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预备知识:效率 信息与激励(2)
厂家,即大华无线电厂应不应该对这个小孩的烧伤负责任?认为应该负责任的理由是,其一,围墙坏了就应该修,这本身就是一项责任;其二,没有保管好危险用品。最后,法院判决大华应该承担责任,在法律上的理由是厂家有过失责任。很多人可能同意这样的判决,但是深入思考一下,保管好危险品和补围墙是有成本的,厂家为什么要承担这个成本?认为没有围墙使小孩受到损害,但让厂家补围墙承担成本是对厂家的损失。为什么是厂家应该受到损害,不是小孩受损害?而且三氯乙烷燃烧本身对公司就是损害,这个化学原料燃烧的损失为什么不能得到赔偿?反而要给行为者赔偿?工厂似乎也有理由让小孩来赔偿。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有人说,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法律背后的道理。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不能认为法律的规定就天经地义,法律是人制定的,一项法律是不是合理,这个问题本身就要求我们去判断。如果法律不合理,我们就要修改,尽管改起来可能很复杂。
实际上,可以用效率标准来分析这个案件的判决。我们形式化一点。X 状态是大华厂不修补围墙,这时小孩或者任何人都可能(但不一定)会因此受到损害,假定受到损害的概率有2%,如果发生损害,损害是10000元,那么预期的损害是10000元×0.02=200元,亦即平均可能有200元的损害。另一种状态Y,工厂补修围墙,所花成本为30元,但是其他人就不会遭到损害。很简单,在X 状态下,厂家不受到损害、不需要花代价修围墙,但是对其他人不利;Y 状态下,厂家要补围墙,对其他人有好处,但是厂家又有成本。比较两种状态下的社会总收益,我们发现,因为厂家修围墙的成本很低,多花了30元,就可以避免200元的预期损失。因此,厂家应该修补围墙,承担责任。
水库下游淹死案
两夫妻带小孩在永定河边玩。平常那里的河滩是没有水的,当妻子带着小孩在河滩上玩时,突然之间却有大水下来,把小孩和母亲冲走,后来,他们被淹死了。受害者面临一个问题是要告谁?放水者是上游的一个水库,这个水库经常放水。当水库放水时,下游的人还不知道,来不及逃脱。过去也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事,但尚未造成伤亡。从法院的角度看,这里问题的核心是,上游的这个水库有没有责任?我们也可以用前文类似的标准来分析[4]。也许水库增加一点成本,例如贴一个告示(这个成本非常低),就可以避免事件发生。如果增加的这个成本足够低,那么水库就有责任;但是如果增加成本非常高的话,那么就可能没有责任。其基本理由与上一个案例一样。
从这两个法律的案例可以看到,和我们普通人一样,有时法官也是按照这个标准来判案。也就是说,如果施害人采取的预防成本低于不采取预防措施时受损者的预期损失,就像第一个案件,修补是一个合理的选择,法律应该激励人们做出这种选择,因此,厂家应该承担过失责任;反过来,如果说补墙要花成本300元的话,那么就变成补墙的成本超过了所避免的潜在损失,不补墙可能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厂家或许就无须承担过失责任。当然,现实的复杂性还在于很难估量损失和益处的大小,人身伤害的评价尤其难。比如,人们常说“生命无价”。但是很难估价不等于不估价,实际上,如果他是一位称职的法官,大脑一定是按照某个标准考虑问题的。尽管计算的标准可能不一样,有时可能高估损失,有时可能低估损失,这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但并不使法官判断问题的原理和准则发生改变。
这个标准在实际的法律案例中有重要的意义,被称为汉德公式[5]。如果用P 表示事故发生的概率,L 表示损害的大小,B 表示预防的成本,那么汉德公式认为,施害人是否承担过失责任取决于是否有B <PL。这个公式的含义就是,在事先预防成本投入B 小于事故带来的期望损失PL 时,采取预防措施是社会最优的。这实际上是鼓励人们选择总财富最大化的行动,这正是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含义。
从上述的效率标准出发,我们思考几个卡尔多–希克斯标准的应用。
应用一:市场交易的效率
交易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种场合。例如,接受教育、买卖股票和债券、消费者购买商品,以及企业之间的购销和兼并,都是一种交易。人们要进行交易的原因大致可归结为四种,这都与我们将谈到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关。第一个原因是偏好不同。例如甲有一个苹果,乙有一个梨,但是甲更喜欢梨而乙更喜欢苹果。甲和乙交换对双方都有好处,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第二个原因是生产成本不一样。如果一位经济学教授自己生产矿泉水,可能花1万元也生产不出来。但让矿泉水厂家生产,每瓶成本也许不到0.5元,他只要卖1元多即可。同样地,矿泉水厂家可能生产不出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而经济学教授能以较低成本生产出来。所以教授和矿泉水厂家可以交换,就由各自生产成本低的人卖给生产成本高的人。第三个原因是信息不同,即甲知道的乙不知道,或者乙知道的甲不知道,这时候也可能发生交易。股票市场上的大量交易就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甲知道该股不值钱,而乙认为值钱,所以甲就卖给乙。第四个原因是风险态度不一样。这也是股票交易的一个主要原因。所谓风险态度就是人们对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评价。有些人害怕风险,宁愿把钱存进银行;而另外一些人相对来讲更不害怕风险,更愿意买股票。交易大致上有这几种原因。不论基于哪一种原因的交易,一定要是自愿交易,而一般来说自愿交易一定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假定没有欺诈),除非交易者是非理性的。
这是非常重要的理念,值得特别强调。回忆前面提到的观点,治理结构是一个合同,合同就是一个交易。如果交易是自愿的,一般情况下双方都会受益,也即双赢,这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所以,人们尊重自愿交易,赋予自由这么神圣的地位。实际上只有在交易是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做出交易是否是帕累托改进的判断。设想A 拥有10个苹果,0个桃;B 拥有10个桃,0个苹果。如果边际效用是递减的1,A 用5个苹果换B 的5个桃,对双方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交易的结果是使A 和B 各有5个苹果、5个桃。
所谓边际效用递减,就是随着消费的增加,增加1单位的消费给人们带来的效用不断地减少。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口渴的时候喝水,第一口水的效用最大,以后每一口水带来的效用渐渐减少;最后,再多喝一口已经没有什么效用,这时的边际效用已经为零了,你多喝一口甚至会感到难受,这时的边际效用为负。
但是,如果A 强迫B 用5个桃换3个苹果,我们就没有办法判断这样的“交易”是否是帕累托改进。
更一般地,在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中,同样可以看到这种自由交易的有效性广泛存在。在这里我们先介绍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概念。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与一般所说的平均成本和平均收益的概念是不同的。在经济学中,多增加一个单位的产量带来的成本就称为边际成本。例如,厂商生产了100单位的产品,总成本是150元,那么平均成本是每单位1.5元。假设生产100单位的产品,成本是150元,生产101单位的产品总成本是152元,生产102单位产品总成本是155元。那么从100单位开始算起,多增加1单位产品,边际成本是2元;再从101单位算起,多增加1单位产品即到102单位时,边际成本是3元。显然边际成本不同于平均成本。例如生产102单位时,平均成本是155元除以102单位,低于边际成本。类似地,边际收益即是多增加1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收益。设想卖100单位的产品,每个产品可以卖2元,总收益是200元;如果卖101单位的产品,由于每个产品的价格下降,由2元降到1.8元,这时,101单位产品的总收益是181.8元;如果再多卖1单位的产品即102单位产品,单位价格下降的幅度更大,价格降到1.5元,总收益是153元。我们可以知道,在100单位时边际收益是–18.2元,101单位时边际收益是–28.2元,如此等等。
个人的最优决策在个人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时点达到。因为在达到这一点之前,多生产1单位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增加产量可以带来利润的增加,因此应该再增加生产;超过了这一点,多生产1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收益不足以补偿所增加的成本,减少产量可以增加利润,因此应该减少生产。我们可以用图1–3表示这种最优决策以及几种成本的概念。横轴代表产量,纵轴代表各种成本或收益的度量。按照我们刚才的分析,边际收益一定是随着产量增加而下降的,边际成本却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在该点之前和该点之后,都不是最优的,只有当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时,不可能有再多的收益增加了,才达到帕累托最优生产。最优产量是由这两条曲线的交点所决定。
图1–3是经济学中最简单的一个图,我们不仅可以把它看作个体的最优决策,而且也可以用来说明市场为什么能帮助社会实现最优效率。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生产者的边际成本就是代表企业的供给曲线,也即价格越高,企业的供给就越多。边际收益曲线就是需求曲线,这意味着,对于需求者来说,消费的产品越多,对该产品的边际评价越低,这等同于对企业而言,企业卖的产品越多,价格越低。市场的交易最后达到了这两条线的交点,这时供给和需求刚好相等。在这一点之前(左边),生产成本低于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意味着如果多生产一个产品,比如说,厂商有50单位的成本,但消费者却能获得80单位的好处,所以厂商应该增加生产;反过来,生产超过了这一点之后,生产的成本高于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厂商就不应该生产。所以在交点处,对交易双方是一个帕累托最优;如果生产在其他点,就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也即通过调整产量,在不损害一方的情况下,可以使得另一方的收益增加。当然,实际的利益分配依赖于价格。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价格由竞争的市场决定,不由单个的买者或卖者控制,帕累托效率自然达到。这在经济学上被严格表达为福利经济学的第一定理。
应用二:为什么要反垄断
当然,在现实中,市场交易并不一定能够达到帕累托效率,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存在垄断,如少数的厂家可以控制价格。我们可以用图1–4来分析。与图1–3一样,向上倾斜的曲线是供给曲线,向下倾斜的曲线是需求曲线。需求曲线D 和供给曲线S 的交点就是完全自由竞争达到的最优状态。但问题是,如果厂商是一个独家垄断厂商,那么厂商生产的产品越多,价格下跌越厉害。例如原来能卖80元,多生产1单位以后,原来所有卖出产品的价格都要降到79元,如果原来卖了5单位,卖到第6单位时价格从80元降到79元,意味着多卖出1单位的收益是74元而不是79元。这在经济学上就是企业的边际收益曲线在需求曲线D 的下方(虚曲线),边际收益比产品的价格降得要快(虚曲线更为陡峭)。厂商的最优决策是使最后生产1单位产品得到的收益(边际收益)刚好等于最后多生产1单位产品的成本(边际成本),所以厂商的最优垄断产量是Q1,而不是Q*,相应地,价格就定在了P1,而不是P *。这时,厂商得到的总利润是一个梯形(方格部分),而不是定价在P *时的位于P *下方的三角形(显然梯形的面积大于价格线与供给曲线围成的三角形的面积)。
我们看到,由于垄断,厂商得到的好处增加,而消费者得到的好处减少,一部分利益从消费者转移到生产者。但是仅仅这一点也许并不构成反垄断的最终理由,因为从社会的角度看,生产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应同等地受到重视。关键的问题在于垄断对整个社会的总利益是否有影响[6]。从图1–4中可以发现,没有垄断,整个社会的净利益是一个大三角形(由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围成,价格线上方是消费者剩余,下方是生产者的利润),但是垄断出现后,整个社会的收益是梯形,有一部分小三角形的价值消失了(阴影部分)[7],它既没有被消费者所得,也没有被厂商所得,而是社会净损失。所以,按照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来看,垄断是一种低效率行为。将产量从Q1增加到Q *是一个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因为消费者所得大于厂家所失。而且,如果政府对放弃垄断的企业采取足够的补偿,或者消费者和厂商可以谈判,让厂商得到全部的垄断利润,消费者的利益也还有增加的余地,这时,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就可以成为一种现实的帕累托改进。当然,解决垄断的最好办法是引进竞争,这也是经济学提倡自由竞争的理由。通过竞争,能够使整个社会的利益增加,尽管原有的垄断者可能受到伤害。这也就是说,反垄断的理论基础是卡尔多–希克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