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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选址
【标准条款】
4.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4.2不得设在自然疫源地。
4.3远离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与暴露垃圾堆、旱厕、粪坑等病媒生物滋生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4.4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条件。
【条款解读】
公共场所在卫生方面的选址不是孤立,它必须与城市规划、环保消防等要求一起通盘考虑。公共场所的选址要服从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设置在自然疫源地,同时还要能够确保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条件,还应确保符合环保、消防等部门的要求。
选址时远离污染源,是依据《住宿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第221号)、《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第205号)等的卫生要求确定的,是为了避免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病媒生物等对公共场所的影响。对于病媒生物孳生地,有一个明确的卫生防护距离,即公共场所应远离暴露垃圾堆、旱厕、粪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至少2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