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遇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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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夫妻关系同居违法吗?

李峰通过工作认识张燕,经过一番追求,两人成为情侣并快速同居,然而有一天,李峰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单:自己被人指控犯了重婚罪!

原来,一年前,张燕与其丈夫刘华通过相亲认识,双方迅速登记结婚,然而经过短短几个月的婚后相处,张燕发现自己与刘华性格十分不合,婚姻生活难以忍受,遂向刘华提出离婚。但是刘华却以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由,并不同意离婚。为了快速摆脱婚姻,张燕决定造成事实上的“感情破裂”,于是借着异地工作机会,迅速与自己当时的追求者李峰展开交往并同居,以此迫使刘华屈服。

然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刘华转身以“重婚罪”将自己与李峰告上了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燕与李峰以非夫妻关系的身份同居,双方在交往期间,张燕并未解除与其丈夫刘华的婚姻关系,作为已婚者,张燕已经明显触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会按重婚罪来定罪处理。如果其中一人不知道对方已婚,则不知情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反之,明知对方已婚还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罪的共犯。

鉴于李峰对张燕的已婚身份并不知情,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李峰不构成重婚罪共犯,但张燕构成重婚罪。事情结束后,李峰心有余悸,后悔没有在同居前更加深入地了解张燕的个人背景,差点让自己无辜“躺枪”。

普法小知识

对于非夫妻关系同居,我们一定要认识到以下几点:

(1)虽然非婚同居已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但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护双方和子女的权益。

(2)如果一定要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那么双方在同居之前,一定要弄清楚对方是否单身,即在法律上并无配偶,以免自身利益遭受损失,甚至将自己陷入被起诉“重婚罪”的境地。

我们要知道,非夫妻关系同居,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并无配偶,并且同居行为是双方合意的情况下,才不违法。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同居是一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行为,是对于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破坏,是受到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