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国家的法律治理:人机交互条件下国家与法律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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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西方国家解决方案的局限与不足

治理结悖暴露出现代治理模式的诸多局限与不足,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组基础性矛盾。

1.2.1 权力人与权利人的矛盾

经过启蒙开化,自由已经成为人的一种本能性追求,是政治法律哲学领域的最高价值之一。现代治理的内在逻辑是让人做自己的主人,以确保自由的最大化存在。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各国无不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确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换言之,作为权力的所有者,每一位国民应当是“权力人”。[14]但在西方国家的现实和操作层面,每一位国民只是“权利人”。从“权力人”到“权利人”,地位的下降意味着权力的克扣与截留,克扣与截留的权力被所谓的代表人、代理人、受托人、执行人所掌控,并反过来凌驾于国民之上。无论是在美国这种已经建成民主的国家,还是在非洲、南美洲的一些落后国家,很少有人会真正觉得那些掌握权柄的人能够代表自己。于是,就形成了如下的吊诡状态:作为一切权力所有者的人民,对权力没有任何掌控力,并且处于权力之下反受其害。在理论上由人民赋权于政府,现实中却是政府施惠于人民。在理论上公仆服务“主人”,现实中很可能对立为“对手”。被称为“一切权力的所有者”的人,却要通过抗议、示威、游行甚至极端事件来发出声音。西方所谓的现代政治文明以一个“公共问题的契约解”(以社会契约论为典型)的方式,蒙蔽、欺骗着所有的现代人,并且不厌其烦地告诉民众,代表人、代理人、受托人、执行人所拥有的权力是“必要之恶”。然后不得不叠床架屋地构筑各种监督制约制度、花费日益难以承担的成本用来提防权力,[15]即便在代表、代理、受托、执行成本远远大于收益的情况下仍乐此不疲。[16]毋庸置疑,这是西方现代政治制度最大的一个骗局。对此,卢梭早在几百年前就提醒,把政治权威托付给选出来的代表人是一种后果堪忧的现代做法,他说:“英国人幻想他们是自由的,这是在欺骗自己;事实上,他们只有在选举议会成员期间是自由的:一旦新的议会当选,他们就重新戴上锁链、什么都不是了。所以从他们对自己那片刻自由的使用来看,他们活该失去自由。”[17]

1.2.2 多数人与少数人的矛盾

“多数决定少数”机制把人们简单粗暴地分为“多数人”和“少数人”两个群体,并以多数决的方式进行治理,导致了“多数人的暴政”与“少数人的恐怖”。过去,我们更多关注了“多数人的暴政”,对“少数人的恐怖”预估不足。实际上,“少数人的恐怖”威力巨大,可能给普通民众造成的伤害极大,对国家治理的危害也极大。面对穷凶极恶而又层出不穷的恐怖主义事件,我们在震惊和愤怒之余也须考虑,产生恐怖主义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当然,原因一定是多方面的,但是,我们必须关注到更深层次的制度性原因,即西方民主社会的多数决机制天然地具有结构性困境,而结构性困境导致边缘化,边缘化造成绝望,绝望造成恐怖主义。[18]所以,问题的症结在于反思和改造民主制度,以互利为基础组织社会,把少数人的利益与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捆绑在一起,避免出现结构性困境和边缘化人群。

1.2.3 “我”与“我们”的矛盾

人类的共同体生活是以寻求承认为中心的。综观西方治理模式,林林总总,不变的是由少数人治理多数人,变化的只是治理的形式。有所谓代议者,有所谓代表者,有所谓代理者。这些少数人化身为“我们”,事实上把持了权力。“我”与“我们”的矛盾,即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矛盾,这对矛盾主要是由共同体的异化所造成的。

《共产党宣言》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9]恩格斯认为,就表述未来社会新纪元的核心思想而言,除了上述命题再也找不出合适的了。[20]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看来,共同体本属于命运共同体,但因异化而分为“真正的共同体”和“虚假的共同体”。在虚假的共同体中,统治者打着共同体整体利益的旗号,以“一切人的发展是个人发展的前提”之名,行“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之实。对于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并非真正的共同体,而是一个枷锁和桎梏。海德格尔把人描述为:被抛入世界(身不由己来到人间),能力有限,处于生死之间,对遭遇莫名其妙,在内心深处充满纠结和忧惧,同时又微不足道的受造之物。这个受造之物对世界要照料,对问题要照顾,而自己又常有烦恼。所以人类需要以共同体的形式,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但现实是,这个共同体与己无关。“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兴与亡,与我何干?毁灭你,与你何干?所以,在西方国家,“投票改变不了任何事情”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信念,投票率下降的趋势日益加剧。在庞大的国家机器中,作为个体的“我”只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弃儿”,一个又一个具体的人被整体化然后抽象化然后符号化,成为“我们”。但人从来都是一个一个鲜活的人,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人天性里所追求的除了物质还有承认,谁又能忍受一种抽象的或者符号性的存在状态呢?西方治理模式就是这样在个体与实际上只代表少数统治者利益的虚假的共同体之间打了一个结,并由此造就了冷漠、消极以及没有担当的国民。[21]

1.2.4 公与私的矛盾

自私自利是人性中固有的且难以改变的那一部分,而共同体利益属于公共事务,如何让本性为私的人完成公共事务治理,是一道历史性难题。传统治理模式在公与私这个问题上,依然没有走出人类业已徘徊千年的迷宫。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22]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唐高祖武德八年,一个名为张镇周的人出任舒州都督。舒州位于现在的安徽省安庆市,这里是张镇周的家乡,所以有很多亲朋好友。他到任之后,准备好了一桌酒席招待亲友,并在饭后说,今天我们作为亲友喝酒,但此后我就要作为都督行使治理之责,在礼法上应当隔离,以后我们不能再有交往了,我也绝不会徇私情。也就是说,张镇周对其私心,只能是“忍无可忍、重新再忍”,而这是有违人性的。几百年过去了,世人以为取得巨大进步的现代治理模式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变得更高明。再高明的掌权者因具有与多数人相分离的自身利益,很难做到自动维护民主法治,反而有可能利用公权为一己私利服务。由人治理,法律就必然会变通,而变通对于不以规则为圭臬的地方就会是一场灾难。如果处于国家机器和官僚体系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小算盘,千万个小算盘会消耗甚至耗尽共同体的权威和有效性。

1.2.5 计划政治与复杂巨系统的矛盾

现代治理模式已经把“计划经济”扔进了历史的故纸堆,虽然计算机的出现曾鼓舞了计划经济的念想,但理论和实践都一再证明以为靠计算机技术就能让计划经济优于市场经济的想法终究仍然是幻想。[23]根源于个体需求和价值的万殊性(多样性),人类共同体是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通过多次尝试、改进和优化,顶层设计与实际需求是能够实现对应和耦合的。但是,国家治理的对象是一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其需求具有整体性的特点,比如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等。因此,计划政治必须是一个集约过程,差异性无法周全,复杂性得不到再现,异质性被同质化,整个世界被化繁为简。由于治理的条件和能力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是不相适应的,治理者面对复杂性,往往通过做减法来应对。这种模式之下的治理者是粗线条的,被治理者则因为基本问题以外的需求和价值没有机会释放而倍感压抑。以简驭繁的治理模式,缺陷在于僵化、无力、牺牲,治理成本高(因为浪费),所提供的并不是所有人需要的。对此,阿兰·图海纳指出:“对民主制度的衡量,全看它有没有充分的能力提出社会需求,并使社会的需求变得合乎情理。……如果把民主政治解说为对社会的需求做出制度上的反应的能力,那我们就必须承认:我们目前是生活在前面所说的民主制度倒退的时期。”[24]这个世界充满着混沌、复杂、变化和缺憾,不管愿不愿意,我们应当以有限之生直面并探求存在的价值,在方寸之间通过局部最优解寻找终极真理,并以此向无限的世界致以无限的诚意。

1.2.6 法律征服权力与权力征用法律的矛盾

西方国家乐观地以为他们已经成功地用法律征服了权力。2002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小布什从政治家的角度特别强调:“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我就是在笼子里为大家演讲。”这句震撼了无数人心灵的名言,其实不过是政治家用以争取民意的障眼法。[25]托克维尔说,在美国,所有的政治问题最终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把政治问题法律化,这的确能造成一个法律控制权力的表象,但是,此时法律真的实现了对权力的控制吗?绝非如此![26]马克思说,这是权力展现了它“虚伪”的一面。福柯说,这是权力展现了它“精巧”的一面。法律的程序性、形式合理性、表面公平性、一体适用性迎合了现代公民的口味,从而有机会让权力挟持法律,形成“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局面。通过“借壳”,以及法律对社会生产生活的全面干预,权力得以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和最具体的细节上延伸,以往不便触及、不好干涉的领地也有了进入的理由和通道,从而实现了权力的无处不在。因此,说到底,在西方国家,法律征服权力只是现代政治的表象,其实质是权力征用了现代法律技术,并且变得更加强大。

以上是国家治理悖论所演绎形成的六组基础性矛盾。如果把悖论置放于四维时空中审量,不难发现,人类所遇到的悖论是空间蕴含于时间之中的具象。其隐喻在于,若于空间维上走不出悖论,则其在时间维上就会停滞,而停滞是事实上的死亡。人是有灵性的生物,相较于其他物种能有今日的成就,归根结底,是因为人的灵性。相应地,人类的命运也取决于其灵性的发挥程度。陷在悖论里,不是作为灵长类魁首的人类的宿命。但我们已在其间停留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