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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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相关概念界定

1.2.1 民间金融概念界定

民间金融发展的历史十分悠久,国内外不同学者从不同视角对民间金融内涵进行了界定。

在国外,民间金融即非正规金融,是指那些不受央行管制的金融活动。民间金融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既非信贷也非储蓄的机构;第二种是专门从事个人和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金融中介;第三种是仅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中间商服务的机构。Mckinnon(1988)提出了金融抑制理论,该理论认为民间金融是金融市场供需失衡的产物,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而Kroop(1989)认为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借贷是同时存在的,但民间金融是在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监控之外自发形成的金融活动,二者的借贷资金不能跨市场流动。Germidis(1990)则认为,理论上,非正规金融部门是无组织、非机构性的,它主要作用的经济领域是传统的、农村的、非货币化的。与上述研究不同的是,Thomas(1994)从法律角度定义了民间金融,他主张将其与正规金融相区分,认为民间金融活动是处于社会法律系统之外的金融活动。类似地,William F.Steel(1997)认为民间金融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中央银行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活动。而Anders等(2002)认为在金融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的背景下,民间金融是不完善金融体系下的重要补充。更具体地,Stephane Straub(2005)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商业银行会提高中小企业获取贷款的门槛;但是民间金融组织能够有效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促进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基于宏观调控视角,Nikos等(2012)将民间金融定义为在官方认可的金融部门之外且不受货币当局监管的非银行贷款,他们认为货币当局采取的一系列调控活动对民间金融的影响程度较小。而Ghosh等(2015)认为民间金融是一个概念的集合体,货币当局对非正规信贷市场的重视程度较低,也就导致了民间金融的交易活动缺乏日常监督。基于民间金融资金来源,Barkat Ullah(2019)认为民间金融是指资金来源于供应商、家庭成员、朋友和其他未经国家特许经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而Ebo等(2020)将民间金融定义为从循环储蓄和信贷协会、累积储蓄和信贷组织、互惠或个人金融(如邻居、朋友和家人)、商业金融(放债人、非正规经营者和合作社)等处获得的金融资源。从民间金融在金融市场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方面入手,Aktaruzzaman和Farooq(2020)根据全印度债务和投资调查数据发现,2013年民间金融资金来源占比已逾四成,他们认为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即在印度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过程漫长而烦琐、民间金融不要求借款人定期付款、民间金融没有抵押品的强制要求。而Olipha和Bongani(2022)认为大多数小企业之所以依赖民间金融,一方面是因为其存在信息不对称、缺乏安全抵押品和违约率高等问题无法从正规机构获得资金;另一方面是因为民间金融的程序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因此,民间金融通过向小企业提供资金发挥其重要作用。

在国内,从历史上看,作为正规金融的前身,非正规金融产生于正规金融之前,且在不断发展变化。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人们对民间金融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认为,民间借贷是脱离了官方金融监管与主流金融学研究视野的一种金融形态,民间金融是对正规金融的替代。而姜旭朝、丁昌锋(2004)认为民间金融与金融二元结构密切相关,是金融市场不成熟和不完善的产物,因此只是一种过渡性的金融体制。基于与正规金融的对比,一些学者对民间金融进行了界定。如林毅夫、孙希芳(2005)认为受到货币当局和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监督和管理的便是正规金融,不受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的金融活动即为民间金融。类似地,高发(2006)对民间金融下了定义,即没有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但从事金融运营、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个人或机构。更为简单的,凌峻岭(2010)认为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最大区别就是借贷双方是否为正规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各借贷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融资活动往往游离在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进一步地,张玉南(2015)将民间金融定义如下: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外的所有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活动的总和,不仅包括有组织、运行有秩序、层次较高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活动,而且包括那些无组织、运行无秩序、层次较低的民间借贷活动。基于监管角度,高晶(2011)认为,民间金融实质上是一种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未获得国家法律承认、未受政府规制的金融形式。规范来看,民间金融是产权属于民间或以民间为主体,由民间金融组织或个人独立自主地开展金融服务及与之有关的金融交易活动的一种金融形式,其不仅包括正规形式,还包括非正规形式。类似地,陶表益(2014)从产权角度对民间金融内涵进行了解释,其观点为民间金融指的是一种所有权归私人所有,具有互助性和商业性中的一种或两种性质的中小型金融机构。而孙海英(2016)认为民间金融是没有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非正规金融组织,与正规的金融体系和银行组织相比,它是一种自发形成的民间的信用部分,是从事资金融通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具有非正规性和非监管性,其运作模式主要有农村合作基金、合会、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典当业、私人钱庄、小额信贷、互助会等。基于民间金融的交易对象,苑德军(2007)将民间金融定义为个人与企业两主体两两之间进行的借贷行为和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如合会、标会等)所进行的筹资活动,并将其划分为民间自由借贷、民间集资、民间合会、私人钱庄、农村互助基金和私募基金。此外,针对农村地区的民间金融,张扬、孟凡杰(2007)研究了农村地区的民间金融,指出其作为村镇经济、小微企业等经济主体为了解决自身融资问题而自发成立的机构,有着较高的活跃度。

在梳理并研究以往文献中对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之后,本书主要参考孙海英(2016)的定义,即将民间金融视为不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内的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其主要包括小额贷款、融资租赁、信托、保险、股权投资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