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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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本我 自我 超我(2)

让我们回到我们的争论中来:如果这是使本身就是潜意识的东西借以成为前意识的方法,那么,对于被压抑的东西怎样才能成为前意识的这个问题,我们便可以做出以下回答。通过分析工作来提供前意识的中间联系就可以做到。因此,意识就保持在原位,但另一方面,潜意识则不上升为意识。

鉴于外部知觉和自我之间的关系是相当清楚的。而内部知觉和自我之间的关系则需要做特别的研究。它再次引起了一种怀疑,即把整个意识归属于一个知觉——意识的外表系统是否真有道理。

内部知觉产生过程感觉,而过程感觉是以最多种多样的形式,同样从心理结构的最深层产生的。关于这些感觉和情感我们知之甚少;我们所知道的关于它们的最好的例子是那些属于快乐——不快乐(痛苦)系列的东西。它们比从外部产生的知觉更主要、更基本,甚至当意识朦胧不清时它们也能产生,我曾在《超越快乐原则》中对其更大的经济学意义及其心理玄学的基础表示过观点。这些感觉就像外部知觉一样是多层次的;它们可能同时来自于不同的地方,并可能因此而具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性质。

快乐性质的感觉并不具有任何内在推动性的特点,而不快乐的感觉则在最高的程度上具有这种性质。后者促进变化,促进释放,这就是我们之所以把不快乐解释为提高能量贯注,而把快乐解释为降低能量贯注的原因。我们不妨把在快乐和不快乐形式下成为意识的东西,描述为在心理事件过程中的一种量和质“都尚未确定的成分”;那么问题就会是,该成分是否能在它实际所在的地方成为意识的,或者是否必须首先把它转换到知觉系统中。

临床经验向我们表明,这个“未确定的成分”的举动就像一个被压抑的冲动。如果自我不加强制,它就会施加内驱力。直到对该强制产生抵抗,释放行动被阻止,这个“未被确定的成分”才能迅速成为不快乐的意识。同样,由身体需要而产生的紧张可保持为潜意识的,身体的痛苦也可以如此——它是介于内部与外部知觉之间的一种东西,甚至当其根源是在外部世界时,它行动起来也像一种内在知觉。因此,它再次真实地表明,感觉和情感只有到达知觉系统才能成为意识的;如果前进的道路受阻,即使在兴奋过程中和它们一致的那个“不确定成分”和它们做得一样,它们也不会作为感觉出现。于是,我们就以一种凝缩的、并不完全正确的方式来讨论“潜意识情感”,它是和并不完全正确的潜意识观念相似的。事实上,不同在于,与潜意识观念的联系必须在它们被带入意识之前就得以形成,而对本身可以直接转换的情感来说则无此必要了。换句话说,意识和前意识的区分对情感来讲并没有意义,前意识在此不予考虑——因为,情感要么是意识的,要么是潜意识的。甚至当它们和字词表象联系在一起时,它们之成为意识的也并不是这种联系,而是直接这样形成的。

字词表象所起的作用现在已经完全清楚了。由于它们的作用,内在思维过程变成了知觉,它就像对该原理的证明一样,即一切知识在外部知觉中都有其根源。当思维过程的过度贯注发生时,思想是在实际意义上被感知的——好像它们来自外界一样——并因此被认为是真实的。

在把外部知觉与内部知觉和前意识知觉——意识的表面系统之间的关系作了这种澄清之后,我们就可以继续研究我们的“自我”的概念了。我们发现这显然要从它的中心——知觉系统着手,并且在起初就要抓住接近记忆痕迹的前意识。但我们已经知道,这个自我也是潜意识的。

有一位作家从个人动机出发,他坚持认为自己和纯科学的严密性不相干,我认为,如果听从他的建议我们将得到很多便利。这位作家就是维也纳的乔治·格劳代克,他一直执著地认为,在我们所谓的自我的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行为基本上是被动的,就像他所说的,我们是在知道的、无法控制的力量下“生活”着。我们都有同样的印象,即使它们没能使我们不顾其他一切情况,为乔治·格劳代克的发现在科学结构中找到一席之地,我们觉得仍没有犹豫不决的必要。现在,我提议通过回忆知觉系统出发,和从作为前意识的自我开始,且步乔治·格劳代克的后尘,将“本我”的名字赋予心灵的另一部分,从回忆这个实体加以考虑,该实体向其他部分扩展,而其他部分的行为就好像是潜意识的“本我”。

我们继续加以研究,看看这个概念是否会使我们有所收获。我们现在将把一个人看作是一个未知的、潜意识的心理本我,在本我的外表就是其从其中心,从知觉系统发展而来的自我。如果我们努力对此加以形象化的想象,我们可以补充说,自我并不包括整个本我,但只有这样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觉系统形成(自我的)外表。自我并未同本我彻底分离,它的较低部分合并到本我中去了。

除此之外,被压抑的东西也合并到本我中去了,并且简直成了本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压抑的东西只是由于压抑的抵抗作用而与自我彻底分开,它可以通过本我而与自我取得联系。通过对病理学的研究,我们会立即认识到,我们所勾画出来的几乎一切的界限,都只和心理结构的表面水平有关——这是我们所知道的惟一水平。虽必须说明所选定的形式对任何特殊应用而言并没有任何夸张之处,而只想为说明的目的服务,但我们所描述的一切都可以用图表来表现:

或许我们可以补充说,自我戴着一顶“听觉的帽子”,正如我们从脑解剖所知道的,它只在一边有,也可以说是歪戴着的。

很明显地,自我是本我的那么一部分,即通过前意识知觉——意识的媒介已被外部世界的直接影响所改变的那一部分;从某种意义来说,自我是表面分化的一种扩展。还有,自我有一种寻求把外界的影响施加给本我的倾向,并努力用现实原则代替在本我中不受限制、占主导地位的快乐原则。在自我中,知觉所起的作用就是本我中转移给本能的作用。自我代表我们所谓的常识和理性的东西,它与含有热情的本我形成对照。所有这一切都与我们的熟悉的通常的区别相一致;但同时只能认为这种区别在一种平均的或“理想的”情况下才适用。

在这一事实中所表现出来的自我在功能上的重要性,即是把对能动性的正常控制转移给自我。如此,我们便可以用一个比喻很好地进行说明,在自我和本我的关系中,自我好似一个骑在马背上的骑手,它需要有控制马的较大力量;所不同的是,骑手是寻求用自己的力量做到这一点的,而自我则使用借力。对此我们还可以做进一步的说明,如果骑手不想同他的马分手,骑手常常被迫引导马去它想去的地方;同样如此,自我经常把本我的愿望付诸实施,就好像愿望是它自己的一样。

如此看来,对形成自我并使其从本我中分化出来,除了前意识知觉系统的影响外,还有另外一种因素同样发挥了作用。一个人的身体本身,首先是它的外表,是外部知觉与内部知觉都可以由此产生的一个地方。这一点可以像任何其他客体一样的被看到,但它把两种感觉让给了触觉,其中一个相当于一种内部知觉。心理生理学已全面讨论了身体以此在知觉世界的其他客体中获得其特定位置的方式。痛苦似乎在这个过程中也起作用,我们在病痛期间借以获得的关于我们器官的新知识的方式,或许就是我们一般获得自己身体观念的一种典型方法。

自我首先是一个身体的自我,它不仅是一个表面的实体,而且它本身还是一种表面的投射(自我基本上是身体的感觉中派生的,主要是从身体表面产生的那些感觉获得的,因此,可以把它看做身体表面的一种心理投射)。如果我们想为它找到一种解剖学上的类比,就可以很容易地把它等同于解剖学家所谓的“大脑皮层上的小人”,它在大脑皮层上是倒置的,它脚朝天,脸朝后,左侧是它的言语区。

我们已经多次探究过自我和意识的关系,但对此还有一些重要的事实有待描述。由于我们已经习惯于不论走到哪里,都携带着我们的社会和道德的价值标准。所以,当我们听到低级情欲的活动场所就在潜意识中时,我们并不会感到惊讶;此外,我们期待任何心理功能在我们的价值观标准上级别越高,就会越容易发现它通往意识的道路。但在这里精神分析的经验却令我们失望。一方面我们有证据表明,即使通常要求进行强烈反思的精细的和复杂的智力操作也同样可以在前意识中进行,而无需进入意识。这种例子是无可辩驳的;比如,它们可以在睡眠状态中出现,当某人睡醒后立即发现,他知道了一个几天前还苦苦思索的困难的数学问题或其他问题的解答方法。

但是,还有另一个现象,一个更奇怪的现象。在分析中我们发现,在有些人身上自我批评和良心的官能——这是一些心理活动,即作为特别高级的活动——是潜意识的,并且潜意识地产生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分析中保持潜意识抵抗的例子,决不是惟一的。但是,这个新的发现却不顾我们有多好的批判才能,都强迫我们谈论一种“潜意识罪疚感”,它比其他的发现更使我们糊涂得多,而且产生了新的问题,特别是当我们逐渐发现,在大量的神经官能症里,这种潜意识的罪疚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并在病痛恢复的道路上设置了最强大的阻碍物。如果我们重返我们的价值观标准,我们就不得不承认在自我中不仅最低级的东西,就是最高级的东西也可以是潜意识的。就像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我们刚刚断言的有意识自我的证明:即它首先是一个身体的自我。

自我和超我

按语:

“超我”是充满清规戒律和类似于良心的人格层面,是道德化了的“自我”,是内在的道德检察官,它包括良心和自我理想,来自于内心的道德理念,为“自我”确立了好和坏的范本,一个社会的理想和传统价值观是通过“超我”传递给后代的。

如果自我只是受知觉系统的影响而发生改变的本我的一部分,那么,我们所要处理的事态就简单得多了。但事实却是更复杂的。

我们假定在自我之中存在一个等级,一个自我内部的分化阶段,我们称之为“自我理想”或“超我”。我们现在所要探究的问题是,自我的这一部分与意识的联系,不如其他部分与意识的联系密切,这需要做出解释。

要做出合理的解释,我们必须将我们研究的范围稍微扩大一些。我们通过假设(在那些患忧郁症的人中),失去了的对象又在自我之内恢复原位,换言之,对象贯注被一种认同作用所取代,如此我便可以成功地对忧郁症的痛苦障碍做出解释。但是,我们尚未意识到该过程的全部意义,也不知道它的平凡和典型的程度如何。由此我们便意识到,这种替代作用在确定自我所具有的形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形成它的所谓的“性格”方面也做出了巨大贡献。

最初,在人的一生的原始口唇期[参阅作者《性学三论》第二篇“幼儿性欲”之内容。——译注],无疑是很难区别开对象贯注和认同作用的。我们只能假设,对象贯注在以后是从本我中产生的,在本我中性的倾向是作为需要被感觉到的。在开始时还很不强壮的自我,后来就意识到了对象贯注,并且要么默认它们,要么试图通过压抑过程来防备它们。

当一个人不得不放弃一个性对象时,在他的自我中常常会发生一种变化,这种变化只能被描述为对象在自我之内的一种复位,就如在抑郁症中发生的那样;这种替代作用确切性质到目前为止还不为我们所知。通过这种心力内投,一种退行到口欲期的机制,可能使自我更容易放弃一个对象,或使该过程更容易成为可能。这种认同作用甚至可能是本我能够放弃其对象的惟一条件。不管怎样,这个过程,特别是在发展的早期阶段,是一个经常发生的过程,它说明了一个结论——自我的性格就是被放弃的对象贯注的一种沉淀物,它包含着那些对象选择的历史。当然,从一开始就必须承认,有各种程度的抵抗能力,正如在某种程度上所表明的,任何特殊人物的性格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或抵抗他的性对象选择的历史的影响。在有多次恋爱经历的女人中,似乎并不难在其性格特质中发现其对象贯注的痕迹。我们也必须考虑同时发生的对象贯注和认同作用的情况——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对象被放弃之前,它还会发生性格上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性格的变化将能从对象关系中幸存下来,并且在某种意义上保存它。

从另一种观点来看,或许可以说,一个性对象选择的这种向自我的变化也是一种方法,自我能以这种方法获得对本我的控制,并加深和它的联系——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默认本我的经验为代价的。当自我假定对象的特征时,可以说,它把自己作为一个恋爱对象强加给本我,并试图用这种说法补偿本我的损失。它说:“瞧,我如此像那个对象,你同样可以爱我。”

这样发生的从对象力比多向自恋力比多的转移,显然指的是对性目的的放弃,即一种失性欲化的过程——所以,它是一种升华作用。的确,这个问题出现了,应该被认真地考虑,即这是否并非总是升华作用所走的普通道路,是否一切升华作用都不是由于自我的媒介作用而发生的,自我通过把性对象——力比多转变为自恋力比多,然后,或许继续给自我提供另一个目的。以后我们将不得不考虑其他本能变化,是否也有可能不是这种转变造成的。例如,是否这种转变不会造成已经融合在一起的各种本能又分解。

虽然这有点离题,但是,我们暂时不可避免地要把我们的注意力扩展到注意自我的对象——认同作用。如果这些认同作用占了上风,并且变得为数过多、过分强大,而且互不相容,那么,取得病理学的成果也就为期不远了。由于不同的认同作用被抵抗所互相隔断,可能会引起自我的分裂;或许所谓多重人格,这种情况的秘密就是各种认同作用轮流占有意识。即使事情不致如此,在四分五裂的自我的几种认同作用之间存在着冲突问题,这些冲突毕竟不能描述成完全病理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