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改进研究:基于比较方法的深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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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人工智能作为重大创新领域之一、七大前沿领域之一、新兴数字产业之一、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的基础核心领域。从政府层面主导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已经成为全球趋势(曾坚朋等,2019)。截至2020年12月,全球已有39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人工智能战略政策、产业规划文件(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2020)。近年来,采用比较公共政策理论,对人工智能产业政策开展比较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的重要议题。

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主管部门在建设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部署的过程中,需要持续对本市产业政策文本具体条款进行改进。因此,需要将政策改进导向引入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比较研究,把政策比较研究的最终目的定位为完善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现行政策文本具体条款。在研究路径上,本书针对产业政策比较分析框架的5个模块,明确政策改进导向研究要求政策比较文本具有先进性、政策比较主体具有标杆性、政策比较方法具有科学性、政策比较结果分析具有因果性、政策比较对策建议具有适宜性。

本书将上述研究路径应用于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横向比较研究中,把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1+2+3”专项政策文本作为被比较文本,把国内五市14个政策文本、美国4个政策文本作为比较文本,运用政策工具条款对比方法直观、具体地展示了16个大类81个小类的政策文本具体条款,对其中24个小类政策文本的差异性进行了原因分析,最终针对18个小类的差异性比较结果提出了进一步优化的建议,以期改进现有政策文本具体条款。

下一步,要使用除政策比较之外的研究方法,深化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关键赛道政策改进研究、优化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比较分析框架,持续推进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文本具体条款改进研究。

本书得到广东省教育厅2021年度普通高校重点科研平台和项目“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政策改进研究”(编号:2021ZDZX1134)支持,在此予以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