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族法制建设探析(1949-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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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的民族问题和民族状况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面临的是一个政治飘摇、经济动荡、文化混乱的残破局面,要想取得国家的政治稳定和领土完整,必须进行各个方面的建设,而民族法制建设则是这众多问题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如前所述,中国各个地区的少数民族已经承受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又承受了封建军阀、国民党官僚和买办反动势力38年的统治,民生凋敝、千疮百孔。从清政府到北洋政府再到国民党政府,都一直奉行民族隔离和民族歧视政策,限制、禁止民族间的交往,在政治、法律上歧视少数民族,挑动民族间的矛盾和仇恨。以蒋介石为主的国民党南京政府违背了孙中山先生“三民主义”的治国理念,否认少数民族的存在,称其为汉族的“宗支”,制定了一系列压迫少数民族、维护其反动统治的法律。在这种压迫政策的长期统治下,各民族地区与汉族的向心力逐渐减弱,离心力逐渐增强,民心不定,政治、经济处于极不安稳的状态。

当时,各个地区的少数民族由于不能容忍长期的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对国民党政府的信任和依附感越来越淡,国内外各种反动势力趁着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残余势力进行最后斗争的时机,利用各个地区少数民族在长期的民族压迫政策下的民族心态,妄图趁此机会分裂中国,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进而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权。在新疆,东突势力不断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渗透,进行所谓的“东土耳其斯坦”宣传,妄图把新疆从中国版图分裂出去;在甘肃、宁夏等回族聚居区,国民党反动势力串通极少数反动地主,抗拒解放军的解放政策,在甘肃、宁夏等地策划颠覆活动;在西南,英国等帝国主义阴谋策划西藏独立,妄图将西藏分裂出中国,成为其在东方的势力范围;在南方,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区,很长一段时间成为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势力潜藏的地点,他们潜藏在少数民族杂居、散居地区,通过欺骗少数民族群众,妄图煽动当地地主和土匪,伺机对新中国进行破坏活动。

在政治上,由于历代中央政府长期以来勾结各个少数民族地区反动地主和王公,使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仍然维持着几千年来的氏族社会、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的统治格局,使得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始终处于剥削压迫的统治之下,更不要设想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可以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决策了。孙中山先生主张“五族共和”,而在国民党政府统治之下,各少数民族丝毫没有机会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颁布《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国民大会的代表名额中“蒙古选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但是国民党并没有按照其宪法的规定召开国民大会,宪法中规定的西藏和各少数民族地代表数额“以法律定之”,也没有制定相应的选举规则,因此,这是一个欺骗的条文。所以,各少数民族在政治上始终受着反动地主、王公的压榨,根本无权参加其居住地区本民族的事务,更不用说管理国家事务了。

在经济上,由于中央政府的各种民族隔离和民族歧视政策,以及对各少数民族地区间及汉族与少数民族间交往的限制,使得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水平极为落后,有些少数民族仍然处于奴隶制经济状态或封建剥削经济状态,各个地区的少数民族长期受着奴隶主和封建主的剥削和压榨,生活极为困苦,还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甚至仍处于氏族社会状态。整个中国大地上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各民族间的不平等状况非常严重。

在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方面,国民党政府将各少数民族视为汉族的“宗支”,奉行大汉族主义,使得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得不到尊重。如国民党政府认为回族已经没有了自己的语言,进而认为他们已经完全被“汉化”,不能够被视为是一个独立的民族,不尊重广大回族同胞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此外,历代中央政府也从未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给予重视。

由此可见,在遭受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和国民党反动统治后,整个中国的民族关系呈现出如下状态。

第一,在民族观上,大汉族主义盛行。中央奉行大汉族主义政策,在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上对各少数民族不予尊重和关心。由于历代中央政府奉行大汉族主义,于是导致各少数民族地区相应地产生了地方民族主义,狭隘民族主义在中国盛行。清末以来,先进的知识分子所追求的“中华民族”的理念根本无法得以实现。

第二,在民族政策上,由于大汉族主义的大行其道,历代中央政府完全忽视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对整个中国发展的重要性,在政治上奉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联合各少数民族反动上层人士压迫各少数民族群众,经济上实行民族剥削,限制各民族间及其与汉族间的交往,维持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的落后状况。

第三,在民族关系上,由于大汉族主义的民族观和民族压迫、民族剥削的民族政策,导致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各少数民族之间的民族隔阂和民族矛盾非常显著。这种狭隘的民族主义和剥削的民族政策使得各少数民族对汉族充满怀疑、缺乏信任,而汉族对各少数民族则是歧视甚至是漠视,民族间互相不了解,互相不信任,各民族间很少有合作或交流。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主张民族平等、民族自治,认为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提出建立包括各民族在内的统一战线,做到了团结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进而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今,成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废除了几千年来的狭隘民族主义下的民族压迫、民族剥削政策,消除了各民族间的民族隔阂和民族矛盾,建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新的民族关系。这其中就有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族政策向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民族法制体系的过渡问题。笔者在绪论中已经提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一个高峰,由此新中国的民族法制体系得以建立。从新民主主义的民族政策向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民族法制体系过渡的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新中国民族法制体系的形成过程,这个过程的第一步是《共同纲领》的制定,《共同纲领》总结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的民族政策,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原理和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的结束,也是是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民族法制建设的开端。从《共同纲领》这个开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整个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历程和民族法制体系的结构也就展现在我们的面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