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遇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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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没办结婚登记却同居多年,属于“事实婚姻”吗?

“我们要离婚,请求给予判决。”一对“夫妇”张女士和王先生来到当地司法所,开口就要求司法所为其解决离婚纠纷。

然而,司法所经询问了解到,张女士和王先生二人之间并没有婚姻关系,而是非婚同居关系。

原来,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00年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06年生育一女。后张女士与王先生经常发生争吵并于2019年分居,女儿跟随母亲张女士共同生活。

“你们两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是非婚同居关系。因此你们并不是夫妻,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不存在离婚,只可以就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张女士与王先生这样解释道。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而之后都是非婚同居关系。

在我国,事实婚姻构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如果只是非婚同居关系,则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人民法院只受理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本案中张女士与王先生之间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如果就解除这段“婚姻”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听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后,张女士表示,自己愿与王先生解除同居关系,今后再无瓜葛。但因张女士自身患病且无稳定收入来源,随后,张女士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王先生需要尽到抚养女儿的义务,每月须资助其一定生活费用。

普法小知识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你正与人同居多年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保障自身权益,你可以考虑以下选择:

(1)如果想继续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那么双方要尽量考虑到非法同居的相关问题,约定好各自的权利义务,以保障自己在同居期间的利益;

(2)如果想获得法律承认及保护的“婚姻”关系,可以补办结婚登记。我国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当下,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大众伦理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已经屡见不鲜,从而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人身、财产、子女纠纷也越来越多,若想获得法律承认及保护,还是要尽量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