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4 14: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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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02号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大气污染防治
4.1 一般规定
4.2 采矿与选矿
4.3 重有色金属冶炼
4.4 轻金属冶炼
4.5 半导体材料制备
4.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4.7 有色金属加工
4.8 有色金属再生
5 水污染防治
5.1 一般规定
5.2 采矿与选矿
5.3 重有色金属冶炼
5.4 轻金属冶炼
5.5 半导体材料制备
5.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5.7 有色金属加工
5.8 有色金属再生
6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6.1 一般规定
6.2 采矿与选矿
6.3 重有色金属冶炼
6.4 轻金属冶炼
6.5 半导体材料制备
6.6 稀有金属及产品制备
6.7 有色金属加工
6.8 有色金属再生
7 噪声污染防治
8 环境监测
附录A 初步设计文件环境保护篇主要内容及深度要求
A.1 主要内容
A.2 基本要求
A.3 设计深度要求
附录B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施划分
B.1 污染防治工程设施
B.2 生态保护及相关工程设施
B.3 废物利用工程设施
B.4 环境监测及其他环保工程设施
附录C 构筑物及场地防渗要求
C.1 车间防渗要求
C.2 水池、水沟防渗要求
C.3 处置场防渗要求
C.4 防渗材料及铺设基本要求
附录D 有色金属企业环境监测站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