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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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意义

从欧文的合作思想,到罗虚代尔的合作社原则,国内外农业经济发展的历程特别是经过我国合作社的百年实践多次证明,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组织化程度。“大市场,小农户”的格局是无法取得可持续的农业经济发展和市场效益的。第一,市场竞争加剧,市场信息化趋势越来越突出,单个农民无法满足企业的规模化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无法应对国际化趋势下的市场竞争压力。同时,农民在生产经营中不仅要承担自然、技术等风险,还要面对更大的市场经营风险。第二,农牧户的小规模经营、分散式管理,无法形成规模化经营效益,不适应现代农牧业和市场的发展需要。第三,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使生产成本和投资成本加大,抗击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的能力降低,造成资源及人力资本的浪费,不确定性风险加大。第四,农户个体经营行为难以控制,导致科技推广、科技经营进程缓慢,产业化发展、精细化耕作、绿色化经营和粮食安全等可控性差,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等粮食安全的源头问题难以把控。第五,土地经营分散,土地的综合利用、高效利用和资源的整合利用难以实现。因此,没有高度组织化的管理运行体系是无法完成这些服务的。只有通过农民合作组织,才能实现农业经济的产业化发展、组织化管理、系统性经营和可持续性发展。

青海不仅具有“地域大省、人口小省、资源富省、经济穷省”的特征,而且是世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地,更是全国最重要的水源地,生态地位极为重要。青海的农牧民居住分散,农牧业所占比重较大,农牧业经济发展滞后。因此,要想既保护生态,又促进农牧业经济的有效发展,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就只有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开展有序又合理的农牧业生产经营,以实现这一“多赢”目标。而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保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为农产品产业化经营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提供了平台。同时,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实施有组织的指导和规范,使生态保护的措施得以落实,成为农牧民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提高农牧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因此,在青海农牧区实施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不仅符合现阶段青海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且是青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时至今日,青海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进入逐步发展阶段。在实践领域,青海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不断扩大,一批龙头企业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逐步深化,青海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从数量增长逐步向规模与质量并重转变,业务范围也从单一的经营环节向产业化发展方向迈进,跨地区联合也在政府引导和市场促进下初步显现。而青海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仍停留在发展现状、条件、布局等方面,对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今后的发展方向、建设路径没有加以研究,缺少总结经验、创新发展的思路,导致“两难”局面:农牧民面对严酷的自然环境和市场竞争,向往以合作方式提高收入,但由于知识和管理能力欠缺,想合作却无法有效地合作;政府从政策出台到资金投入积极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但由于目标不清,途径不明,出现“撒胡椒面”现象,使各种“空壳社”“休眠社”“虚假社”屡屡出现。所以,对青海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研究,将直接影响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效发展,乃至影响青海整体经济、生态建设工程、新农村建设等目标的实现。因此,对这一内容的研究将在调查研究青海省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和状况的基础上,结合青海实际,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展开系统研究,以期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促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早日实现农牧业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牧业整体效益;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完善基础设施,切实实现小康社会目标;促进青海生态立省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同时,这将对今后青海农牧区农业经济的发展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