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实施海禁
大明帝国成立后,便实行影响深远的海禁政策,禁止私人出海以及进行海外贸易,且作为一项祖训,要求后世子孙遵守执行。
为何会实行海禁政策呢?朱元璋是基于当时特殊情况才作出此项决定的。明朝成立初期,张士诚、方国珍的余部盘踞在东南海岛上,势力不可小觑,朱元璋担心他们与沿海百姓勾结而内犯甚至引倭寇入掠,故限制私人出海革除隐患。同时,朱元璋还考虑到倭患一直难以断绝,虽然朝廷试图通过外交手段化解倭寇威胁,但外交成效并不如意,倭寇时不时地进犯大明国土,而且还与大明有关人士勾结,造成祸害,令人烦恼;实行海禁政策,可以避免大明人士引狼入室的情况发生,不失为一项权宜之计。
除了以上两个原因外,还有另外深层次的原因。朱元璋是农民出身,小农思想根深蒂固,视野并不开阔,缺乏远见思维。他要发展的是农业经济,而对商业经济和海外贸易并不重视,而采取重农抑商的策略。他想,我大明可是天朝上国,疆土辽阔,财力富足,无所不有,何须跟外国交易,倘若天下百姓纷纷出海贸易,实在是难以管理,还是让百姓们安安分分在家乡从事农业生产就好了。
为此,朱元璋多次下诏申明海禁政策。洪武四年(1371年),下令禁止濒海百姓私自出海,主要原因是当时方国珍余党时常进行劫掠。后来,虽然方国珍、张士诚余党逐渐覆灭,但朱元璋仍然严厉海禁,在洪武十四年(1381年)下令禁濒海百姓私通海外诸国。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命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时,申明禁百姓入海捕鱼,以防倭故,主要是担心以出海捕鱼为借口,暗中私通倭寇,而禁止入海,可让倭寇没有水米接济,没有生意可做,最终撤退。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又下诏让户部申明严格交通外番的禁令,并明确中国金、银、铜、钱、绸缎、兵器等物,不许出番,如果沿海军民官司纵令私相交易的,将予以治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禁止民间使用外国的香料和其他外国货。可以说,海禁更具体更严厉了。洪武三十年(1397年),又重申禁民众擅自出海与外国互市。
由于实行海禁了,朱元璋索性将太仓黄渡市舶司、泉州市舶司、宁波市舶司、广州市舶司统统撤销。市舶司是中国古代管理对外贸易的机构,始于唐,盛于宋、元,见证了中国历朝历代海上贸易的繁荣。然而,朱元璋对此不屑,懒得跟外国交易,直接让其关门大吉。
对于违反海禁的人,大明王朝则予以严惩。在颁布的《大明律》中对违反海禁的事项和适应的刑罚进行明确的规定。
《大明律》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器、铜钱、缎匹、绸绢、丝绵私自运到境外销售及下海的人,杖一百下;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死。而走漏消息、通风报信者,斩首。总体而言,刑罚挺重的,别以为杖一百下不重,其实会打得人皮开肉绽,往往是非死即残。
《大明律》还规定,凡官员及把守之人,与犯人串通夹带,或知情故纵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凡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暗自允许货船私自入境,串通交易,遗患地方,以及引海寇出没,害我居民的,那么主犯将判以死罪,其他人员根据受财枉法情况定罪,并发配边卫永远充军。朱元璋十分厌恶贪官污吏,向来对贪官污吏进行严惩,而对勾结海寇的官员,惩处同样十分严厉。
大明王朝还禁止民间私自造船出海。《大明律》规定,若奸豪及军民等人,擅自造二桅以上的大船,下海将违禁货物带往外国买卖,或潜通海贼,做其向导,劫掠良民的,主犯比照谋叛罪处斩,并枭首示众,全家人发配边卫充军。若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外国人图利者,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卫充军。若只是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一些番货,以及虽不曾造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私买贩卖苏木、楜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货物没收充公。二桅以上的船属于大船,适合远洋航行。禁止民间造二桅以上的船,可以避免百姓出远洋。这不愧是釜底抽薪的策略。
为更好地实施海禁,大明王朝还在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实行迁界政策,即将沿海附近岛屿的居民迁入大陆,不让他们继续在岛屿居住,以防他们与倭寇私通。涉及的岛屿多达三十六个,限时日让居民内迁,不肯迁者死。可以说做得够绝的,为实施海禁,明王朝无所不用其极。但是因为岛屿没有了居民,反而更容易让倭寇占据成为巢穴。
朱元璋的孙子——明惠帝朱允炆继承皇位后,恪守祖制,继续推行海禁政策。
永乐年间,海禁政策有所放宽。明成祖朱棣是通过“靖难之役”将侄子朱允炆赶下台,自己登上皇帝宝座。为此,他迫切需要将自己当皇帝的消息告诉各个国家,让各国认可他这位皇帝,于是对洪武时期制定的外交政策进行改革。一方面,命郑和率庞大的队伍下西洋,开创远航壮举;另一方面恢复了被其父朱元璋所撤销的市舶司,在浙江、福建、广东重新设置了市舶司,优待来使。此外,还设立四夷馆,培养外交翻译人才,教习各个国家的语言文字,翻译外国往来文书。
但是,朱棣仅仅是放宽了海禁,而不是废除海禁。他有自己的难处,毕竟他在“靖难之役”时,抨击的是朱允炆的“变祖乱制”,打的旗号是恢复祖制。他心里清楚,其实自己并不是法定的继承人,夺得皇帝大位的方式并不光彩,因此被不少旧臣认为是篡逆。为了体现自己是名正言顺的皇帝,他格外需要通过维护祖制来实现目的,因此要继续实施海禁政策。为此,朱棣刚即位时,就颁布诏令,指出近年以来,沿海的军民往往私自出海,与外国交往,强调今后不准许这样,否则有关部门将遵照洪武时期的事例进行禁治。第二年,他得知福建沿海居民仍然私乘海船与外国勾结,因此为寇,于是重申禁民下海,禁民间私造海船,原有海船需悉数改为平头船,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防止海船出入。远洋海船一般为尖头船,而平头船不适合远洋,让百姓的船改为平头船,则没法远洋航行。不过,此后朱棣就没有再颁布海禁令,在执行上有所放宽,不像洪武年间每隔几年就颁布一次且严格执行。
此后的洪熙至嘉靖年间,历任皇帝大都继续恪守着海禁的祖制。
明成祖驾崩后,其长子朱高炽即位,是为明仁宗,又称洪熙皇帝。明仁宗实行比较保守的外交政策。他即位后就停止了郑和下西洋活动,将下西洋的船只调回南京,将带去的货物交到内府的仓库,将下西洋的官兵另行安排工作。
明仁宗朱高炽即位不到一年就驾崩了。明宣宗朱瞻基坐上皇帝宝座,改元宣德。宣德年间,明宣宗虽然举行了第七次郑和下西洋,但这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因为下西洋花费太多,没有什么经济效益,此后便不再组织船队下西洋了。在对待外国方面,明宣宗认为他们非我族类,其心叛服不常,必须加以防范,并要求边防将帅厉兵甲、严守备,使之不能成为隐患。当郑和第七次下西洋回国后不久,明宣宗下令申明海禁之令,强调要遵守祖制,指出关于私通外夷,大明朝已有禁例,但是近年来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船,假借朝廷公干的名义,擅自出海前往外国,扰害他国,或者诱引为寇,擒获后应置以重罪。各部门应张榜向沿海军民告知禁令,鼓励百姓揭发有关犯人,查实的予以重奖,可将犯人家财的一半奖励给他,而知情不告以及军卫和有关部门未加以禁止的,将一并治罪。可以说,这些海禁措施是十分严厉的。
正统年间,明英宗朱祁镇也发布了海禁之令。正统十四年,他在禁令里说,濒海居民私通外夷,买卖番货,泄漏军情,以及引导海贼劫掠边地者,主犯处于极刑,家人戍边,知情故纵者同罪。明英宗还要求刑部申明此令严禁之。当时,有浙江黄岩县百姓周来宝、福建尤溪县百姓钟普福因逃避徭役投靠倭寇,为倭寇内犯劫掠当向导,有一次引一千多名倭寇妄图劫掠温州乐清县,由于乐清县防守严密,倭寇没法登城而退去,但周来宝、钟普福则偷偷潜入县内刺探军情,不料被县官抓获,被押往京师问罪。后来皇帝下令凌迟处死和枭首,并将此案例在浙江、福建沿海张榜,以示戒。对勾引倭寇人士的惩处可谓十分残酷。
景泰年间,明代宗朱祁镇继续严格海禁,针对福建沿海走私活动比较厉害的情况,皇帝命刑部出榜文,禁止和约束福建沿海居民收贩中国货物以及制造军器,驾海船卖给琉球国,并招引为寇。还在福建漳州沿海地区实行牌甲法,类似保甲法,即同甲的人有监督和告发义务,若有知情不告的情况,案发后将实行连坐治罪。
成化年间,明宪宗朱见深依旧严格海禁。当时,广东潮州港口停泊着数十艘民间私造下海通番的船只,违反了朝廷禁令,官府巡视发现后,当即率军兵予以抓捕,并进行严厉惩处,斩首了85级,由此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
弘治年间,海禁依旧。当时有官员上奏称,近年以来,有贪利之徒私造巨舰,出海跟夷人交易,请求朝廷以私通外国之罪治之。明孝宗朱祐樘从之。
正德年间,由于明武宗朱厚照是个荒唐的皇帝,不理政务,沉迷玩乐,对海禁之事也懒得管,濒海居民爱干嘛就干嘛,因此海禁几乎废弛。
到了嘉靖年间,由于倭患严重,大多时候是更加严厉地实施海禁,对私人海上贸易予以重罚。
那么,该如何评价海禁政策呢?是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呢?应该说,在明初方国珍、张士诚残余势力仍在的时候,实施海禁政策对稳固大明政权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倭患严重的时候,实施海禁政策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百姓勾结倭寇,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若无视社会经济发展规律,而一味地将海禁奉为祖制教条式地遵照执行,则产生的消极作用比较大,即便禁止,也是屡禁不止,照样有走私现象发生。更严重的是,长此以往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会落后于世界发展潮流。而欧洲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国等国家通过海外掠夺和对外贸易,加速了资本积累,促进国家发展强大。反观我们,特别是到了清朝,仍然长期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最终导致故步自封,十分落后,而被其他先进国家挨打,惨剧一幕幕上演,教训可谓十分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