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意义
1.1.1 现实意义
银行信贷是现代经济波动的重要驱动因素之一(李连发和辛晓岱,2012)。由于银行行为存在巨大的外部性,银行体系潜在风险的爆发往往会引发整个经济体的危机,因此银行业的风险控制,无论是对其自身的正常持续经营还是对整个经济体的稳定运行都显得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仍然是利息收入,信用风险仍然是多数商业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而信用风险主要产生于银行的信贷行为中。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进行了严格控制,如2006年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将监管核心指标分为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三个层次,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标准。在上述监管标准中,信用风险被作为监管银行风险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可见监管机构对信用风险的重视程度。
然而,出于社会成本等考虑,我国银行监管重点仍然是少数大型银行,广大城商行由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对其实施监管。实际上,相比于国有大型银行,城商行的信贷行为更加混乱,更容易累积风险。在我国现行的官员考核体系中,官员所管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往往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因此,各地官员都有强烈的追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的冲动。在推动经济增长的投资、消费和出口这“三驾马车”中,投资是最容易被地方政府使用且收效最快的提升地区生产总值的方法,因此各地地方政府都有强烈的动机扩大投资。然而,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短期内难以得到大幅度提升时,举债成为各地地方政府的重要资金来源,那么银行无疑成为地方政府举债的主要对象。为了减少各地地方政府对大型国有银行的行政干预,我国对大型国有银行进行了垂直化管理,这大大减弱了地方政府对大型国有银行的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刚刚成立的城商行自然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渠道。通过“事权”和“任命权”对城商行的控制,地方政府可以影响城商行的信贷行为,保证其发展经济所需要的资金来源。但是,地方政府对于城商行的干预可能使城商行累积更多的风险。当遇到外部冲击时,以城商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往往是银行体系中最脆弱的环节。例如,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到来时,大型银行具有规模优势,可以“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ll),得到充分的政府救助和媒体关注,而广大中小型银行却只能通过自身努力来应对金融危机,最终大量中小型银行在这场金融浩劫中纷纷破产,增加了金融危机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就地方政府对城商行信贷行为的影响机制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能够对地方政府干预城商行信贷行为进行有效制衡的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以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