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纸牌屋:金融寡头操控下的美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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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道夫·伯利和加德纳·米恩斯

虽然早在19世纪80年代,因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而导致的权力和财富高度集中的现象已经引起美国社会的关注,进而促成反垄断法规的出台。但直到1933年,新任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Roosevelt)开始推动新政,股权分散的基本事实才开始获得重视。大型企业被指摘为“不合法”和“缺乏责任感”——它们既没有履行社会责任,也无法实现股东的经济权益。股权分散导致财富和权力趋于集中化的现象已经蔓延至上市公司内部,而不仅仅是银行或保险公司的特有现象。

阿道夫·伯利和加德纳·米恩斯指出,全国前200家大型企业正在垄断美国经济的“生产资料”——卡尔·马克思(Karl Marx)提出的概念。尽管这并非本书要探讨的少数者问题,但它同样不容忽视。他们认为:

经济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可能对大多数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并波及整个地区,改变贸易流向,导致不同社区的发展差异。由少数人掌握的组织已经超越了私营企业的框架,逐步扩展到了社会性机构。

大型上市公司的影响力逐渐凌驾于政府之上,因此,深入了解它们背后的掌控者及控制方式变得尤为重要。伯利和米恩斯首次系统地阐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现象。他们认为,与过去的产权时代不同,持股比例较少的职业经理人已经代替法定所有者,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掌权者。他们提出的核心观点对于理解企业运作机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尽管有人批评伯利和米恩斯的观点言之过甚,但这一观点其实深刻地改变了我们对上市公司运作机制的认知。他们的观点与历史上的新闻报道揭示的某些问题存在一定的延续性,例如镀金时代(Gilded Age)[10]的强盗资本家(Robber Barons)[11],托拉斯与反托拉斯之间的对抗,以及针对中心化金融的政治斗争。进步思想领袖最早嗅到经济规模可能带来的潜在危险。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12]对各种形式的“庞大”提出批判,并于1914年提出“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的理论,强调通过信息披露来揭示公司腐败和浪费的问题。

1929年华尔街大崩盘让人们更加认同之前的批评观点。这次股市崩盘揭示了广泛存在的欺诈,引起了公众和在职官员对改革的强烈呼声。正如乔尔·塞利格曼(Joel Seligman)所指出:“……崩盘后10周内,有6名国会议员提案对公司财务报表、保证金贷款及证券做空进行监管。”在1930年至1931年的市场下滑期间,“这些法案并非由寂寂无名的初级议员匆促提出”,而是由“弗吉尼亚州民主党人卡特·格拉斯(Carter Glass)领导制定……卡特·格拉斯一直坚持保守主义价值观……向来反对联邦政府的‘权力集中’……但凡事皆有例外……在这次事件中,他支持联邦政府对纽约市的‘金融人群’实施控制”。根据商业历史学家托马斯·麦格劳(Thomas McGraw)的叙述:“到了1933年,重新建立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已经刻不容缓。业界普遍认识到……需要采取积极措施来恢复市场。”

1932年至1934年,国会在费迪南德·佩科拉(Ferdinand Pecora)的监督下进行了公开调查,揭示了企业滥用职权的普遍问题。这次调查明显受到20世纪初有关保险公司和金融托拉斯的听证会的影响。作家罗恩·切尔诺(Ron Chernow)写道:“佩科拉展示的图表显示,摩根合伙人在89家总资产达200亿美元的公司中拥有126个董事席位。佩科拉后来形容‘这种私人权力所达到的极限可谓空前绝后’。”大多数美国人过去普遍认为,上市公司的经济增长是合法且道德的,但这种信念在大萧条发生后土崩瓦解。

主要受益于1933年罗斯福采纳的“充分和公正披露”制度和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成立,上市公司最终在法律和监管层面上获得了合法性。SEC制定并执行了一系列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要求它们发布年度报告,接受独立审计,并采取更健全的治理措施,包括规定个体投资者如何投票,以及基于哪些信息进行投票。这些变化是真实的、显著的、公开的。

这些法规的实施为上市公司投下了一束阳光,有效提振了公司、资本市场和整个美国经济的信心。美国的投资者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对市场恢复了信心。新法律改进了当时的公司法,旨在加强高管对股东的责任感,同时将更多的权力和控制权交还给投资者,也就是那些承担着最大风险、对公司拥有最大所有权的人。

公司向所有者保持透明,亦即向公众保持透明。透明度的提升赋予了公司更大的可信度,确保其经营合法合规,真正创造价值,而不是沦为个人敛财或谋权的工具。

这凸显了SEC的成立及其初始议程的重要性。起初,SEC遭到企业管理层的诸般反对,还被贴上了“俄国式”的标签。SEC在很多领域都遭遇了巨大的阻力,尤其是在股票交易所和公共事业单位中,前者的资本市场影响力在20世纪20年代一直不断增强,后者则具有伯利和米恩斯所指出的规模(企业规模大)、股权分散、经济集中和问责机制缺失等不良特征。在经历了令人担忧的10年之后,大多数商业领袖都勉为其难地接受了SEC规则的限制,并将其视为大萧条时期全球经济问题的补救措施。

SEC关于披露要求的新制度让人们有理由相信,私营上市公司在实现经济目标方面可能比潜在的国有竞争对手更为出色。事实上,证券监管不仅帮助上市公司重树政治合法性,更推动上市公司公开风险,对经营活动负责,积极构建安全的证券交易市场。因此,相较于其他发达经济体,投资者愿意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在美国市场进行投资。通过SEC的有力监管,资本市场经历了深化改革,有效提升了市场流动性,进一步削减了资本成本。资本成本的降低和市场流动性的提高,又反过来推动企业成长,创造就业机会,并在广大劳动者和投资者之间实现了财富的公平分配。迄今,美国仍主导着全球最庞大、最深厚的资本市场,这离不开SEC的有效监管。

20世纪30年代至80年代,典型的伯利-米恩斯式上市公司从筹资到治理的过程中,通常会经历一个标准的三阶段生命周期。在企业创立的第一阶段,企业家筹集资金的渠道主要包括自身储蓄、天使投资人[13],以及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风险投资公司。在投资私有公司时,个人投资者的财富有可能因为投资市场的狂热或者公司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害。为此,证券法明确规定了投资者数量的上限。虽然很多公司最终会面临失败,但这些失败并不会对整个市场或投资者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而且投资者也有能力应对投资风险。

在第二阶段,企业在实现盈利并呈现出可持续的迹象时,创业者会选择通过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发行股票并上市,即向匿名的个体投资者出售股份,并在股票交易所上市。投资者将获得可在二级市场[14]自由流通的股份,并受到强制性审计、信息披露及SEC的保护。

任何一次公开发行的过程都要接受严格监管,禁止通过广告牌和电视广告等形式进行推广。核保人、审计人员和律师作为这个过程的把关系统,负责向投资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确保他们充分了解公司前景和风险。个体投资者无法通过在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来获得控股地位,且通常只有极少数投资者会持有超过5%的股份。

在第三阶段,上市公司出现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现象,而个体投资者则选择“理性的无知”[15]和“消极被动的无知”[16]。罗斯福新政以及获得授权的工会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会对股东之外的其他方造成伤害。没有一个职业经理人或管理团队可以掌控多个大型上市公司,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有效防止了单一公司对某个行业的垄断。尽管个别上市公司规模庞大、实力雄厚,而且管理层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但是它们并没有集中在一个中央机构或协调体系中,形成一个掌握金融权力的集中网络。在参与政治活动层面,上市公司之间既有合作又有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