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制单实务(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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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洁

单证的内容应力求简洁,避免不必要的烦琐。“简洁”要求各种单据在述及各项内容时,造句流畅,语法规范,措辞力求简明扼要。在制单实务中,往往除了要求商业发票的内容按信用证的规定详细缮制外,其他单据的某些内容则可从简。例如,缮制发票的“货物描述”一栏时,必须将信用证上的品名(Commodity)、规格(Specification)、尺码(Measurement)等一一反映在发票上,而在提单、保险单、原产地证书等的“货物描述”一栏只需缮制货物的品名。又如,保险单中“Marks & Nos.”(运输标志)与“Slg.on or abt.”(开航日期)栏目的内容可分别简单地制成“As per invoice No.×××”和“As per B/L 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