小者分摊比例一样,导致许多年轻人脱离社团,因此不少社团规定加入者年龄必须在45岁以下。1756年,詹姆斯·道德森在加入该种社团时因年龄问题被拒,他认为应制定一种更为科学的费率,使不同年龄的会员缴纳分摊的费用不同,于是他根据哈雷的生命表计算了各年龄组的人投保定期寿险的保险费(自然保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均衡保费理论,将缴费期延长到数十年。

此后,生命表被不断编制出来,寿险精算科学粗具雏形,到英国伦敦精算师协会成立时,标志着寿险精算学科的建立。

人身保险业务得到快速发展,1705年,英国友爱社获得皇家特许经营寿险业务,此后,大批友爱社成立,1720年英国曾达到20家左右。

1762年英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创立,它是世界上第一家真正科学经营的人寿保险公司,标志着现代人身保险制度的形成。

1.2.3 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简史

1.新中国成立前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情况

我国很早就有预先提存后备、养老恤贫、互助共济以保生活安定的思想,如孔子提出的“耕三余一”就是典型的建立后备以应对风险的思想,《礼记》也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反映了我国人民对稳定生活的向往与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的探索。

在历朝历代中施行的各种赈济、仓储、养恤、施粥、居养等制度是我国保险或人身保险制度的早期雏形,充分体现了管理阶层与人民对防范各类风险包括人身风险的技术手段的摸索与改进。

在民间也存在类似人身保险组织的互助会,如长寿会、福利会、葬亲会等,通过储蓄的方法来预筹亲友或本人死后的丧葬费,采取民间组织的形式,通过契约进行限制。

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形式的人身保险是随帝国主义入侵而传入我国的。1846年英国人在上海设立了永福和大东方两家人寿保险公司,后又有美国人设立的联邦和友邦人寿保险公司以及加拿大的永明、永康、宏利等公司。其中由美国人斯塔尔于1921年和1931年分别设立的亚洲人寿保险公司和友邦保险公司,现发展成为美国国际集团AIG。

从19世纪末开始,中国民族资本家开始创设人寿保险公司。1899年成立的永宁人寿保险公司是我国自己经营的最早的人寿保险公司,1912年成立的华安合群保险公司是实力最强的华商人寿公司。1933年7月和1934年4月,中国保险公司和太平保险公司分别设立寿险部,并改组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在迁都重庆后,曾制定了《国民寿险章程》、《健康保险草案》和修正的《简易人身保险法》等相关保险法律法规,中央信托局也曾设立保险部,经营公务员和军人的人身保险,并指定邮政部门办理简易人寿险。

据统计,到1947年3月底,全国保险业的分支机构曾达到602家,保险业一片繁荣,但到解放战争开始后,由于通货膨胀严重摧残了人身保险业,加之战争破坏,保险机构锐减,大部分机构名存实亡。

2.新中国成立后的人身保险业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保险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于1949年10月20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并对原有的保险市场进行清理与整顿,接管官僚资本的保险公司和整顿私营保险公司,开办了职工团体人身保险、渔工团体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简易人身保险、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由于我国当时经济不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不强,人身保险的业务量并不大,但对我国的经济建设与提高生产积极性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到1958年,我国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鉴于实行人民公社后保险的作用已经消失,于是在1959年10月西安财贸工作会议上,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铁路、轮船、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分别移交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办理。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党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集中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我国的人身保险业也迎来了新生。1979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的报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财产保险业务,1982年3月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办1年期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上海试办简易人身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和个体户的养老年金保险。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正式从人行分设出来,但归其领导。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续在全国各地开办统筹养老金保险业务,只收取少量的管理费用,既不赢利也不负亏损责任。

1985年我国成立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并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我国寿险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88年3月成立平安保险公司,1991年4月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上海正式开业。自此以后,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形成了国内保险业三足鼎立的态势。保险市场趋于活跃,保险产品日益增多。

1992年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友邦保险公司将个人代理人营销机制引入我国寿险市场,带来了寿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险从业人员迅速增加,我国寿险市场日益繁荣。

1995年10月1日,我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从而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市场监督开始提上议程,市场行为得到规范,有效地抑制了一些不良市场竞争行为,保险市场无序竞争的局面得到扭转。

其后,随着国际金融形势的发展与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保险业的产寿险分业经营要求。1996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为集团公司,下属中保财险、中保人寿、中保再保三大集团。分业经营后,寿险业务迅猛发展,1997年我国的寿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财险保费。

其后大量的寿险公司涌现,1999年1月中保人寿正式改组成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996年8月泰康人寿成立,1996年9月新华人寿成立,其员工中95%以上具有大专学历,是当时员工素质较高的寿险公司。

自1996年起,随着保险从业人员的日益增多,我国开始引入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论证,1996年我国举办首次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1999年5月举办首次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2000年12月举办首次全国保险公估人考试。自此我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

1999年前后,我国寿险市场又迎来了转型时期,以平安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险种的投放为标志,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分红险种,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了万能险种,以上投资型险种在市场上的热卖和在保险业务中的比例不断提高,标志着我国寿险业务从传统型险种开始进入新型险种的发展时期,也意味着我国寿险产品创新能力的提高。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寿险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国保险业“入世”承诺中有关人身保险的内容有:中国将按照审慎原则而非经济需求测试指标,进行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审批;外资寿险公司可以合资公司的形式来中国设立营业性机构,可自由选择合资伙伴,但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资寿险公司可以对中外客户提供个人人寿保险业务服务,“入世”后3年内,则可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业务服务;外资经纪公司方面,合资经纪公司外资股比可达50%;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可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入世”后2年内,再增加开放10个城市,“入世”3年后无地域限制;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

2005年开始我国保险业对外资全面开放,根据中国保监会出台的新政策,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发展业务没有任何地域和范围限制,保险公司只要在当地保监局报批即可采取设立营销服务部的形式进入二、三线城市,这意味着某些地区由中资寿险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我国中资寿险公司迎来了激烈的市场竞争时期,民族寿险业的竞争能力得到锻炼与提高,人民寿险意识得到极大的加强,寿险产业也越做越大。

1.2.4 人身保险的发展趋势

自1997年以来,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发展迅猛,年均增速均远高于GDP的增速。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出台,为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总的来看,人身险市场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结构调整稳步推进,市场竞争日益充分,保险创新层出不穷,服务领域持续拓宽,功能作用逐步显现,保险监管日趋成熟,人身险市场也将迎来更辉煌的明天。

1.人身险行业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从政策层面看,国务院23号文件出台后,政策推动的效果将在以后年度逐步显现出来,政策层面的资源将成为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从经济发展看,2007年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保险业将会迎来消费升级的“黄金时期”。从社会发展看,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巨大的需求,人身险市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虽然我国已经进入一个加息周期,资本市场向好将继续分流保源,但综合来看,外部环境总体趋势向好,人身险市场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2.资金投资渠道将进一步放开

今后保险资金除了涉足金融市场外,将更多流向产业市场和直接投资经济实体,特别是与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有关的重要项目,如京沪高速铁路、城际高速公路,以及与城市发展有关的环保、市政、交通、通信等项目。随着产业投资基金立法的出台和创业投资环境的成熟,保险资金在产业基金、创业投资领域也将有所表现。

3.保险公司并购重组将不断涌现

国务院23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2007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提出“鼓励优质资本特别是信誉和经营良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投资保险业,探索银行参股、重组和并购保险公司。”可以预见,随着商业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向保险领域渗透,加之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股东的退出,行业内部并购和外部新进入者对问题保险公司的并购重组将升温,市场格局将重新划分。

4.外资公司将加快市场战略布局

外资寿险公司凭借其强大的品牌优势,先进的产品开发经验和管理能力,以及明确的高端客户定位已经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部分城市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今后一段时期内,外资保险集团将加速业务的整合和布局速度,外资保险(包括合资)公司将急速扩张其网络,内陆地区及二线城市将成为各保险公司集中争夺的战场。

5.企业年金市场将进一步升温

国税总局将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年金采用EET方式征税。地方社保中心运营的“存量”企业年金,将在以后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劳动保障部将出台中小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相关文件,并进行第二批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机构资格认定。建立健全合乎规范的年金计划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企业年金市场将进一步升温,团险业务生存空间将会受到进一步挤压。

6.农村保险市场潜力将进一步释放

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力度的加大和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农村人身险市场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继下发《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后,2007年保监会将陆续出台一系列措施,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适当的税收优惠和补贴等,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农村人身险市场,使农民的保险保障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与此同时,各家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政策性业务的看法正逐步改变,对这部分保险资源的培育和争夺将进一步升温。

7.保险公司后台系统资源整合将成为“暗战”利器

为了有效应对市场竞争,提高公司快速反应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预计保险公司将加大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的后台运营系统。特别是对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来讲,在资源整合和产寿险交叉销售战略的驱动下,集数据分析、客户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后援中心建设步伐将加快。

8.保险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保险监管朝着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方面大步迈进。监管重点将围绕高管人员、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几个方面展开和逐步深化,监管的理念将越来越成熟,监管效率将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将进一步增强,监管促进发展的效应将进一步显现。

资料来源:上述内容部分引用或借鉴了《我国人身险市场回顾和2007年展望》,《保险研究》200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