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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论述
《改革》(1989年第6期)刊发厉以宁的《我对公有制与公平效率之间关系的认识》。文章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同公平效率之间的关系是可以协调的,当然,这必须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前提。如果不进行国营企业的体制改革,国营企业依然处于政企不分、不自主经营、不自负盈亏的地位,那么它们既不可能实现“效率”,又不可能实现“公平”。国有制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假定以资源自由流动和转让为前提,而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转让,从物质资源的角度来看,则以产权明确为必要条件。因此,国有制问题必须同国营企业体制问题结合在一起考察。对国营企业体制实行改革,绝不意味着摈弃社会主义公有制,更不意味着要以私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代替。国营小企业可以出卖给集体或个人。而一般行业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改革途径,则是用具有自我约束的、产权明确、政企分开、责任清晰的股份制来代替它。通过这种改革而建立的股份企业,将是以公有股为主的企业。
《经济研究》(1989年第6期)刊发张培刚的《发展经济学往何处去——建立新型发展经济学刍议》。文章指出,发展经济学是研究农业国家或经济落后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实现经济起飞和经济发展的问题。建立新型的发展经济学,首要的必须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方面来考察,探根溯源。建立新型的发展经济学,还必须从发展中国家的本国国情出发,制定发展战略。无论研究和制定何种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决不能笼统“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因各地的背景和条件的不同而应有差别。当前,中国强调先发展东南部沿海地区,这有其必要性,但如果中部不能相应地崛起,大西北和大西南不能同时着手开发,则全国整个经济的起飞和持续协调发展,仍然不可能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