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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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安全生产法(1)

教学目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重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难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教学内容:

2.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生产过程组织是指为提高生产效率、缩短生产周期,对生产过程的各个组成部分从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合理安排,使它们能够相互衔接、密切配合的设计与组织工作。

2.1.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发展。

2.1.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条);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2.2.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安全意识、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建章立制、隐患预防、监督有限在先。

2.2.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2.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地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职责:依法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6项基本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2.2.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1.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为了发挥工会在"三同时"中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章等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及建议的权利;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场所;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2.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2.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2.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2.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业务范围: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的全过程。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2.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为:自然灾害事故、人为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项内容。

2.事故责任主体

定义: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分类: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事故责任主体划分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3.法律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2.9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不仅需要加强管理,而且需要制定大批安全标准,以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

2.2.10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2.11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2.12安全生产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3.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包括:各类生产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2.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3.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6项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对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2.3.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保障问题,从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1.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2.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

2.3.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从3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3.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从3方面作了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安全培训的要求,包括: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3.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3.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3.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3.9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3.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2.3.1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2.3.12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3.1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3.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2.3.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3.1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加强危险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和重点监控,是落实预防为主的重要措施。

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3.17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3.18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2.3.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