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13章 导论:为什么资本雇佣劳动?(7)

[19]在此,将杨—黄模型与格罗斯曼—哈特—莫尔模型作一对比是件有趣的事。如果说可以将科斯(1937)的企业理论分为两支—一支由张五常(1983)发展,另一支由威廉姆森(1975、1979)发展,则杨—黄及格—哈—莫的模型分别是两个分支的所有权理论。杨—黄将定价成本与剩余权益相联系,发展了张五常的要素市场取代商品市场的理论,而格—哈—莫则将机会主义与企业的剩余控制结构相联系,发展了威廉姆森的资产专用性理论。对杨—黄来说,相关比较不仅仅在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之间,而在于不同的剩余权益结构之间;类似地对格—哈—莫来说,相关比较不仅仅在非一体化与一体化之间,而是在于不同的控制权结构之间。这两种模型的差别在于他们对所有权的定义及他们的制度焦点不同:杨—黄用剩余权益来定义所有权,并把焦点放在哪个成员应为企业的所有者(剩余权益索取者)之上;格—哈—莫则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所有权,其焦点为哪一个企业应为一体化的所有者(剩余权利的掌握者)。在他们的文章(1994)中,杨—黄把自己的模型称为“间接定价理论”,把格—哈—莫的模型称为“资产专用性理论”。他们说,在现实中出现的企业的完整故事也许可由间接定价理论和资产专用性理论相结合演绎出来。本论文所发展的理论,在我们同样更关心哪个成员应为剩余索取者而非哪个企业应掌握控制权的意义上说,更接近于杨—黄而非格—哈—莫的理论。但我们强调企业成员相对重要性在决定企业所有权安排上的作用,这一点又类似格—哈—莫模型。

[20]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分散于其持股者手中。但每一个持股者实际掌握的是剩余权益的份额,而不是资产的份额,因为相当一部分资产是由债权人拥有的。

[21]我猜想,其因果关系是倒过来的:他们选择该定义是为了他们的分析的目的。

[22]杨小凯曾经向我指出过,格—哈—莫的模型是一种最优所有权理论而非企业理论,因为他们得出的结论即使没有企业也可以成立。杨的批评与我们的意见相一致。他们用资产的所有权定义企业的所有权,因而在企业理论的内容里,发展了一种最优的资产所有权理论。

[23]在哈特与莫尔虚构的例子中,资产的所有权是由一个“大工人”(big-worker)而非“小工人”所掌握。按照这个逻辑,也许可以认为,资本之所以雇佣劳动是因为资本是“大工人”而劳动是“小工人”。但他们的焦点依然在对资产的权威而非对人的权威之上。必要阐述的是为什么资本是“大工人”而劳动是“小工人”。实际上,他们竭力想要解释的是类似于为什么一个发电公司可能拥有一个煤矿,而非为什么一个资本家可能“拥有”一个企业的问题。

[24]是对经营抉择的权力(在科斯的意义上)还是对管理者本身的权力?

[25]实质上,阿根亚和博尔腾的模型是一种证券设计模型,我们在此谈及是为了追溯威廉姆森理论的发展。

[26]控制权是指当一个信号被显示时决定选择什么行为的权威。

[27]所谓“一同增长”(comonotonic),他们指的是一种既产生最高总收益又带来最高个人利益(金钱利益)的行动。

[28]论点(1)和(2)是显然的,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无需通过事后重新谈判,最优(first-best)即能借助控制者的自我激励而得以实现。第(3)种情况的直观意义是这样的:当企业家的个人利益与总利益不同步增加时,不通过重新谈判,最优均衡行动计划(在企业家控制下)就不易实现;而在当企业家控制时重新谈判很难进行,这是因为,投资者需要从项目的收益中拿出过大的部分去贿赂企业家,这就很难使投资者的参予约束得到满足。当货币收入不与总收入同步增长时,要实现最优行动,又必须对投资者控制展开重新谈判,但谈判又有可能告吹,因为企业家的财富约束使他不可能去贿赂投资者,以选择一项只产生较预期货币收入(及较高个人收入)的行动。随机控制可以说是企业家控制与投资者控制的混合物:在个人利益与总利益同步增长时,企业家拥有控制权,而在货币收入与总利益同步增长时,投资者拥有控制权。结果,在两种情况下,最优行动计划都能得到实现。

[29]企业家的财富约束(wealthconstraint)在他们的模型与我们的模型中有着类似的作用。

[30]费茨罗和穆勒在1984年的一著作中曾论述过,“这里所发展的理论,使我们能够从另一个方面解释被广泛观察到的借助物质资本所有权实现的‘至高无上’的管理—监督权威。正如所指出的,物质资本很容易在短期内被搭便车者及短期工人所侵蚀甚至毁坏,这些人对损失及未来服务不承担合约上的义务。对这种工人通过延续雇佣关系所给予的利益,具有一种相当长期性及不确定性,而且在适当的环境下,可能被搭便车行为带来的直接所得所超出。我们认为,这是资本家要求监督雇佣合约的基本经济理由。”

[31]参见下一小节“团队生产理论,道德风险与代理成本”。

[32]参见刘易斯(Lewis)与萨平顿(Sappington)的模型,该模型讨论了技术变化对采购与自己生产之间替代关系的效果。

[33]虽然瑞奥登没有援引张五常(1983)的论文,但它的模型却图解了张五常的思想,即企业是用要素市场取代产品市场。

[34]在格罗斯曼与哈特(1986)看来,纵向一体化不改变信息结构。

[35]在他的文章中,权威是指决定生产多少的权力。该模型的一个关键假设是,权威的掌握者不会将他的决策的效果完全内部化,除非其他成员的参与约束是起作用的(binding)。

[36]在道的模型里,工人—所有者之所以能剥削资本家,是因为他们能够躲避对机器折旧的补偿。

[37]尽管让剩余索取者掌握如许权力,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还是明确批判了科斯将企业等同于权威的论点。科斯认为,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之间和独立签约人之间这两种关系间的主要差别是,一个雇佣者能够命令一个被雇佣者去做什么,而一个独立签约人则必须通过价格的使用诱使另一个独立签约人去做他想做的事。阿尔钦与德姆塞茨指出,一个典型的雇佣者不能强迫一个被雇佣者去做其所想的事:他只能请求后者去做或者在后者拒绝时解雇掉后者。然而,这与一个独立签约人解雇另一独立签约人(即终止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前者不喜欢后者的表现)并无差别。我试提出两个可能误导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原因:一个是,在与经营决策(做什么及如何去做)相关的“指挥”及与委托权相关的“权威”之间,科斯没能作出区分;另一个是,阿尔钦与德姆塞茨没能认识到,对权威的服从,是一个薪水—工人在签约中必须支付的价格的一部分。(莫尔和哈特[1990]在科斯与阿—德之间提出一个调停方案:虽然我们遵循阿—德的在合约形式与交易性质之间不作区别的观点,我们的方法所捕捉到的思想是,一个代理人在处于一种雇佣关系中而非独立签约人时,他更愿意按照另一个代理人的要求去做。当阿—德是老板而非顾客时,阿—德零售商店的管理者更愿意遵循他们的意志,理由是在前一种情况下,管理者的未来生计必须仰仗于他们[他们控制着管理者将与之一起工作的资产],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不是这样。)

[38]霍姆斯特姆和泰若勒(1989)指出:“由于不完全合约的存在,所有权的变化必然意味着收入流的转变。因此,所有权可能是唯一能使金钱鼓励发挥作用的手段。所有权应该归到那些边际贡献最难评估的投入要素……按照这一方法重新解释,阿尔钦—德姆塞茨的理论可以理解成这样一种观点:监督者是所有者,因为他的产品重要但分散。我们相信,资本的贡献最难度量,因为资本容易被错估。从而资本应该有权获得剩余收入。这一观点值得进一步推敲。我们的主要观点是:通过所有权安排分配收入流是决定哪些要素将成为所有者的一个重要因素。”

[39]广义地讲,代理成本包括那些利益互相冲突的代理者之间在构造、监督及保证一系列合约时发生的成本。代理成本也包括因完全执行合约的成本超出所得利润而造成的产出价值的损失。在均衡时,企业的价值是在扣除所有这些代理成本之后才被决定的。

[40]在本文的硕士论文版本中,我模型化了詹—麦的如下观点:由企业家所选择的项目的风险与企业家本人的赌注成正比。

[41]詹森和麦克林(1979)指出,纯粹—租赁型企业里的被雇佣者也会有监督管理者绩效的积极性,但是在纯粹—租赁型经济里,不会有人像在公司经济中那样,有专注于评价(监督)绩效的积极性,这是因为没有任何方式,能使得任何单独的被雇佣者个人通过该类活动可以获取哪怕更多一点潜在收益。因此,下面的一种想法是天真的,即纯粹—租赁型企业的经营者会像公司里的高级雇员一样辛劳地工作,以寻求新的高回报的项目、淘汰负收益的项目及控制浪费和偷懒等。

[42]然而,某些批评者已经指出,劳动—管理型企业里投资不足的问题,可以通过将社员(指企业成员)权力市场化的方式得到解决。(参见道1993a)。

[43]另一个著名的资本结构信号模型是罗斯(1977)提出的。

[44]这是因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反过来影响到贷款资金的风险,其机理是这样的:假定所有的项目都有同样的平均回报率,但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却不一样。因此,不同的借款人其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也不同。贷款人不能将“好借款人”与“坏借款人”区分开来。但利率却能起到一个甄别的作用。一般讲来,那些愿意支付较高利率的借款人也即有较大的风险:他们之所以愿意举借高利率的贷款,是因为他们感觉到自己偿还贷款的可能性很低。结果,当利率上升时,低风险的借款人被迫退出举债行列,而剩余的借款人的平均风险上升,由此可能降低贷款人的获利。利率的变化也可能改变借款人的行为。特别是,当利率上升时,借款人一般倾向于投资更具风险的项目,因为他们这样做能够降低还款的可能性。

[45]即使不考虑这一点,我还发现,只要贷款利率大于安全投资回报率,抵押贷款大于投资额,他们的第9条定理就不能成立(用他们的符号表示,即,(1+)c≥1;前者明显是正确的,后者在他们的前提下也应正确,因为他们假定W0≥1)。在这种情况下,用自己的资产投资所带来的预期效益通常比用举债投资的效益大(对比他们论文中的方程式[17]与[21])。用他们的符号表示,即,不可能大于。

[46]按照埃斯瓦瑞和克特威的模型,一个资本家只有在他的总资本超过他自己的投资时才会借给别人钱;并且他的投资规模通常比借债—企业家的要大。

[47]对委托—代理理论有开拓性贡献的人中有威尔森(Wilson1969),斯宾塞和泽克梅森(Spenceand Zeckhauser,1971),罗斯(1973),莫里斯(Mirrlees,1974、1975、1976),霍姆斯特姆(1979),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等。

[48]实际上,所有的代理模型都预言,如果代理人是一个风险中性者,而委托人是风险厌恶(risk-averse)者,则最佳合约可能是让代理人承受所有的风险,而委托人得到固定收入。这个命题可以被解释为,委托权的安排是由风险态度来决定的。

[49]实际上,按照委托权的定义,如此一个最优合约事实上将代理人转变成了委托人。

[50]张春和威廉斯(Chang,Williams,1989)假定部分收益和资产不能被管理者占有,因此,他们解释了外部股东的存在。

[51]关于融资的契约理论的综述,参见哈里斯和拉维夫1991年的有关著作。

[52]以下的评论仅局限于“传统的”企业家理论。有关企业家理论的数学模型将在第4章中加以评论。

[53]这一观点也为科斯所赞同,他注意到,“当事人的风险态度”是长期合约出现的一个原因,在雇佣关系上更是如此。

[54]关于此观点更详尽的讨论,参见勒鲁瓦(Leroy)和辛格(Singell)于1987年的有关著作。

[55]布兰克弗劳尔和奥斯瓦尔德(Blanch flower-Osward,1990)正确地指出,对奈特来说,风险态度并不是决定谁将成为企业家的主要特征。

[56]但是在另外一个场合,奈特将资本置于一个次要的位置,指出:“在实际社会里,在雇佣者与被雇佣者身份之间作选择的自由,一般取决于对最小量资本的占有情况。然而,表现出来的能力(demonera tedability)总是能为经营活动筹到款项。一个少财的雇佣者,能借助保险保证合约报酬的安全性。”

[57]表面上看,奈特意义的企业家与熊彼特意义的企业家相去甚远。但正如费茨罗和穆勒(1984)所指出的,从某些方面看,奈特意义的企业家是熊彼特意义企业家的一般化。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对开拓获利机会的决策离不开创新。

[58]柯斯纳(1979)指出,业主不可能因为其身份而获得企业家利润,只有那些秉承了纯粹企业家精神的人才能获得利润,而就企业家精神来说,所有权从来就不是一个前提条件。

[59]伯利和米恩斯于1932年指出:“事实上,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经济权力(economicpower)的集中,已创造出许多经济帝国,并将这些帝国送到新式的专制主义者手中,而将‘所有者’贬到单纯出资人的地位。”

[60]在70年代,管理者理论被应用到其他领域。其中的一个运用就是尼斯凯能(Niskanen,1968)的官僚的政治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官僚们被假定为最大化预算支出,以追求权力、地位和声望,他们面临的约束只是来自对他们所提供服务的需求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