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编
第一章 清代刑事政策的基本思路
——基于宋、元、明、清死刑人数的实证研究
在对中国古代刑事政策基本思路的相关研究中,“外儒内法”和死刑的残酷性、威慑功能经常被强调。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个性,对中国古代死刑的整体研究忽略了各个朝代的个性。因为没有各个朝代之间的对比意识,即使对单个朝代刑事政策的具体研究也经常不能很好地凸显该朝代的个性。可以说,我们在专门研究清朝的刑事政策时,不能不对比宋朝、明朝等朝的刑事政策。在对某个朝代刑事政策的研究中,如何更好地凸显该朝的个性,当然是个难度很大的问题。为突出某个朝代的个性,很有必要对多个具体朝代的同一内容进行纵向对比(历时性)研究。在这方面,各朝死罪条文数的变化是先行研究的关注焦点。
沈家本曾以事例为单位,对唐、宋等朝代法典中的死罪条文数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在唐、宋、元、明四个朝代中,元代死罪条文最少,宋代最多。[1]这样的比较虽然有必要,但却没有较大意义。其一,因为在主要法典之外,各朝还存在敕、例等多种法律形式,而且这些敕、例的法律效力经常高于主要法典中的律文,敕文、例文经常变动,这导致实际无法准确统计各朝的死罪条文数。[2]简单统计各朝主要法典中的死刑条文数最多只能代表这些法典立法时的大致情况。其二,各朝主要法典中死罪条文的多少与刑法宽严并无必然联系。沈家本等人说,与西方各国相比,虽然中国死刑条目较繁,但因为秋审制度的存在,每年实际被处决者十不逮一。最终实际被处决的犯人数量与东西各国相差不远。[3]这实际上否定了死刑条文数与死刑犯数量之间的对应关系。沈家本等人实际也认为,与死刑条文数相比,对死刑犯数量的研究更为重要。只是对死刑犯数量的统计难度要远大于死刑条文数。沈家本可能当时没有注意到史料中有关宋、元等朝代死刑犯数量的一些记载。
与各朝主要法典中死罪条文数相比,各朝死刑犯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更能直观反映其刑罚的宽严。不仅如此,通过对各朝死刑犯人数占总人口比例的研究,各朝刑事政策的基本思路也有了更加清晰的展示。所以,不同时期死刑犯人数占全国总人数比例的对比是揭示各朝刑事政策基本思路可靠的关注焦点,甚至可以说是唯一可靠或者最可靠的关注焦点。很多学者注意到了史籍中存在的有关宋代岁断死刑犯数量的记载,并对实际被处决情况进行了或简或详的探讨。[4]这些讨论仅限于宋代,学界对北宋与南宋“岁断大辟”数量悬殊等问题尚未有比较令人信服的探讨,对明、清时期的死刑犯人数目前尚未见到有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