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恋爱时给对方的花销,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小东与小菲因工作认识,随后小东对小菲展开热烈追求。
在追求和恋爱的过程中,为讨小菲欢心,除赠送小菲礼品、小礼物外,小东还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小额度地向小菲转钱。恋爱期间,小东向小菲转账约26万元。
然而小东给小菲转账的钱款,实际上绝大部分来源于网络贷款。短短一年时间,小东逐渐欠下巨额贷款,无力偿还。
一年后,小东与小菲感情生变,双方因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分手。分手后,小东回想起自己的恋爱经历,感到自己不仅被欺骗感情,还因这段感情使自己陷入了网络贷款的旋涡。随后,小东找到小菲,要求其返还其恋爱期间赠与的相关钱款,并将恋爱期间赠送的礼品等折算成价,一并要求小菲返还,没想到却遭到了小菲的拒绝。
气愤之下,小东扭头将小菲告上了法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本书中简称为《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本书中简称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在本书中均用简称,全书统一。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小东恋爱期间主动赠送小菲的礼品、小礼物、小红包等行为属于一般赠与。小东将物品直接交由小菲,赠与成立,权利已经转移,因此小东不能撤销赠与,无法要回已经送出的这些礼物。如小东要撤销赠与,必须在礼物未送达小菲之前要回。
在诉讼过程中,小东一面指责小菲欺骗自己感情,一面展示出微信及支付宝上给小菲转过去的“1314”“520”等多笔转账记录,要求小菲还款。
小菲则以小东转账备注上的“拿去买糖吃”“给亲亲老婆”等赠与性词汇为由,坚持认为,与小东确定恋爱关系是双方自愿行为,自己并不存在欺骗对方感情的情况;且小东在恋爱期间,向自己赠送礼品、小礼物以及向自己多次、小额度的转账行为纯属小东的自愿行为,这些钱都属于小东主动赠与,而非小菲对小东的“欠款”,因此小菲不存在需要返还欠款的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小菲并无欺骗小东感情的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恋爱关系的终止并不属于法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恋爱期间小东对小菲的经济支出或者金钱给付,如果无特殊约定或表示(例如明确为借款),更容易被认定为赠与。
最终,法院判定,不予支持小东要求小菲返还恋爱期间的礼物及钱款的主张。
普法小知识
恋爱时给对方的花销,分手后能要回来吗?我们需认识到以下两点:
(1)在恋爱期间,双方相互主动给付的礼品、小礼物、小红包等行为属于一般赠与,不能要回,如要撤销赠与,必须在礼物未送达给对方前要回。
(2)如果未涉及谈婚论嫁,恋爱关系的终止并不属于法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一段恋爱关系,如果双方能够成功步入婚姻殿堂,当然不会产生这类经济纠纷。然而,现实中恋爱双方不欢而散的情形不胜枚举,恋爱不成,索要“赔偿”的也大有人在。牢记以上两点,可以帮助你更加明智地处理好恋爱关系中的经济纠纷,避免产生情感与经济的双重损失,捍卫好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