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法的基础理论(2)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管理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注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经法定事由并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因行政管理对个人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非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社会主义法治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为法制,是一种狭义的法治概念。(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主要解决立法问题,为调整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制定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提供切实可行的行为准则。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去治理国家,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有法可依的目的是要做到有法必依,即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实现有法必依的关键是要提高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和守法的习惯,营造守法者光荣、违法者耻辱的法治氛围,处处事事严格依法办事,使法律规范真正成为治国安邦的行为规范,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沿着法制轨道顺利发展。
(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这是在强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的基础上,对于那些无视法治、践踏法治和以身试法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者加强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的必要措施。法律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严格执行法律和制裁违法者,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秩序。执法必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依照各自的职权,严格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违法必究要求实行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者,不论其身份、地位和权利(权力)如何,都要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绝不姑息、放纵任何违法者,绝不允许任何违法者逍遥法外。
(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意志,受共同的原则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
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2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安全生产工作,则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的活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和宣传培训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安全生产立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指后者。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还没有成为所有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觉行动,没有从安全生产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的高度引起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势在必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安全生产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没有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的历史。《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不仅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普遍适用,同时也对其做出了重要的、必要的补充完善,从而形成了母法与子法、普通法与特别法、专门法与相关法的有机结合的中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五)《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七)《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安全生产法》赋予公民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参与权、知情权、避险权、检控权、求偿权和诉讼权,其目的不仅在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还在于促使他们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视安全、保证安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养成自我保护、关心他人和保障安全的意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堵不安全漏洞,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为做斗争,使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八)《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3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