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归仁:专论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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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企业终极目标的学理大辩论

企业社会责任的早期源头可以追溯到“商人社会责任”的观念。早在文艺复兴时代,就存在着商人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观念。“企业社会责任之父”霍华德(Howard)于1953年创作的《商人的社会责任》有系统的探讨。但是,商人的社会责任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严格分离的。商人作为个人履行社会责任的观念源远流长,但企业社会责任却是一个近代才提出的全新概念,并一度备受争议。以企业社会责任发源地美国为例,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只有个人被允许开展慈善活动,而企业则不具备进行此类行为的资格,法律和不成文规定也对企业开展社会责任实践活动进行了限定。

20世纪上半叶,企业以经济目标为唯一导向还是一个深入人心的普遍观点,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并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仅有一些先行者提出了疑问。提出疑问的原因也很贴近日常生活和大众情感,比如,2019年上映的一部发人深省的纪实电影《黑水》,就引发了观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反思和批评的声浪。该片虽然不敌《小丑》、《寄生虫》,未能斩获当年的奥斯卡最佳影片奖,但是居高不下的烂番茄指数和豆瓣评分却反映出大众的高度好评。影片所谓“黑水”,是指世界500强企业杜邦公司为了隐瞒其专利产品特氟龙(Teflon©)对人体有害的事实,隐藏证据,在美国西弗吉尼亚州一个农场填埋工业废料,造成3000多人患上癌症。特氟龙,化学名聚四氟乙烯(Polytetrafluoroethylene,PTFE),俗称“塑料王”,用它做成的材料,温度达到300℃才能分解,400℃才能水解,抗酸抗碱抗各种溶剂,连王水都溶解不了它,再加上耐高温、摩擦系数低,广泛应用于原子能、国防、航天、电子、电气、化工、机械、仪器、仪表、建筑等领域。民用领域同样得到大量应用,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最常见的为应用于不粘锅。

在几十年前,杜邦公司就发现他们的产品特氟龙,含有一种叫作C8的物质。这种物质会致癌,还会导致婴儿产生畸形。供应商3M公司向杜邦公司提交的毒性报告和杜邦公司内部的秘密实验都验证了这一点。然而,巨额的利润让杜邦公司选择掩盖事实,继续大量销售特氟龙并广泛应用到各种产品,销往全世界。经过几十年的扩散,20世纪50年代以后,特氟龙中的C8几乎已经影响了地球上所有生物。那么,杜邦公司为了追求巨额利润所作出的企业决策,是否要考量给全地球生物所造成的危害呢?

类似主题的电影还有《我不是药神》。电影情节同样来自真实事件改编,探讨了法律究竟应该保障外国制药企业诺华公司在中国高价销售药物“格列卫”的专利权,还是保障患者的生命权。格列卫是一种分子靶向治疗药物,可以让白血病患者10年生存率从不到50%提高到90%,对胃肠道间质肿瘤的有效率也高达67%。因此,格列卫被誉为“奇迹的抗癌药物”。它面世之后,已经取代骨髓移植成为白血病患者首选的治疗方案。不过,想有效延长生命,患者需要终身服药,每月一盒。而诺华的“格列卫”自2001年第一次引入中国至今,价格一直是23500元一盒,如此昂贵的定价,掏空了很多中国患者的家底。而在网上购买印度生产的仿制药不到1000元,但这种药在2014年之前的中国法律规章下属于“假药”,售卖假药属于违法行为。外国制药企业诺华公司基于商业逐利的高定价行为要不要向人民的生命权做出让步?

1924年,英国学者奥利弗·谢尔顿(Oliver Sheldon)首次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直到20世纪60年代,国外理论界才开始对“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多少”等问题,展开跨越半个世纪的学理大讨论。这场大讨论不乏著名学者参与其中,其中最受瞩目的一位就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密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

1970年,美国经济学家密尔顿·弗里德曼在《纽约时报》上刊登了《商业的社会责任即盈利》一文,随即引发轰动。弗里德曼以研究宏微观经济学、经济史、统计学及主张自由放任资本主义而闻名,于197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理论也对美国等很多国家的经济政策产生了极大影响。他的这篇《商业的社会责任即盈利》被描述为“为后续50年设定了辩论条件”。

弗里德曼是唯一责任说的倡导者,他认为,在自由社会,存在且仅存一项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在遵守游戏规则(公开的、自由的、没有诡计与欺诈的竞争)的前提下利用其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各种活动。为了支持这一观点,他从股东中心论角度、微观经济学角度展开论述:

首先,从法理上而言,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职业经理人是公司的雇员,他们对股东负责。因此,主要的责任是为股东获取利益,确保股东价值最大化。

其次,从市场运行机制的角度,经理将组织资源用于“社会产品”,会削弱市场机制的基础。总有一方必须为这种资产的再分配付出代价。如果社会责任行为需要牺牲利润和股息,那么股东受损;如果必须降低工资和福利来支持社会责任行为,那么员工受损;如果通过提高价格来支撑社会责任行为,那么消费者受损;如果价格提高到失去竞争优势的程度,那么销售额会下降,企业生存将受到威胁,组织的全部组成要素都会受损失。

最后,从专业化分工角度,职业经理人如果追求利润之外的目标,作出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决策时,他们的工作内容就从企业经营跨入社会治理的范畴,超越了其职业专长,不符合专业化分工的商业组织原则。

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观点可解读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经济责任是社会责任的全部内容。弗里德曼的观点可谓遵从了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理论——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目标,代表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古典观点(Classical View)。

除了弗里德曼的论述之外,反对工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依据还有以下四个方面:

(1)多目标冲突:过多的社会目标会和经济目标争夺资源,妨碍工商企业的基本使命——经济的生产率的实现。

(2)权力过大:工商企业已经是最有权力的机构之一,占有大量的资金、技术、人员、土地等资源,如果工商企业超越商业领域,涉足社会目标,将面临权力过大的问题。

(3)授权主体缺位:并没有广泛的社会授权要求工商企业参与社会问题,公众在这些问题上意见不一,导致无法存在一个统一口径的授权主体。

(4)责任不清:政治人物追求社会目标,工商企业没有作出社会目标承诺和制定施政纲领来获取选票,接受大众监督和考核其施政绩效,保住或流失民众支持。而工商企业和公众之间没有社会责任的直接联系。

以上观点比较具有西方特色,但从我国国情来看,除了第一条依据之外,其他暂时不构成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理由。

纵览前述反对的依据,以弗里德曼的观点影响为最大,当然争议也较大。在工商界不乏其观点的支持者,甚至在今天,依旧能得到相当多的共情,有庞大的群众基础。比如,我们很容易发现,有的企业家认为慈善不应成为企业的负担,完全能与弗里德曼的观点达到共鸣。但是从“捐款门”事件的结果来看,反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古典观点可谓遭到了迎头痛击。那么弗里德曼的观点的疏漏之处在哪里?为什么错判了形势,对事情的走向丧失了预见性呢?

社会经济观点指出了古典观点的三个致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