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篇
信托的前世今生
1.信托是什么?
从字面含义来理解,顾名思义,信托指的是信任托付。
从法律角度来理解,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2条明确对信托下了定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具体而言,信托即委托人把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按照特定目的以受托人的名义来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信托的主体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通过一份信托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使信托财产及信托利益得到确定性的安排。为了更加深入理解这个定义,我们将从以下几个维度进一步分析:
第一个维度,信托以信任为基础。
从本质上说,信托是以信任关系为基础才得以设立并延续的法律行为。这里的“信任”有两层含义,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即委托人信任受托人有能力管理好托付的信托财产,并遵守约定的承诺。二是委托人对法律的信任,即委托人信任《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让自己的意愿和权利能够实现。其实,委托人对受托人和法律的信任本质上是对国家的信任,信任强大的祖国能够给予自己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个维度,信托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前提。
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需要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通过财产权的转移,实现财产的所有权、控制权及受益权相互分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所有权、控制权及受益权是相互分离与制衡的。
信托的核心是财产权利的转移,把所有权转移出去,通过合同约定来保障委托人对财富的部分控制权,最终让受益人享有受益权,这就是信托的魅力,控制财富却不拥有财富。“看似我一无所有,其实我富甲天下。”通过让财产的所有权、控制权、受益权相互分离,从而保障财产的安全稳定和实现财产的有效传承。
第三个维度,信托以最大限度实现委托人合法意愿为目的。
信托的发起设立以委托人的合法意愿为必要条件。不同的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不尽相同,有的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来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有的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来实现财富的风险隔离;有的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来实现财富的有效传承。只要委托人的意愿合法,受托人的行为就必须要围绕委托人的意愿来展开,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综上,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以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为前提,以最大限度实现委托人合法意愿为目的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