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预备知识:效率 信息与激励(1)
引言
我们这本书讨论的是公司治理结构,但先从小说《水界》中的一个故事开始。故事里有一个马泉村,“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学大寨,修了一个大坝。大坝将村子一分为二,移到大坝上游的村民组成上泉村,移到大坝下游的村民组成下泉村。大坝建成后,连续几年干旱无雨,两个村庄稼的收成都非常差。两个村的村长非常着急。有一天,他们坐在一起商量,与其这样等着,还不如干脆在坝底种上庄稼。这是一个风险决策:如果天不下雨,靠坝底的湿气,坝上的庄稼可以有很好的收成;但如果收获前下雨,坝底的庄稼将被淹没,连种子也收不回来。上泉村村长是一个非常民主的人,做这样的决策要与村民们商量,村民们决定不冒这个风险。下泉村的村长霸道一些,他把所有村民召集起来,要求大家一定要种。但村民们当然也有同样的担心,不愿意种。他们提出一个问题:如果种了以后种子收不回来怎么办?种子的成本谁负责?村长说他可以为村民保本,条件是收获的粮食分给他一部分。最后,村长和每个村民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如果粮食没有收成,村长负责赔偿全村几百户人家的种子损失;但如果粮食有收成的话,村长要分享每家收成的40%。后来的结果是,这年没有下雨,坝底上的粮食大丰收。但这时候村民们就不愿意分40%的粮食给村长。他们想,凭什么要把自己40%的收成交给村长?这种情况下,村长可以考虑的第一种办法是,告到乡,或者上级政府,再或者法院;但问题是如果告的话,政府或者法院会不会支持这个村长?可能不会支持,因为为了一个村长而得罪全体村民是不大合适的。村长也知道会有这样的结果,所以他没有找政府,而是把几个弟兄叫到一块,把秤准备好,谁家不交就与谁家过不去,结果吓得全村人都交了。收齐了粮食,他雇了几辆大卡车拉到粮食收购站,卖了很多钱,由此成为全村的第一个万元户。
这个故事与我们这本书里要讲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有很多类似之处。平时我们也可能遇到类似的情况:谁来决策?收益和风险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如何保证合同的履行?在这个故事里,村长是决策者,是风险承担者,起的是我们现在所讲的“企业家”的作用。但是,冒险之后,企业家不一定能拿到冒险的收益,因为合同的事后执行往往有很多习惯上甚至法律上的障碍。如果没有办法克服这些障碍,企业家的潜能就没有办法发挥出来。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新词汇,但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新,或者可以说是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读者从上面的故事中或许已经隐隐约约觉察到,治理结构与很多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有关。我们已经知道,诸如董事会怎样组成、有什么功能等都属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但是仅仅这样的认识尚不足以应付日益复杂的组织创新的需要,尤其在中国这样激烈变革的社会;我们同时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理解许多与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及其运行,也需要我们对公司治理有更深刻的认识。简单地用三句话来概括公司治理结构,这三句话很重要,后面所有的论述将围绕这三句话展开:
(1)公司治理结构是所有企业参与人及其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董事、经理人、员工、债权人、客户、供货商、所在地居民、政府等)之间的关系;
(2)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涉及权力和利益分配的合约,尽管合约可能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
(3)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激励机制,也就是每个参与人如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如何做出最优决策的问题,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充分理解这三点,我们就能理解—美国安然公司倒闭是个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世界通讯公司破产,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分解,也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而在我们国内,例子就更多了,诸如银广夏事件、蓝田事件,还有三九集团、猴王集团资金挪用事件等都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还有诸如五粮液利润分配问题,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用友公司上市以后募集好几个亿,上市之后第一年该不该分那么多的红利,这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我们后面将提供一个分析这些问题的基本框架。在这一章里,最重要的任务是先要理解相关的几个基本经济学概念。
为什么有科学?科学产生的前提是人类有一种信念,就是所有我们看到的各种各样不同的现象背后都有共同的东西在支配着它们。科学家,至少从2000多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开始,就试图寻求这些纷繁复杂的现象背后的共同规律,这就产生了科学。在管理理论中,道理也一样。我们可能管理着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行业,在不同的时间,遇到各种各样不同的问题。但是,研究管理的学者都有一种信念,就是这些不同的现象背后一定有一种共同的东西。如果能探讨这个共同的规律、了解这些规律,对指导我们处理现实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就会有很多的帮助。所以,这里强调要从一些非常基本的知识讲起,这也是本书的特点之一。
帕累托效率和卡尔多效率及其应用
一、帕累托效率和帕累托改进
当我们讨论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即什么是衡量优劣的标准?经济学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是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这个概念是我们评判一个公司治理结构优劣的重要标准,也是我们衡量在某个规定、制度下,资源、利益和责任分配优劣的重要标准[1]。在经济学里,帕累托效率可以这样来定义:一种的收入状态(资源配置、社会制度等)被称为帕累托最优状态,如果不存在另外一种可选择的状态使得没有任何人的处境变差而至少有一个人的处境变得更好。这意味着,当满足给定的约束条件,一种资源配置的状态已经使没有人能够按照自己的偏好在不损害别人的条件下变得更好,那么就是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如果处于这种状态,除非损人,就不能利己,这就达到了帕累托最优。比如,如果达到这样的状态:除非让雇员少拿一些工资,否则,老板的利润就不可能增加,这种分配就是帕累托状态。
在一个两人社会中,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图来说明帕累托效率。
在图1–1中,横坐标代表第一个人的收入,越往右表示收入越高;纵坐标代表第二个人的收入,越往上收入越高。如果总的收入固定,例如100,可以把100都给第一个人(横轴和斜线的交点),也可以把所有的收入都给第二个人(纵轴和斜线的交点),斜线上的任何一点都表示在两个人之间可能的分配方案,如50给第一个人,50给第二个人;或者80给第一个人,20给第二个人。这条斜线和两条轴构成的三角形就是所有可以分配的资源。如果收入分配处在这条斜线上,例如,X 点代表A 得20、B 得80、Y 点代表A 得80、B 得20,按照前述的标准,每一点都是帕累托状态。但是斜线以内的点所代表的分配不是帕累托状态,如Z 点就不是帕累托最优的,因为我们发现,当Z 点向X 点和Y 点以及它们中间的任何一点移动时,都能做到在不减少其中一个人收入的情况下使另外一个人的利益增加。
诸如此类的变化,也即指,如果一种变革能够使没有任何人处境变坏的情况下,至少有一个人处境变得更好,我们就把这个变化称为帕累托改进。一般地,如果一个社会的现状不是处在帕累托最优状态,就存在着帕累托改进的可能。相应地,如果没有任何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就意味着现状已经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的状态(例如X 状态和Y 状态);反过来,如果还有帕累托改进的余地,那么现状肯定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例如Z 点所代表的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们可以判断一种状态是不是帕累托最优,但是却无法将两种帕累托最优状态进行比较,除非我们愿意加上有关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以两人社会为例,在A 种状态下,一个人得到100,另一个人得到0;还有另外一种状态B,一个人得到90,另外一个人得到10。由第一种状态变成第二种状态会使其中一个人受损;同样地,由第二种状态变成第一种状态也会使另外一个人受损。所以任何其中一种状态变成另外一种状态都不是帕累托改进。这时候收入分配可能非常不公平,但都是帕累托最优,所以,收入分配问题无法从这个标准中得到判断和评价。
再复杂一点的情形是如图1–2所示。从Z 到F、到X 是帕累托改进,从Z 到H 和G 不是帕累托改进,从H、G 到X、F、Z 都不是帕累托改进。注意,H 是帕累托状态,Z 不是帕累托状态。这意味着从一个非帕累托状态到一个帕累托状态的变革并不一定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当然,从帕累托状态到非帕累托状态的变革肯定不是帕累托改进。
可能面临的更为复杂的情况是:假定有两种状态,在状态A 下,第一个人得到收入100,第二个人也得到收入100;在状态B 下,第一个人得到收入1000,第二个人得到收入99。但是由第一种状态变为第二种状态却不是帕累托改进,因为尽管第一个人增加了900,但是第二个人损失了1。在现实中,例如,第一个人是经理,第二个人是股东,当经理的收入由100增加到1000,股东的收入由100变到99。那么,这种改变是否应该进行?从股东的角度来讲,损失的尽管是1,但毕竟是损失,他可以不同意。许多社会变革也是这样,不是像我们所说的那种没有人受损害的帕累托改进,而是总会使个别人受到损害[2]。比如说,A 企业兼并B 企业,B 企业的经理失去了工作,这个变革应该进行还是不应该进行?进行这个判断需要另外一个标准,在经济学上称为卡尔多–希克斯标准[3]。
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如果一种变革使受益者所得足以补偿受损者的所失,这种变革就叫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如果一种状态下,已经没有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余地,那么这种状态就达到了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在前面的例子中,按这个标准计算,受益者所得900,受损者所失1,受益者所得足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这就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在图1–2中的由Z 到H 和G 也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这种改进和帕累托改进的关系是很直接的:如果事后补偿发生了,那么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就成了帕累托改进,所以,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又称潜在的帕累托改进。当然,实际补偿不一定发生,因此,潜在的帕累托改进不一定总能成为现实。还是前述的事例,如果第一个人给第二个人补偿1,则第二个人也得到100,第一个人得到999,这是帕累托改进。现实中的补偿可能比1多,受害者可能要求更多的补偿,例如,他要求得到200,这时第二个人得到899,也是帕累托改进。
与帕累托标准相比,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条件更宽。按照前者的标准,只要有任何一个人受损,整个社会变革就无法进行;但是按照后者的标准,如果能使整个社会的收益增大,变革也可以进行,无非是如何确定补偿方案的问题。所以,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实际上是总财富最大化标准。如前面提到的A 和B 两种状态,可以看作是两个投资项目,如果按照帕累托标准,我们不知道应该选择哪一个项目。选择B 项目,第一个人同意第二个人不同意;选择A 项目,第二个人同意第一个人不同意。但按照卡尔多–希克斯的标准,哪个项目可以带来的总价值或者总利润最大,就投资哪个项目。显然,B 项目下社会的总收益是1099,大于A 项目下的200,所以,应该选择B 项目。图1–2中,Z 代表一个投资项目,H 也是一个投资项目,如果按照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应该投资项目H。这实际上意味着,我们在一项变革中,主要考虑的是社会价值最大化和社会财富最大化,当然,这里可能包含着很大的收入分配不公。应该强调的是,如我们在后面将看到的,如果谈判成本不是很高,卡尔多–希克斯改进都可以转化成帕累托改进。这是我们愿意接受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主要理由。
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在法律上的例证
我们从具体的法律实例中看人们如何确定过失责任。这是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
杨颉等诉北京大华无线电仪器厂案
杨颉、王磊、徐方略都是十三四岁的儿童,三人的爷爷和奶奶是邻居,居住在大华厂家属楼内。2000年10月2日,三个小孩相约各自携带火柴、爆竹、手电等一起玩耍。大华的厂区与宿舍区有围墙相隔,但是,该围墙有一缺口,人们可以轻易翻越。为了上下班方便,人们经常从缺口处翻越行走。三个小孩来到大华厂围墙外,从缺口处翻墙进入厂区内,并找到一个装有液体(三氯乙烷,危险品)的白色塑料桶,三人将桶盖拧开倒出液体,王磊用火柴将液体点燃,后王磊又将桶内液体全部倒在火上,使火势突然增大,并发出巨响,随即大火扑到杨颉身上,将其烧伤(王成,2002,第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