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司股权如何控制
1.3.1 同股同权与同股不同权
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自己在公司的权利是否与自己所持的股份完全一致?想要拿到更大的权限,是否必须增加自己所持的股份?事实上,答案是否定的。同股不同权的现象,在企业界非常常见。
现实中,同股同权与同股不同权的情况都存在,表1.3-1所示为两者的对比。
表1.3-1 同股同权与同股不同权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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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通过法律法规可以看到,“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等说法赋予了公司及股东很大的自由权。所以,同股同权和同股不同权这两种情况都会存在。
1.3.2 股份期权和虚拟股权
股份期权与虚拟股权是股权类型中两个较为特别的类型。该如何正确认识这两种股权呢?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在一次招录核心高管时,毕业于名牌大学有着丰富经验的汪先生引起了他的注意。李先生想让汪先生加入公司,一起打拼,合作共赢。汪先生则提出要么拿到股份期权,要么获取虚拟股权,这是自己入职公司的条件。
李先生有些疑惑:这两种股权有什么区别呢?哪一种更适合留住人才?
所谓股份期权,是指股东或者公司人为地把工商股权分为很多份。例如,把工商股权分为1000万份、5000万份或1亿份,其中的每一股都叫作股份期权。
所谓虚拟股权,其本质是分红权,同样也是把公司的工商股权分成很多份。如果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了虚拟股权,就相当于有了分红的权利。
简单来说,工商股权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股份期权是虚拟的工商股权,具备工商股权的特征,但是并不在工商部门体现。而虚拟股权的本质就是分红权,除了分红,虚拟股权一般不具备工商股权和股份期权所具有的其他股权权利。
结合案例,李先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汪先生分配相关股权。
1.3.3 股权代持后,隐名股东权益认知
股权由显名股东代持,自己成为隐名股东,这样的情形越来越常见。选择做隐名股东,会让自己的自由度更高,但是,也有可能会遭遇现有显名股东的不配合。那么,隐名股东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吴先生通过朋友认识了丁先生,丁先生手头有建筑项目,希望与吴先生合作,共同成立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吴先生负责协调建筑项目的技术工作。
吴先生很看好这个项目,所以接受了丁先生的邀请。作为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吴先生占股20%。不过,由于工作的原因,吴先生暂时不方便出现在工商登记中,因此,吴先生委托朋友田先生代持股权,并和田先生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股权由田先生代持,但实际出资人和股权受益人是吴先生,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指定日期前,田先生应当将股权变更登记到吴先生名下。
很快,建筑工程公司顺利成立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上记载丁先生占股40%,钱女士占股20%,高先生占股20%,田先生占股20%。之后,由于其他事情,吴先生和田先生之间产生了矛盾,直到指定日期一年后,田先生都没有配合吴先生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吴先生找到丁先生等股东,希望他们能够予以帮助。但是,丁先生等人并不同意变更。那么,吴先生可否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变更工商登记呢?
这类案件近年来呈多发趋势,吴先生能否要求强制变更工商登记呢?
根据实际情况,吴先生无权要求强制变更工商登记。
这是因为,作为隐名股东,吴先生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强制变更工商登记。
从法律上来说,隐名股东原则上只享有投资收益权,在工商登记上并不出现。隐名股东在隐居幕后时就应当预见显名股东私自处分代持股权的风险,隐名股东在享有隐名带来的利益时,也应当承担隐名带来的风险。
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就是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以人合性为主,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是公司得以成立和发展的基础。为避免公司在决策、管理及利润分配方面发生分歧,股东有权不接纳股东之外的人员加入公司。所以,吴先生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对公司而言,对外以工商登记的信息为准。如果显名股东在隐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隐名股东也就随之失去了确认自身股东身份及拥有公司股份的相关权利。隐名股东只能找显名股东赔偿因违约产生的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虽然吴先生与田先生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协议只能约束吴先生和田先生,并不能约束其他股东。吴先生虽然是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且依照与田先生的协议享有公司股权,但并不代表获得了公司的股东资格,需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获得公司股东资格。而现在公司过半数股东不同意吴先生成为股东,因此,吴先生无法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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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吴先生同意转让股权,可以进行股权评估,告知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没有股东愿意购买的,可以要求公司对该股份进行回购,然后依法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在这里,还要介绍一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即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合性为主,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合性为主。人合性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包括彼此之间的合作、互动、责任分配等。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法律规则上,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①股东人数具有最高限额,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人少便于交流和达成共同意见,能更好地维护人合性。
②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公开募集资金。
③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权可以很好地保护其他股东的权益,可以更好地维护原始股东的封闭性。
④公司成立后往往依据公司章程展开活动,更多地体现股东之间的契约合意。
⑤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股东既管理着公司又承担着投资的风险,资本与劳动结合较为紧密。
隐名股东是实际投资人,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股东是其他人,被记载的人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要想受法律保护,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协议。
②股权代持协议的签订时间在公司未依法成立时。
③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显名股东履行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
实践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的,应当从涉诉公司的运作模式、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隐名股东出资、工商登记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1.3.4 隐名股东如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出品的《人民的名义》一剧好评如潮。其中有一个片段引人注意:大风厂由国企改制而来,改制时职工持有公司40%左右的股份,但由于历史原因,员工作为隐名股东并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之后大股东擅自将股份质押,导致股份被法院处分,引发了群体事件。
上述片段反映了隐名股东权益被侵害的问题。现实中,隐名股东不在少数,他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变为显名股东呢?
韩先生和王先生、张先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韩先生在一家公司做高管,王先生、张先生在另一家公司做高管。王先生、张先生找到韩先生,邀请他一起开一家广告策划公司。韩先生认为这个想法不错,自己目前的工作待遇比较好,同时可以利用公司的平台拉一些客户,便答应了他们。于是,三个人达成一致意见,成立一家广告策划公司。
三个人签订了共同经营协议,约定:韩先生、王先生、张先生共同出资60万元成立公司,每人出资20万元,三人各占股33.33%,并约定共同分担风险,共同分享收益。对外以王先生和张先生的名义注册登记,对内则是股权平分。协议签订后,韩先生就出资了20万元,公司也给他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据。
之后,韩先生利用自身的优势,给公司拉了不少客户,并领取了分红。一年后,公司的效益大增。此时,王先生和张先生觉得韩先生付出较少,便不再承认韩先生是股东。他们表示韩先生给的20万元是公司向其借的,公司章程上没有其名字,便要求韩先生退出公司。韩先生很生气,但也很无奈,他能否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身份?
对于这一案例,韩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股东资格。
这是因为,韩先生属于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终或唯一依据。公司1/3的注册资金是韩先生出的,韩先生对公司的运营也有付出,并分配了利润,应当享有股东的权利。
与此同时,王先生、张先生和韩先生签订了共同经营协议,协议中有着明确约定,王先生、张先生很清楚韩先生是公司的股东,彼此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是真实、一致的,韩先生作为股东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韩先生可以通过起诉公司及王先生、张先生来确认自己的股东权利,案由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合同行为。选择做隐名股东,多数是因为自身不愿意或者无法登记在股东名册中。
隐名股东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名义股东存在失控的风险,名义股东在公司决策中一旦失控,由于缺乏股东的权力外观,隐名股东往往无法直接接管公司。目前的司法实践采取的是兼顾原则,兼顾个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对隐名股东的身份予以承认,另一方面,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赋予外部交易相对人信赖利益对抗权,隐名股东不能对抗基于对公司登记事项的信赖而从事交易的第三人。
对隐名股东而言,以下这些方法可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①签订有效合同规避风险。建议在公司成立时,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提前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和认可。为了防止未来可能产生的变故,建议隐名股东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较简便的方式就是让其他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签字确认,在之后可能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可以将股权代持协议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③要求名义股东将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有的名义股东可能会因债务问题,导致股权被冻结甚至被强制拍卖,为了规避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由于具有股权优先权,将来即使股权被拍卖,隐名股东也是第一受偿人。
④高管控制法。隐名股东直接安排任命总经理、财务总监、人事总监等高管职务,一方面可以知晓公司的重要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可以第一时间掌握名义股东的行为,在其经营行为不当时可以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第一时间介入,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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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附录:股权代持协议模板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甲方将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的股份,计出资金额¥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由乙方代持。
2.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是名义股东,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条款解释
本条内容主要写明甲方为实际出资人,将自己的股权委托乙方代持,乙方仅是名义股东。
第二条 委托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代持股权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2.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时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3.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甲方给付乙方__元作为报酬。
条款解释
本条内容主要是甲方委托乙方行使权利的范围以及委托的期间,对委托期间产生的费用也进行了约定,甲方与乙方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持有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权,而对该代持股权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2.甲方同意乙方长期以代持方式持有股权,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至指定第三人名下,乙方需无条件配合。
3.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擅自或超越权限行使股东权利等导致公司及甲方利益受损,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权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条款解释
本条内容是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列明了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主要作用是对乙方代持期间的行为进行约束,如乙方侵害公司及甲方利益,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益。
2.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可代甲方行使表决权。
3.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权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
4.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权所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均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__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必要情况下甲方须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权时,乙方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6.甲方向第三人转让代持股权时,乙方应无条件进行配合。
条款解释
本条内容是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约定,对乙方在委托期间的行为进行的约定,对分红及股权管理进行的约定。
第五条 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条款解释
本条内容是对双方的保密义务的约定,要求双方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行为。除本协议特别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另一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律师费或利息)赔偿守约方。
条款解释
本条是违约责任条款,如需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还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条款解释
本条为管辖权条款,约定一旦产生争议,由具体法院管辖。如果需要提交仲裁,可以约定由具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条款解释
本条是附则性条款,对协议的效力及签署进行了约定。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