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基础设施
发展经济学家是最先研究“基础设施”这一概念的。保罗·罗森斯坦·罗丹(Paul Rosenstein-Rodan)、拉格纳·纳斯(Ragnar Nurse)和阿尔伯特·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等发展经济学家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本称为“社会管理资本”,并最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普遍观点认为电力、运输、通信等与社会经济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其“成本”应该由国民经济总体来进行分摊;拉格纳·纳斯在罗森斯坦(Rosenstein)提出的经济类基础设施中增加了医院、学校等社会基础设施,认为其主要用来提高私人资本的投资回报率;阿尔伯特·赫希曼则更加详细地对基础设施进行了分析,认为基础设施是社会间接资本,为各类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基本服务,并将具备“硬件”条件的基础设施称为狭义的基础设施,主要指交通(港口、公路)、能源(电力)等设施,同时将法律、教育、公共卫生等也纳入到广义的基础设施中。在发展经济学家的影响下,西方对“基础设施”的广义认识为:基础设施包括运输和通信系统、电力设备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同时也包括人民受教育的水平、社会风尚、生产技术及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
“基础设施”这一概念引入我国时,研究者将其按照字面意思翻译为“基础结构(infrastructure)”。钱家骏和毛立本在1981年率先介绍了这一概念的含义,将其定义为“向社会上所有商品生产部门提供基本服务的那些部门”,认为它是社会的基础,并同样将其区分为具有有形资产的狭义基础设施,如运输、动力和通信,以及具有无形资产的广义基础设施,如教育、卫生、科研服务。其后,刘景林在《论基础结构》一文中对基础设施的概念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定义其为“为发展生产和保证生活供应创造共同条件而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设施、机构的总体”,将其按照职能划分为生产性基础结构、生活性基础结构、社会性基础结构,并探讨了生产性基础结构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这也是国内早期对基础设施进行的最系统的研究。其后,冯兰瑞、何兴刚等学者都沿用了钱家骏等人的概念。同时,樊纲等学者将“基础结构”改为“基础设施”,同时提出“基础部门”的概念,对基础设施的基本认识一直沿袭至今。
除了各国的研究者外,国际组织也十分重视对基础设施的研究,当前受到广泛认可的“基础设施”的概念基本来源于国际组织。世界银行在《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中使用了“基础设施”的概念,并将其主要定义为经济基础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电力、电信、自来水、卫生、排污等)、公共工程(公路、大坝、排水灌溉等)和其他交通运输部门(城市间道路、港口、机场等)。在这一份报告中,世界银行深入讨论了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基础设施供给的方式、政府基础设施融资问题等,形成了许多共识。此外,联合国及OECD的相关定义也受到广泛的认可:“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公共工程系统。基础设施投资是指公共和私营部门对能够在长期内支持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固定的、不可移动的资产的投资。”世界经济论坛(WEF)也有类似定义:对于政府和社会而言,基础设施通常指对社会运作和经济运行至关重要的物理结构——道路、桥梁、机场、电网、学校、医院。
从“基础设施”这一概念的发展沿革来看,基础设施是一种具有公共工程性质的物理结构,主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基础设施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如在信息化时代,“数字基础设施”也成为基础设施的一部分。从本书研究的内容来看,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中强调的基础设施主要是起“互联互通”和推动经济发展作用的经济基础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和电力等能源基础设施,这也是本书“基础设施”研究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