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迹(2007~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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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软件产业统计分类研究

一、研究软件统计分类的必要性

(一)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概述

1.软件业快速有序发展,发展速度持续领先

“十五”期间,软件业年均增长47.5%,高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速度20个百分点。2005年,我国软件业实现销售收入3906亿元,占电子信息产业的比重首次超过10%(10.2%)。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认证软件企业13194家,从业人员88.3万人,登记软件产品30992件。我国规模列前100位的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量为1127.5亿元人民币(139.7亿美元),同比增长24.7%;排名首位的华为收入为152.1亿元人民币(18.8亿美元);超过50亿元的企业有4家,超过10亿元的企业有26家。

2.产品结构逐步调整

2005年,软件产品收入为1931.5亿元,占比49.5%;系统集成收入为1059.3亿元,占比27.1%;服务收入为915.5亿元,占比23.4%;出口35.9亿美元,占比7.4%。从软件产品细分看,系统软件销售额为349.5亿元,占比8.9%;支撑软件为133.7亿元,占3.4%;应用软件为980.1亿元,占25.1%;嵌入式软件为468.1亿元,占12.0%。2005年软件服务业收入同比增长66.5%,是软件产业中增长最快的领域。

3.国际竞争力日益提高

2000—2005年我国软件业销售收入年均增长53%,远高于全球软件收入增长速度(8%),而且也高于其他国家,如印度(26%);软件业占全球的比重逐年提高,由2000 年的1.2%提高到5.9%;软件出口由2000年的4亿美元扩大到2005年的35.9亿美元,年均增长55.1%,高于软件销售收入的增速。与此同时,软件业的国际化水平明显提高,我国有200多家软件企业通过了CMM2~5级认证,其中27家通过CMM5(含CMMI5)级国际认证,而1999年全国仅一家通过CMM2级认证。

(二)软件业未来发展趋势

全球软件产业呈现快速增长态势,软件服务需求增长迅速,软件服务在软件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到2002年软件服务占全球软件市场的份额超过软件产品,软件服务占54%,产品占46%。无论在美国这样全球最大的软件生产国和出口国,还是类似于中国和印度这样软件快速发展的国家,软件服务的增长均高于软件产品的增长,软件业出现服务化趋势。原来主要集中于工业应用的专业软件正逐步转向第三产业和公共服务。

未来软件产业发展呈现以下基本趋势。

(1)融合化:软件与硬件紧密结合,软件运行模式由传统的运行于PC、服务器向支持移动功能的智能设备转移。

(2)网络化:未来的软件和信息服务都将建立在网络服务的基础之上,使网络从传统的计算机互连发展为无处不在的普适计算环境。

(3)服务化:企业首先结合用户和市场的需求,对软件的整体架构、功能设置进行定义,然后进行开发和成品测试,技术支持部门将根据用户的反馈及意见对软件的功能进行调整和完善。

(4)国际化:对于软件厂商而言,其所提供的服务必须能够适应不同的地域,作用于不同类别的平台,适用于各种设备,并支持不同的语言。人才的国际化同样是软件产业国际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5)效率化:软件网络化、服务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导致软件更为复杂,而应用软件复用和构件技术则是提高软件开发效率、质量、效益的必由之路。

(6)可信化:软件层次日渐复杂,应用领域日益广泛,对软件可用性、可靠性、安全性要求更加严格,必须使用新的工程方法才能保证软件的质量。

(三)现行统计分类概述

随着软件产业的迅速发展,软件产业结构也发生明显变化,经营方式日趋多样,软件产品门类也迅速增多,这对软件统计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对此,我国2004 年修订的软件产业概念、软件产品定义和统计分类已不能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见表1),尤其是大量软硬件融合的产品与软件产业的关系、软件技术服务与软件增值服务的概念和统计区分、嵌入式软件与硬件的核算方法、形态多样的软件外包和软件出口的统计处理等都亟须重新认真研究和深入探讨。

表1 我国现行软件分类

二、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统计分类

(一)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统计分类的依据

我国现行的软件产业统计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国家于1983年12月8日颁布并于1996年5月15日修改的《统计法》和经第二次修订于200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作为我国国家标准于1984 年首次发布实施,1994 年进行第一次修订,2002年进行第二次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从我国现阶段行业发展情况出发,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行业,并与联合国1989年制定的《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三版(ISIC/Rev.3)相衔接。第二次修订将标准名称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对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进行了调整。修订后的行业为20 个门类、95 个大类、396 个中类、913个小类。与1994年的行业分类相比,门类增加了4个,大类增加了3个,中类增加了28个,小类增加了67 个。其中对门类和大类的修改与调整中增加了“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将原社会服务业中的“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调入新标准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门类中。

随后,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2月发布《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这是具体制定软件产业统计分类的指导性文件。在此基础上,2004年6月11日由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二)软件产业分类界定

《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登记注册为软件行业的企业和以对外经营软件开发、研制活动为主的软件产业活动单位,统计范围暂定为年经营收入额在50 万元及以上的软件企业、软件产业活动单位。软件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内第61大类计算机服务业中的计算机系统服务和第62大类软件业(见表2)。

表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02)中的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

具体的范围如下:

(1)提供计算机系统的设计、集成、安装等方面的服务;

(2)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程序编制、分析、测试、修改、咨询;

(3)为互联网和数据库提供软件设计与技术规范;

(4)为软件所支持的系统及环境提供咨询、协调和指导;

(5)为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提供咨询、设计、鉴定等活动。

软件业包括销售软件,软件的批量复制,单独的软件与硬件组合的系统安装、调试,与硬件有关的咨询活动和为用户提供数据录入、加工、存储等方面的服务。

《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界定的软件业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公共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和应用软件服务)和其他软件服务。

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于2004年6月主持召开的软件统计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归纳了业内专家的研讨成果,对软件统计进行了以下三项修订:

(1)针对《软件产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中“软件企业填写行业分类时的要求:①软件企业行业的划分,主要依据软件企业的主导产品;②凡软件企业主导产品跨软件制造、系统集成制造和软件服务三个行业中的两个以上,按销售收入相对较大的一个来划分软件企业的行业;③软件企业的行业划分在一段时间内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行业归属”,明确了软件行业的界定标准:如果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每项收入都不超产品销售收入的60%,则按三项中最大收入项确定,一旦确定,则应保持相对稳定。

(2)电信增值服务,拟将其计入营业收入中的其他收入,而不计入软件服务收入。

(3)信息系统集成监理收入,拟将其计入软件服务收入中,而不单独列计。

(三)统计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由5个方面组成:企业基本情况统计、企业财务状况统计、企业软件产品统计、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和企业科技项目统计。

1.企业基本情况统计

(1)企业从业人员统计:统计指标包括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并按学历和年龄进行分组。

(2)基本经营情况统计:统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软件出口额、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应交增值税、享受政府各种减免税额及吸引外资签约总额。

2.企业财务状况统计

(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统计:统计指标包括资本合计、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等。

(2)损益及分配统计:统计指标包括产品销售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应交所得税等。

(3)工资、福利费和增值税统计:统计指标包括本年应交增值税、本年应付工资总额和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等。

3.企业软件产品统计

主要统计指标包括企业软件产品名称、类型和本年产值。

4.企业科技活动统计

(1)科技活动情况统计:统计指标包括科技活动人员、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及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

(2)科研基建情况统计:统计指标包括用于科研的基建经费支出。

(3)科技项目情况统计:统计指标包括全部科技项目数、全部科技项目参加人员合计和全部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支出合计。

(4)科技活动成果情况统计:统计指标包括专利申请数、拥有发明专利数。

5.企业科技项目统计

统计指标包括项目合作形式、项目活动类型、项目涉及学科、项目参与人员和项目经费内部支出。

(四)行业主管部门职能

1.信息产业部

《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软件生产活动的统计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对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统计调查”。

信息产业部负责软件行业的基本情况、人员、财务、软件产品的销售、生产能力和出口等方面的统计。

统计间隔:按月和年统计。

主要目的:反映软件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海关总署

《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软件出口统计由海关总署负责。由海关对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和其他软件(包括已安装在计算机上的软件)出口和以服务形式对外出口的软件出口总额进行按月统计”。

主要统计对象:海关商品目录上的98030010系统软件、98030020支撑软件、98030030应用软件和98030090其他软件(包括已安装在计算机上的软件),以及以服务形式对外出口的软件。

主要统计内容:软件出口额。

统计间隔:按季统计。

主要目的:反映我国的软件经过海关出口的情况。

3.国家外汇管理局

《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软件出口外汇收入情况统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主要统计内容:软件出口涉外活动的单位、个人、结汇情况。

统计间隔:按季统计。

统计目的:从外汇结算方面反映软件出口情况。

4.国家统计局

《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软件开发单位科技活动情况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科技统计滚动规划,每五年滚动调查一次软件开发单位科技活动情况,以便计算软件行业的R&D。调查范围:全部计算机系统服务业、软件业。调查的主要统计指标: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科技活动情况,包括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研究与发展人员;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情况,包括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来自政府部门的资金等;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研究与发展经费支出,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科技项目情况;科技活动成果,包括软件销售情况、出口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统计间隔:每五年滚动调查一次。

统计目的:反映软件行业的科技活动、研发状况、科技成果、软件销售等方面的情况。

各省、市、地区的软件产业统计工作原则上应由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完成,但在实际中,各地具体承担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的单位不尽相同(见表3)。

表3 部分省市软件统计主管部门

(五)国家现行的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和鼓励政策

(1)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国发〔2000〕18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2002年7月24日国务院国办发〔2002〕47号《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2005年)》。

(3)2001年1月4日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软件出口”做了界定。

(4)科技部于2004年3月启动的“欧美软件出口工程”(COSEP)是科技部为贯彻国家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推进我国软件产业国际化而组织发起的一项系统工程。具体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组织,依托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重点支持100家对欧美出口软件的企业。其目标是以欧美软件外包市场为牵引和突破口,通过建设企业培训平台、市场拓展平台、技术支撑平台和金融服务平台将原来分散、有限的资源集中起来,建立软件外包创新体系,为试点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加强试点企业承接欧美软件外包项目的能力,共享国家软件外包品牌和资源,建设国家级的出口软件服务体系。凡被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为COSEP试点的国内软件企业,或自愿接受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告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培训以及与之签有相关培训合同,达到承接离岸软件外包项目的基础能力和整体水平,并按客户要求完成两个以上离岸软件外包项目的企业,将获得培训补助。2004年科技部认定了11个COSEP试点基地、99家COSEP试点企业、8家COSEP咨询服务机构;2005年3月发布了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共计49家企业。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简称火炬软件基地)工作于1995 年开始启动,是科技部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推动软件产业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截至2005 年年底,科技部已认定32家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入园企业16000多家,软件销售总额为1872亿元,占我国软件产业总收入约50%;软件出口收入达22.2亿美元,占全国软件出口总额的62%;软件从业人员约47万人,占全国软件行业从业人数的52%。

(5)商务部自2004年起有6000万元软件出口配套资金鼎力支持我国软件企业拓展软件出口。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发展基金自2004年起也把软件外包作为鼓励发展专项。

(6)2006年2月7日国务院国发〔2006〕6号《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为推动包括软件企业的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确定11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并从中选择任务明确、有可能在近期获得技术突破的68项优先主题进行重点安排。“信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被列为11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中第“7”个重点领域。在纲要重点安排的68项优先主题中直接有关软件业的占5项,具体是:现代服务业信息支撑技术及大型应用软件,下一代网络关键技术与服务,传感器网络及智能信息处理,数字媒体内容平台,面向核心应用的信息安全。同时,68项优先主题中与软件业关联密切的有6项之多:工业节能,农业精准作业与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设计制造,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城市信息平台,国家公共安全应急信息平台。此外,纲要重点安排的27项前沿技术中与软件业关联密切的有4项:智能感知技术,自组织网络技术,虚拟现实技术,智能服务机器人。

(7)2005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中“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8)2004年年底由发改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科技部共同起草的《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应当购买按照本办法认定的本国软件产品和规定的本国软件服务,购买非本国软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文件对“本国软件产品”和“本国软件服务”进行了如下界定。

本国软件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终形成,其著作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在国内的开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的50%的软件产品。

本国软件服务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以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并且其中由境外提供的服务不超过服务项目金额30%的软件服务。

(9)国家将出台新政策扶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信息产业部正与相关部委一道制定新的软件产业扶持政策,2005年年底已完成草案并呈报国务院。新政策“符合WTO条件”,将以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从引导示范为主,转向重点扶持与引导示范相结合,加大对核心技术研发、本土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支持力度。此外将会对软件企业吸引风险投资的进入制定新的扶持政策。

三、软件产业分类统计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机构和部分国家(地区)分类

1.联合国

在联合国的ISIC标准中,7220类为软件咨询与供应,归属于信息业范畴。该项包括系统分析设计和编程服务,一般指用户需求分析、软件解决方案设计,涉及软件开发、生产、代理等过程,但不包括媒体的复制。

2.欧盟

《欧共体内部经济活动一般产业分类(第一次修订)》(NACE Rev.1)于1990年10月生效。它完全符合联合国ISIC/Rev.3的结构,可作为ISIC/Rev.3的欧洲副本。同时,欧盟部长理事会批准的规章明确,欧盟成员国于1993年1月1日以后的统计资料,凡涉及经济活动分类的必须按照NACE Rev.1进行编辑。欧共体内部经济活动一般产业分类由欧盟统计处负责制定管理。

NACE Rev.1第72小类为计算机及相关活动,其下分设:硬件咨询,软件出版、咨询和供应,数据处理,数据库活动,办公、会计及计算设备的维护和修理,其他计算机相关活动(见表4)。

表4 欧盟软件分类

3.北美

1997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制定的《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97),首次对信息业进行了归类(见表5)。NAICS中,“51”为信息。“511”为出版业,“51121”为软件出版商,对应SIC-87中“7372”包装软件(软件出版)。“514”为信息服务及数据加工服务,“5141”为信息服务,“5142”为数据加工服务。“51421”对应SIC-87中计算机处理及数据准备、加工服务。“5415”为计算机系统设计及同类服务,“541511”为按客户要求的计算机程序设计服务,对应SIC-87中“7371”计算机程序设计服务。值得注意的是NAICS的信息和数据处理业务包括图书馆、档案馆、网上信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等活动。

表5 NAICS-97中的服务业(部分)

北美产业分类体系有每5 年进行一次更新的规定,美国经济分类政策委员会已于2002年提出将NAICS-97修订为NAICS-2002的具体建议,北美三国决定修订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和信息业两个部门。有关信息产业的重要修订有:一是设立一个新的子部门“518”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搜寻入口及数据加工,其下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搜寻入口工业组和数据加工工业组(包括网站主机);二是设立一个新的子部门“516”互联网出版与广播;三是将广播和通信分为两个子部门(分别为“515”和“517”),其目的是确认信息或文化产品的生产和发行结构与以往产品分配结构完全不同;四是在贸易批发部门新设“批发电子市场及代理人和经纪人”子部门“425”以与传统的代理人和经纪人相区别;五是NAICS-2002将软件的出版归于信息部门中的出版行业(“5112”、“51121”),将软件的再生产和再包装归于制造业部门中的磁性及光学介质的制造与再生产行业,而按客户要求的软件设计则归于专业、科学及技术服务行业,三者间的区别是由软件在创造、再生产以及发布中的不同方式决定的。

4.印度

在印度,软件被称为IT Software,为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发展具有本国特点的软件产业,印度政府不仅在政策上有突破,而且在产业的范围界定上也是独树一帜,其软件产业的统计范围在全球是最广的。印度将IT软件服务产业的统计分为产品和技术开发业、IT服务业和IT关联服务业。“IT服务”定义为“为实现增值在IT产品系统上使用任何IT软件而产生的任何一种服务”,这实际上是广义的“信息服务”,除了真正意义上的软件服务,还包括硬件产品的维护和支持等内容。“IT关联服务(ITES)”是印度土生土长的一种产业称谓,后来逐步被其他一些国家所接受并采用。ITES是指借助IT基础设施提供BPO服务(商业流程外包服务)等。印度软件分类如表6所示。

表6 印度软件分类

5.日本

日本软件产业统计属于部门统计,由公共管理、国内事务及邮政电信部(MPHPT)下属的统计研究和培训院负责。

日本对信息产业结构的划分是国际狭义信息产业观点的代表。根据《日本产业标准分类》,信息产业划分为两类: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商品化产业。信息技术产业是开发应用信息技术、制造出售信息机器、编制控制机器工作的软件并提供信息媒介的产业,具体包括信息机器产业、软件业、提供信息媒介业等。信息商品化产业即利用信息机器进行信息的收集、加工、分配等,是提供信息服务的产业,是培养适应高度知识化社会的人才的产业,以及提供高度专业信息甚至代理主体行动的产业,具体包括报道业、出版业、数据库业、咨询业、代理人型业、教育业、教养业等。

日本标准产业分类体系(JSIC)同北美产业分类体系NAICS非常类似,其对“信息与通信业”子类的界定为:信息与通信业涉及信息传输、信息处理和提供、基于Internet的信息服务以及为信息传输而对信息进行的处理过程的服务。日本标准产业分类中信息与通信服务业的详细分类如表7所示。

表7 日本标准产业分类中信息与通信服务业的详细分类

6.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台湾地区于2001年1月公布第7次修订的行业标准分类(用大、中、小、细类表达分类的层次),其中K大类(专业、科学及技术服务业)之下72的中类(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业)和73中类(数据处理及信息供应服务业)属于信息服务业。72中类包含7201(计算机软件服务业)、7202(计算机系统整合服务业)和7209(其他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业)三个细类;73中类包含731(数据处理服务业)和732(信息供应服务业)两个小类,其中732小类又可分为7321(网络信息供应业)、7322(新闻供应业)和7329(其他信息供应服务业)三个细类,如表8所示。

表8 中国台湾地区行业标准分类(第7次修订)中的信息服务业项目

(二)比较分析

1.逐步与国际接轨

统计标准作为统计语言,是进行国际统计交流与合作的基础。目前各个统计领域均有国际上通行的统计标准,如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和颁布的统计标准、北美统计标准和欧盟统计标准等。中国统计要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就要采用国际统计标准,不仅要在国际贸易方面采用国际统计标准,而且在其他统计领域也应当尽可能采用国际统计标准。这不仅是统计上进行国际比较的需要,也是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需要,同时又是中国作为WTO成员国应尽的一项国际义务。目前我国部分统计范围和指标体系设置不够合理,统计数据缺口较大,许多新兴产业如服务业中的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旅游和娱乐服务业等的统计指标还很不健全,导致我国第三产业的统计不完整,存在漏统现象。

2.GB/T 4754—2002与ISIC/Rev3.1的比较

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从我国现阶段的行业发展情况出发,并同ISIC/Rev.3.1相衔接。同ISIC/Rev.3.1相衔接具体体现为:强调分类原则和方法一致性,注重两者间的相互转换,即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打破了部门管理的界限;采用了相同的分类体系和分类层次(包括门类、大类、中类、小类),所有行业小类都建立了对应关系,并可通过软件直接转换为国际标准产业分类。

我国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2004),是以国家标准GB/T 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制定的分类框架。在确定分类的内容时,充分考虑了我国现阶段的电子信息技术及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并参考ISIC/Rev.3.1的相关分类编码方法,使《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的细类名称及代码与GB/T 4754—2002相对应。《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在“四、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列有“2.软件服务”(包括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其他软件服务)。

3.软件服务业

软件业原归属于计算机制造业的范畴,随着软件日趋复杂且比重越来越大,20 世纪50年代软件业发展成为与计算机硬件制造业分离的独立产业。国际上很多国家如美国、日本把独立出来的软件业归属于服务业大类中的信息服务业范畴。我国GB/T 4754—2002则将软件业归属于服务业G大类中的“60-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内的“61-计算机服务业”和“62-软件业”。而OECD则认为整个软件业应归属于ICT产业,认为软件是ICT产品的核心。WPIIS(信息社会指标工作委员会)对此已形成一致意见,并拟在2007年对OECD分类进行修改。

由于各国(地区)在信息产业门类下对“服务”子类设置的前提差别很大,如印度是“IT服务”,欧盟是“信息技术(软件)服务”,NAICS-97是“信息和数据处理服务”,我国则是“软件服务”,就必然导致相应“服务”子类下涵盖内容差异很大。

印度将“IT服务”定义为“为实现增值在IT产品系统上使用任何IT软件而产生的任何一种服务”,这实际上包括硬件产品的维护和支持等内容。“IT关联服务(ITES)”则涵盖了借助IT基础设施提供BPO服务(商业流程外包服务)等。印度“IT服务”定义中的两个“任何”和“IT关联服务”的“关联”大大拓宽了“IT服务”的范畴,这比我国软件服务的范畴大得多。

欧盟的信息技术(软件)服务分类中包括客户交互服务、后端办公处理、业务流程外包等,其分类范围也比我国的分类范围要大。而这些,我国均未纳入软件服务的统计。

NAICS-97定义的信息业的突出特点是涵盖了文化产业,很接近我国目前正在探究的“现代服务业”的范畴,这与我国现在统计领域的信息产业区别很大。NAICS-97的信息和数据处理服务业包括图书馆、档案馆、网上信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等活动(前三项我国均未纳入软件服务的统计),其范畴也比我国现在的软件服务业大得多。

中国台湾地区行业标准分类(第7次修订)中的信息服务业项目涵盖范围也很大,包含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内容:“专业、科学及技术服务业”,“信息供应服务业(网络信息供应业、新闻供应业)”,在“数据处理及信息供应服务业”中含有代客管理操作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等服务,在“其他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业”中含有网络安全管理等。

日本JSIC的“信息服务”涵盖范围基本与我国国统字〔2004〕56号的软件服务业相同。

4.嵌入式软件与IC设计

从北美、殴盟、印度、日本以及联合国、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对软件产业统计分类的特点看,印度和欧盟的软件产业均不含嵌入式软件和IC设计。

形成上述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工业化已完成,目前使用的工业设备都包含嵌入式软件,因此嵌入式软件产品已纳入工业统计中的制造品统计;此外,嵌入式软件产品在硬件设备中广泛使用,难以单独统计。印度和欧盟的软件技术服务业起步较早,门类比较齐全,企业经营相对成熟,行业管理也比较完善;印度基本没有硬件制造企业,而欧盟制造业的生产加工基本委托其他国家,致使印度和欧盟的软件产品主要是承接他国外包服务的应用软件。

而我国工业化尚未完成,同时又面临信息化发展高潮,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发展进程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将起重要作用,因此单独统计嵌入式产品对于监控与掌握我国新型工业化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5.软件出口

软件出口的分类方法在各国不尽相同,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从产品和服务形态来划分,软件出口可分为自有产品/技术出口(本国开发的软件产品和技术)、软件服务出口及IT相关的服务(ITES)出口。软件产品/技术开发业的出口是发达国家采取的一种主要竞争策略,采用原装生产(OEM)、技术许可、软件独立出口和随机(设备)出口等形式。软件服务业出口可采用离岸和在岸两种不同形式进行,随着通信、网络等技术和基础设施的改进,离岸的专业服务已成为主要的服务交付方式,此外可将管理服务、教育与培训、支持和维护等服务也列入该项专业服务的统计范畴。ITES出口包括基于网络的人力资源服务,客户沟通服务,财务服务,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远程教育和数字内容开发等产业内容。严格地说,ITES属于BPO外包,大部分ITES并不属于软件外包的范畴。但印度BPO外包已成为其IT软件外包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约为25%,并呈继续上升态势。印度软件出口分类如表9所示。

表9 印度软件出口分类

注:以2001—2002财年软件出口为例。

我国软件出口形态呈现多样化,既有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出口,又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出口,也有大量随设备出口的嵌入式软件。在这些出口形式中,出口量最大的是嵌入式软件。

鉴于我国在成本、人力资源、产业基础和发展环境等方面所具备的优势,国际软件与服务外包开始向我国转移,这预示着软件出口将成为我国软件业新的增长点。目前大连等城市已明确将BPO外包列为软件基地发展的重点产业之一。随着产业的延伸,我国现有的软件统计口径和统计方法不能适应新的BPO业务发展需要。应对BPO业务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落实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建立相应的统计渠道,促进BPO业务的发展。

四、现行统计分类的主要问题

(一)分类界定

从定义和分类上看,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统计尚不完整。问题主要表面在软件产品、软件外包和软件出口三个方面。

1.软件产品

我国现行软件产业定义由三部分组成:软件产品、系统集成和软件服务。在我国现有软件产品分类中,仅将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纳入统计,而企业自主研发并自用的嵌入式软件和IC设计并未纳入软件产品的分类目录中。从这两类产品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市场潜力日益增大,带动效应明显显现,有望成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1)嵌入式软件

2005年我国嵌入式软件产业规模达到1061.4亿元,同比增长41.3%,增长速度高于同期全球嵌入式软件市场的平均增速;在全球嵌入式软件产业中的比重已提升到4.8%,比2004年提升了0.8%。据赛迪顾问预测,2006—2010年我国嵌入式软件产业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5.8%,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3340亿元。从2006年“软件收入规模前100家企业”排序看,前10家企业中6家以嵌入式软件产品为主,其软件收入占前100家企业的37%。

近几年来,我国嵌入式软件应用领域不断扩大,软件附加值明显提升。大部分硬件制造企业为提高硬件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提升产品的智能水平,多以增强软件功能来实现硬件产品的技术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使整个产品进一步软化,从而形成软硬融合互动发展。目前,嵌入式软件的应用已渗透到我国各大产业领域,如通信设备、网络设备、自动控制、数控机床、智能机器人、汽车电子、医疗电子、智能家用电器等。华为、中兴作为我国软硬融合互动发展的代表性企业,虽然主营业务都是通信设备产品生产制造,但从事软件研发的人员均超过50%,而且其软件部分的增值均超过整个产品销售收入的30%以上,部分甚至超过50%。从我国通信系统设备的嵌入式软件完成情况看,2005年全行业共实现通信设备产品销售收入1289亿元,其中嵌入式软件增值达380亿元,占2005年全部软件业务收入的10%,占软件产品收入的近20%。据软件行业协会统计,通信领域嵌入式软件占整个设备价值的30%~40%。而在移动设备、数字家电、数控机床、汽车电子、医疗电子、航天航空、康乐设备、工控等领域,嵌入式软件收入也分别占到整个设备收入的10%~30%。因此,有必要对嵌入式软件重新定义和分类,如从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网络产品、视频设备、集成电路设计、自动化控制系统、汽车电子等领域分别完善嵌入式软件的产品目录。嵌入式软件的发展对我国整个软件产业增长的拉动作用已越来越明显,我国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应用和发展,不仅形成了我国软件业特有的国情特色,同时也逐步成为我国软件业的优势,是今后我国软件业持续增长的主要动力。

2)IC设计

目前,我国IC设计技术显著提高,产业规模快速扩大,现有IC设计企业207家,从业人员20.4万人,其中软件设计人员占90%以上,自主研发设计软件达80%以上,2005年完成销售收入212亿元,同比增长18.4%,占全部软件产业销售收入的5.4%,占软件产品收入的11.2%。而这些企业中相当部分都不是软件认证企业,也就未纳入我国软件产业的统计范围。

根据我国软件企业认证条件,“软件企业的自主研发软件须达到30%”,IC设计企业的软件收入已超过此项要求,理应是软件产业的组成部分。

3)软件技术服务

我国与印度、欧盟有关软件技术服务涵盖范围的差异较大(见表10)。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统计体系对“软件技术服务分类”,只统计了企业自主研发软件的售后服务,包括软件的培训、测试和监理等,而一些客户交互、数据数字化、数据内容开发、数据库活动等未纳入统计。

表10 我国与印度、欧盟有关软件技术服务涵盖范围的差异

从2004 年我国经济普查情况看,全国数据加工处理企业共有888 家,从业人员达1.9万人,实现业务收入23.5亿元;普查统计系统(计算机)服务企业46574家(含系统集成),从业人员44.7万人,实现业务收入1375.2亿元。但2004年统计的系统集成收入仅有573亿元,不足普查数据的一半。造成这一差距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对软件技术服务业尚没有一个完整、统一、规范的界定,许多项目的归属不明,导致一些软件技术服务类的项目,在普查中被统计到系统集成的分类目录中,如工程监理、委托测试、呼叫中心等。

2.软件出口

根据2001年1月4日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软件出口的界定,我国现行统计中的“软件出口”是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软件出口”包括: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随设备出口等其他形式的软件出口。以此为统计依据,我国软件出口额由1999年的2.5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35.9亿美元,年均增长56%。

通过对国内通行的软件出口定义进行分析,可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与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是否属于软件专业服务?现行关于软件出口统计的文件中只列举了软件专业服务的一小部分,远远小于实际的软件专业服务所包含的服务门类,未列出的是否都归属于“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2)“随设备出口等其他形式的软件出口”与“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如何区分?要不要区分?

(3)将“通关”和“网络传输”作为两种软件出口传输方式,值得商榷。通关并不是软件出口的传输方式,而是实现软件出口管理的一种手段和途径,即通过通关实现软件出口的合同管理、外汇结算管理、出口统计管理等业务。随着软件服务、销售模式的演变,软件的收入模式已发生并将继续发生新的变化。例如,SaaS、ASP服务模式已成为一种趋势,且这种收入模式与通关或网络交付的外汇收入模式完全不同。这是一种在线交易、实时支付的收入模式。以在线网络游戏为代表的部分数字内容电子商务交易,也同样采用这种模式——结算在国外,并且支付实时完成。对于这种收入模式,如何进行出口统计?

(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出口该如何统计应具体化,如是统计增加值,还是统计包括硬件、软件和服务的总合同价;随系统集成出口的软件出口如何统计;硬件设备的咨询和维护能否作为软件出口统计等。

3.软件外包

软件外包业务定义不够准确,其与出口软件的逻辑关系不够清晰。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统计体系中,软件外包服务指企业将其软件与服务业务通过合同方式分包给企业之外的服务提供者,是企业将软件的需求分析、业务流程设计、开发、定制、测试、安装、维护、数据加工等服务工作委托给服务者承担或部分承担的一种业务模式。

软件外包分为本土外包和离岸外包(也作跨境外包)两种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软件外包服务业务的发展,软件外包的种类不断增多,一些委托加工、软件测试、工程监理等项目快速出现,外包服务的形式也发生变化。离岸外包属企业的出口软件,但由于软件出口定义中还包含了独立软件出口,如杀毒软件、检索软件、嵌入式软件等,因此,其逻辑关系是:外包服务收入≤企业的软件出口总额。但在现行的软件统计制度中,对外包与出口软件的界定还不够清晰,外包服务与出口软件的逻辑关系没有名目注解,使人们对出口数据产生错误理解和混淆使用,误把软件外包收入等同为软件出口收入。

除本土外包和离岸外包外,出现了兼具两者特征的混合外包模式,即前后台办公室综合解决方案(Front and Back Office Solution)。承包方的前台办公室通常位于离客户较近的地方,以便与委托者进行协作,指导后台办公室的工作(很多的离岸解决方案);后台办公室通常设在技术部门所在地,面对委托方的前台办公室以降低整个外包模式的风险。在该模式中,随着业务的深入,业务承担方往往在本地建立公司,并在发包方所在地建立子公司,这种情况下如果由子公司收取收入,而业务通过离岸开发、部分在岸开发完成,这种收入是否要计入出口统计?

此外,外包业务承接的IC设计服务难以在现行软件出口界定中找到对应归属,是归入“软件技术的转让和许可”,还是列入“其他软件加工服务”分类范围?

(二)统计范围不够全面

信息产业部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是年销售收入100 万元以上的从事软件研发及销售的独立法人单位,但未包括软件增值服务的企业,如游戏软件增值服务、互联网软件增值服务等。

2006 年年初,信息产业部对国内游戏软件研发与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此次调查共收集了159家企业的资料,其中从事游戏运营的有62家,占全部调查企业的39%;从事游戏软件研发的有140家,占88.1%;两者兼顾的有46家,占28.9%。这些企业2005年共完成游戏软件收入48.2亿元,其中,游戏运营收入为40.1亿元,占全部游戏软件收入的83.2%;游戏开发收入为7.3亿元,占全部游戏软件收入的15.2%,仅这两项收入就带动电信增值收入26.7 亿元。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企业研发的每百元游戏软件收入,可带动游戏运营收入549元,带动电信增值收入366元。这充分说明游戏软件产业的发展不仅给游戏设计和运营企业带来了收入并创造增值,同时还拉动了其他相关产业的增值提速。因此,这些产品收入创造的价值也应属于软件产业的一部分。

(三)指标核算不够规范

(1)信息产业部现行软件统计指标的核算与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指标的核算仍存在差异。

目前,国家统计局核算工业行业规模,采用的是主要营业收入指标,而企业的行业标准是根据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划分,是唯一的,无论一个企业生产多少种不同行业的产品,所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都统计在一个行业中。信息产业部实行的软件行业收入统计,是将企业完成的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三项指标相加求和,是企业完成的软件业务收入,而不是主营业务收入。也就是说,信息产业部软件产业收入统计采用的是“生产法”,国家统计局工业统计所用的是“工厂法”。

从2005年信息产业部软件产业统计年报看,2005年我国规模以上软件企业共有11448家,完成主营业务收入为5005.6亿元,其中软件业务收入为3906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78%。对此,我国软件产业统计究竟采用哪一种核算方法和哪一项统计指标更为科学,还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深入研究。

(2)嵌入式软件的分类与计算方法还有待深入研究。

由于嵌入式软件是固化于硬件产品中的,对软件与硬件具体统计数据难以区分,通常以整个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一比例来估算嵌入式软件的经济指标,而该估算的比例客观上难以准确反映软件在产品中的真正比例。严格地说,由于行业、企业、产品不同,根本不存在一个合理的、通行的数值。例如,部分手机中嵌入式软件所占比例应在15%左右,但部分省市将该比例估高为30%;而华为部分基站产品在硬件不变的情况下,软件升级带来价格翻番,可以说这新增的100%收入完全来源于软件,软件比例被低估。由于软件估算涉及增值税税收优惠,部分企业通过虚增嵌入式软件比例来减少应交纳的增值税,从而给国家带来税收损失,也使征管管理混乱,2005 年年底国家取消了计算机等制造型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实际上,部分高技术设备中软件已占总价值的60%~70%,其中除了30%的纯软件之外,余下的都是嵌入式软件。华为、中兴的软件产值在其总产值中所占比例都超过70%,其中嵌入式软件与纯软件比例为6:4。由于取消嵌入式软件的增值税优惠,部分大企业通过成立软件公司来规避税收,而嵌入式软件厂商却不能享受优惠,这不仅不利于产业的发展,而且明显有悖于公平竞争。因此可对不同的产品类别设定适当的估算比例,同时加强管理。

我国现行的软件统计制度中,仅对一些嵌入式软件比例大、附加值高的通信产品的软件收入作了具体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软件收入=整机平均出厂价−(硬件成本+10%硬件增值+人工成本)

从公式本身看,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未予剔除,计算软件收入的方法还缺少科学性;从可操作性看,每个产品的嵌入式软件计算方法不同,缺少唯一性。

五、我国软件产业统计分类的若干建议

(一)重新修订软件企业的范围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中,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①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②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③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④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⑤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⑥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⑦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⑧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⑨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则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统计范围暂定为年经营收入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软件企业、软件产业活动单位。”

信息产业部现行软件产业统计体系中软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是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软件研发及销售的独立法人单位;未包括软件增值服务的企业,如游戏软件增值服务、互联网软件增值服务等。

可见上述三个文件和规定对进入软件产业统计的“软件企业、软件产业活动单位”资格界定有别:第一项没有年经营收入额的限制,第二、三项年经营收入限额又不相同;提供软件增值服务的企业即便达到规定的年经营收入限额也未进入统计。

建议:新修订的软件产业统计规范应消除相关法规规定互相矛盾的此类问题。软件产业统计应覆盖所有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业活动单位。

(二)重新修订软件产品及服务的范围

1.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指以知识为基础所形成的无形产品(广义),或指以知识为基础,借助于中央处理器(CPU)为运行平台的指令和程序的有序结合而形成的无形产品(狭义)。主要包括基础软件、中间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

2.IC设计

IC设计企业指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企业。将IC设计活动中的软件研发设计纳入软件产业统计是从我国国情实际和发展需要着眼的创造性安排,国外未见先例,但已得到国内有关方面的广泛认同。其主要问题是如何科学、合理而又方便地分离出软件研发设计收入。

3.系统集成

系统集成是指进行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或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系统设计、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保障等。

4.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指软件产品流通和应用过程中的多种服务系统,包括客户交互服务、后端办公处理、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及网络软件服务等,如支持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调试与监理,软件产品售前的系统咨询、培训、调试、维护和产品升级及系统扩充,数据库活动、数据加工处理和呼叫中心等业务。

建议:①除将“数据库活动、数据加工处理和呼叫中心等”软件增值服务业务列入软件技术服务外,应将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软件增值服务的企业都列入软件技术服务统计的表述,并在修订后的《软件产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中对“软件增值服务”做出界定,以适应软件增值服务类型的不断发展。②对客户交互服务、后端办公处理、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及网络软件服务等软件技术服务类型也应在修订后的《软件产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中分别做出界定,并应增加“其他软件技术服务类型”以适应软件技术服务类型的不断发展。重新修订后的软件产业分类如表11所示。

表11 重新修订后的软件产业分类

(三)重新修订的软件指标计算方法

1.嵌入式软件

为保证嵌入式软件收入计算的唯一性和可操作性,首先确定嵌入式软件产品目录(见表12)。确定目录的原则是:①重点突破,逐步完善。重点先从含嵌入式软件较多的通信、计算机及网络、工业自动化等领域入手,制定嵌入式软件产品目录。根据嵌入式软件的发展,再适时调整完善产品目录。②细化产品,便于操作。目录选择更加细化,产品更加精确,便于行业统计、宏观管理及相关政策实施。③体现自主研发。所选目录是企业自主研发比例达60%以上的嵌入式软件产品,不含企业直接购置嵌入硬件的软件产品,若为二次开发产品,则增值率应达50%以上。④引导技术创新。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和技术前瞻性,在硬件中起到核心技术作用,对硬件产品的增值率应在10%以上。

表12 嵌入式软件产品目录

(续表)

根据表12 的嵌入式软件产品目录,按下列计算公式对每个产品分配权数,形成完整、统一和规范的统计核算系数。

软件收入=整机平均出厂价−(硬件成本+10%硬件增值+人工成本+期间费用)

软件系数=软件收入/整机平均出厂价

为保证权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定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权数时,每个产品须有3个以上生产企业的统计数据作为基数,根据每个企业3年的嵌入式软件参数的变化情况,进行加权平均,核算系数。嵌入式软件产品目录及系数如表13所示。

表13 嵌入式软件产品目录及系数

根据表13核定的软件系数,计算企业嵌入式软件收入的公式为

某个产品的嵌入式软件收入=嵌入式软件系数×该产品的销售收入

建议:鉴于嵌入式软件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是“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迈进的关键技术之一,对提升和改造传统产业作用明显,应从我国国情实际和发展需要着眼,将其纳入软件产业统计范畴;同时,应制定具体规范和措施,确保计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对专门从事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和销售的企业而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统计、认定和退税完全可视同一般软件企业。

(2)对整机厂商生产的“软硬合一”的产品(或成套系统),鉴于嵌入式软件门类繁多,复杂程度悬殊,软件收入所占比重差异较大,有必要重新整理嵌入式软件的分类,设立比重系数K,将比重系数相近的归为一组,通过对该组典型的“软硬合一”产品软件收入比重抽样调查,确定该组比重系数K。对各组及其比重系数K,应定期核算调整。

(3)对虚报“软硬合一”的产品(或成套系统)总量和虚报软件收入比重系数K的各种可能情况,制定相应的惩治措施。

2.IC设计

IC设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软件收入,包括方案设计、购置工具软件及仪器设备等。

计算公式为:

软件收入=芯片销售收入−芯片制造(加工)成本−期间费用

将国家《会计法》界定的“期间费用”的涵盖范围,作为修订后新的《软件产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内容之一。

3.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收入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自主开发、研制并销售所获得的收入和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产品收入。软件开发含外购二次开发的软件,但二次开发增加值必须超过购进价的30%。

4.软件外包

软件外包指企业承担提供者(国内或国外)的分包业务,如委托开发软件、软件测试、业务流程设计、安装、维护、数据加工等。

5.软件出口

软件出口收入指企业以外汇结算的自主开发、研制或经过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和软件外包服务中按外汇结算所获得的收入总和。

计算公式为:

软件出口收入=软件产品出口额+系统集成出口额+软件服务出口额(含软件外包出口额)

建议:

(1)修订后的《软件产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中关于软件出口收入及其各组成项的界定应,与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软件出口的界定统一起来,以避免概念上的无所适从或各取所需。

(2)尽快制定并发布已空缺多年的《通过网络直接传输出口的软件的进出境管理具体办法》。

(3)“软件服务出口”是软件出口各组成项中涵盖内容庞杂、活动分散、实施有效统计最困难、目前统计最薄弱的环节,需要专题深入研究。建议将其划为两部分:对份额大而活动相对集中的部分继续沿用现行的统计办法并完善之;对份额较小而活动相对分散的部分采取定期抽样调查进而推算的办法,但需要制定定期抽样调查实施细则。

(四)案例

根据重新修订的软件产业目录统计,2005年我国软件产业实际总量应调整为4113亿元,比原统计口径的3906亿元增加了5.3%,其中:

• 软件产品收入1551亿元;

• 嵌入式(通信设备)软件380亿元;

• 系统集成收入1059亿元;

• 软件技术服务916亿元;

• IC设计收入20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