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败的交易:企业家的法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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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登记资料

重点关注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投资者及出资情况、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可以委托律师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企业的工商档案。

企业依照性质分为三类: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性质不同,投资者在法律上的义务也不同。

(1)企业性质之一——公司

公司有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论哪一种类型,都遵循一个原则,即公司独立于股东、法定代表人而存在。公司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直白点说,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三者区分开来,不能混为一谈。公司欠债,股东不用还,法定代表人也不用还。

《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在足额出资后即完成了义务,无须再为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该规定也可从反面推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又抽逃出资,那么股东就要在不实或抽逃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中有一种特殊形式——“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因为只有一个股东,所以股东说一不二,很容易操纵公司,很难做到股东与公司的区分和独立。为了避免公司和股东混为一谈,法律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要证明自己的资产与公司的资产是互相独立的,否则就视为二者混同,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1

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股东有A、B两人,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两股东各自认缴人民币50万元,于2018年5月1日前出资到位。2019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买木材合同,后甲公司违约,乙公司起诉。

经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100万元。执行中发现,甲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

【案例分析】

甲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甲公司欠债100万元,应由甲公司独立承担赔偿责任。A、B二人作为股东无须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如果甲公司资不抵债,案件无法执行,则可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我们为说明问题,做几种假设:

假如案例中股东A只出资了20万元,那么在甲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乙公司起诉要求A在未出资范围(30万元)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会得到法院支持。

假如案例中股东B在出资后,又私下拿回20万元自用,那么乙公司也可起诉要求B在抽逃出资范围(20万元)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会得到法院支持。

假如甲公司是A自己投资成立的一人公司,在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债务时,A必须证明甲公司财产独立于A个人财产,方能免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A无法自证清白,则推定A与甲公司财务混同,A对1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企业性质之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人投资设立,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都是只有一个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叫投资人,一人公司出资人叫股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一人公司股东只在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从责任形式上看,一人公司对出资者的保护更大。相应地,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要求也更加严格,从一人公司设立、解散、规章制度设定、运营管理、税收等各方面都比对个人独资企业有更多规范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创设与管理则更加简单、灵活和自由。

案例2

个人独资企业

甲企业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A。乙公司是一人公司,股东是B。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甲违约需支付乙公司人民币100万元。乙公司起诉甲和A,要求甲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要求A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因为甲是个人独资企业,A作为出资人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假如违约情况相反,甲起诉乙公司与B,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要求B承担连带责任。那么B是否要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取决于B能否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与B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如果能够证明,则B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证明不了,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3)企业性质之三——合伙

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中所有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中的合伙人分两种,一种是有限合伙人,他们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责任);另一种是普通合伙人,他们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3

有限合伙

甲企业是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A、B是有限合伙人,已足额认缴出资20万元。C是普通合伙人。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D和E。甲、乙两企业签订合同,后甲违约。乙起诉要求甲支付100万元违约金,A、B、C三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甲企业应支付100万元违约金,C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例分析】

C作为甲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先用甲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C负责清偿。而A、B作为有限合伙人,因其已实际缴清认缴的出资份额,故对于甲企业无法清偿的部分,无须再承担责任。

假如案例中乙企业违约,甲可以起诉要求乙支付100万元违约金,D、E二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若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执行D、E的财产以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