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非营利组织的类型
1.2.1 分类标准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根据产业划分的方法,提出了ICNPO分类标准。此标准将非营利组织分为12个大类和24个小类。其中,12个大类分别为文化与休闲、教育与科学研究、卫生、社会服务、环境、发展与住房、法律与政治、慈善中介与志愿行为鼓励、国际活动、宗教组织、专业协会或工会及其他。英国学者克拉克(Clark)基于非政府组织从事活动的类型划分了6大类,包括救济和福利机构、技术革新组织、承包公共服务组织、大众发展机构、“草根”发展组织、请愿团体和网络。
我国主要的分类方式如下:
1.2.1.1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进行划分
王名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将组织分为公益型非营利组织和互益型非营利组织。
(1)公益型非营利性组织以整个社会为服务对象,从事公益或者慈善事业,所得收入或组织财产不得分配给组织成员,如各类教会、社会福利组织和提供服务的组织等。
(2)互益型非营利组织以组织成员为服务对象,以为了成员之间的友善和睦与相互扶助为目的,是公益、慈善宗教以外的组织,同样,组织的剩余金额与财产也不得进行分配,如住宅管理委员会、各类社交团体、合作社等。
1.2.1.2 根据组织的性质和职能进行划分
郭国庆按照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和职能,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分为7类:
(1)教育、研究组织,指从幼儿园开始,到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机构和各种专门的科学研究院所等科研机构。
(2)医疗保健组织,指各种医院、医疗康复中心、保健中心等医疗保健机构。
(3)学术、文化组织,主要指各种学术学会及各种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4)群众、团体组织,主要指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妇联组织以及同学会、同乡会、校友会等。
(5)慈善基金组织,指各种以慈善救助活动为主的基金会、慈善会等。如中国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北大荒基金会等。
(6)协会、联合组织,主要指各个不同行业和同行业者的协会、联合会,如中国工业经济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协会等。
(7)其他组织,指绿色环境保护组织、保护植物组织等其他组织。
1.2.1.3 其他分类
王颖根据组织的形成过程、领导层的产生、主要领导的身份和经费来源,将我国非政府组织分为三类,即官办型、半官半民型和民办型。康晓光根据“起源”将我国非政府组织也分为三类,即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外部输入型。
1.2.1.4 官方分类
从政府管理的视角,我国非营利组织分为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随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得以不断建立健全,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旨在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从而制定本条例。
非营利组织按照不同标准及侧重点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但我国最权威且广泛使用的方式是将其分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下文将会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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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志愿者组织、草根组织、公民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公益组织、慈善组织、中介组织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从本质上来说,非营利组织和这些组织之间不存在本质的差别,只是由于侧重点不同而称谓不同而已。
1.非政府组织侧重和政府的区别,强调它们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其附属机构,是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一种组织。而非营利组织侧重和企业的区别,强调这些组织不是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独立于市场体系之外的一种组织。
2.第三部门是相对于政府和市场而言的,强调它们与政府、市场是平行的第三体系。
3.志愿者组织强调这些组织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志愿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上的投入,强调非营利组织的志愿性。
4.民间组织主要是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称谓,我国民政部门内设立有民间组织管理机构。
5.公益组织主要强调了组织的目的,即该组织的存在不是为了私利,而是为了公共利益。6.公民社会从社会关系讲,与非营利组织相比,它的外延更为广泛,这一概念包括若干基本要素:一个公共权威之外的私人活动空间(市场、家庭、社团等);由私人活动逐渐产生公共领域;一个外在且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等。
7.慈善组织侧重于强调组织的资金来源于私人的慈善性捐助,而非政府的财政拨款。
8.中介组织强调这些组织处于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是联结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各种中间组织,既有营利中介组织也有非营利中介组织。
9.草根组织特指非营利组织中那些扎根于城乡社区的基层民众组织,侧重于发展中国家的基层组织。
资料来源:宋晨枫,等.非营利组织管理学习指导[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1.2.2 社会团体
按照2018年8月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社会团体”的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是建立在一定社会关系基础上的会员制组织,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在非营利组织中,除了基金会以外其他以“会”字命名的组织(如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学会、联谊会等)都属于社会团体的范畴。因此,社会团体可定义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一是组织主体,一般而言,社会团体的组织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指具有中国籍的公民,非中国公民不能组成社会团体。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一些例外,非中国公民也可以组建特殊的社会团体,如外国商会。二是组织目的,任何社会团体的产生都有其最初的产生原因——有的是由于共同的生活或工作兴趣组建起来的,如桥牌协会、登山协会;有的是由于共同的职业特点而组建起来的,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有的是因共同的私人利益组建起来的,如服装协会、广告协会;有的是因公共利益组建起来的,如志愿者协会;有的是根据政党组织和政府组织的需要组建起来的,服务于政党组织、社会公众,如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三是组织原则,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注册登记并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社会团体的成员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参加社会团体,行使相同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四是组织架构,社会团体都有阐明组织宗旨、活动范围、组织机构、终止程序的章程。五是组织性质,社会团体是以提供社会服务为导向的非营利组织。
社会团体可分为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行业性社团是指由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从事某一行业的管理、协调或服务,旨在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秩序的经济性社会团体。此类社会团体一般为经济团体,又可细分为农业类社团、工业类社团、商业类社团等。学术性社团是指由同一学科、同一专业或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科研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经过民政部门核准,依法注册登记,为促进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交叉科学教学研究的深入,以普及科学知识,培养人才,促进科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开展活动的团体。其可划分为自然科学类社团、社会科学社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社团。专业性社团是指相同领域的法人组织和专业人士围绕专业技术和专业资金开展专业活动,提高专业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组成的为经济社会服务的社会团体。联合性社团是指相同领域或不同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了共同的兴趣、爱好、利益进行横向交流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可分为联谊类社会团体和联合类社会团体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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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作家协会简称中国作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中国作家协会的前身是中华全国文学工作者协会(简称全国文协),1949年7月23日在北平成立。1953年10月,全国文协正式更名为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作家协会是一个独立的、中央一级的全国性人民团体,荟萃了我国文学界的优秀人才。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作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组织文学评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创作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进行文学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健康说理的文学评论和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发现和培养各民族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促进各民族文学的发展;增进同港、澳、台地区和海外侨胞中作家的联系;推进中外文学交流,代表中国作家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反映作家的意见和要求,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
中国作家协会内设办公厅、人事部、创作联络部、对外联络部等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及创作研究部,分别负责协调机关工作和会务组织工作;组织作家深入生活,联系各团体会员和文学团体,组织文学评奖和进行会员会籍管理;进行人事管理;安排中外作家双边互访、进行文学交流;负责机关党的建设等。
资料来源:中国作家协会官网,http://www.chinawriter.com.cn/zxjg/zxjj.shtml
1.2.3 社会服务机构
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指由国家、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的,通过社会福利从业人员,为特定的、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机构,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养老院、民办博物馆都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领域类型可分为:教育事业、卫生事业、文化事业、科技事业、体育事业、劳动事业、民政事业、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不同领域的具体例子如下:①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学校或中心等;②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③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④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等;⑤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⑥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⑦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⑧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及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⑨法律服务业如法律科技企业、法律生态服务公司、替代性法律服务提供商和创新模式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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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紫檀博物馆
中国紫檀博物馆是由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富华国际集团主席、美国萨凡那艺术设计学院荣誉人文博士、校董会副主席陈丽华女士投资逾两亿元人民币兴建的,是北京市向新中国成立50周年献礼的重点工程。中国紫檀博物馆是中国首家规模最大,集收藏研究、陈列展示紫檀艺术,鉴赏中国传统古典家具的专题类民办(私立)博物馆于一体,填补了中国博物馆界的一项空白。
多年来,中国紫檀博物馆秉承“继承、发展、创新”的经营理念,在传承与弘扬中国传统家具艺术方面默默耕耘,并使之发扬光大。正是因为陈丽华馆长的远见卓识,从而使得濒临失传的紫檀雕刻工艺得到抢救、保护和创新。2011年9月,中国紫檀博物馆申报的“紫檀雕刻技艺”被国务院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2年,中国紫檀博物馆又被北京市政府定为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为更好地在海外传播中国传统紫檀文化,中国紫檀博物馆先后在美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举办了以“紫檀的奥秘”为主题的巡展,向世界介绍了中国,展示了中国传统的古典家具文化,受到了当地各界人士的推崇和认同。同时,中国紫檀博物馆还以另一种形式构架起东西方文化交流的桥梁,包括北京故宫博物院、德国德累斯顿国家艺术收藏馆、美国史密森博物学院、法国香波堡、日本九州国立博物馆在内的几家世界级博物馆都收藏有中国紫檀博物馆的大型紫檀艺术珍品。时任中国文化部副部长、故宫博物院院长郑欣淼盛赞这一创举为中国传统文化走向世界做出了重要贡献。
资料来源:中国紫檀博物馆官网,http://www.redsandalwood.com/
1.2.4 基金会
根据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被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在非营利组织的三种类型中,虽然基金会的数量最少,但其募集和掌握的资金量大,社会影响力较大。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对于公募性基金会而言,资源获得来自公众的自愿性捐赠,不具有财政机制的强制性和市场机制的交易性,而是由公众的捐赠意愿来决定的。非公募基金会,类似于国外的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主要由特定的群体出资发起,也仅在小圈子里定向筹募善款。两种基金会并无优劣之分。一般来说,一些具有社会创新、实验性的公益项目,以非公募基金会为依托更佳;而扶贫、济困、救灾等领域,则更适宜公募基金会发动公众参与。不过,由于公募基金会公共性强、涉及面广,我国政府对公募基金会的审批管理更为严格。
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区别:
(1)募捐对象不同。公募基金会可以直接面向公众募捐,非公募基金会不直接面向公众募捐。
(2)募捐活动的地域范围不同。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公开募捐活动只能在登记注册地开展。
(3)注册金额要求不同(单位:人民币)。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的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不低于200万元即可。
(4)登记管理机关不同。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登记;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非公募基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都可以登记。
(5)名称要求不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但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而非公募基金会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6)近亲属关系人员在理事会任职的规定不同。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7)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占比不同。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8)接受社会监督的力度不同。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募基金会负有更重的义务。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非公募基金会由于不存在公开募捐活动,因此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
总的来说,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构成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主体。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这三者的共同特征是:①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②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③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虽然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都属于非营利组织,都可以申请获得慈善组织身份、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
但是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这三者也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①作用上各具侧重点,社会服务机构常以公益项目运作能力见长,社会团体擅长管理培育志愿者队伍,基金会则是筹资。②相关法律规定的设置条件不同,这三类组织形式在注册资金、发起人数量、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取得等多方面存在差别。③结构存在差异,社会服务机构是从事经常性、连续性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实体性是其有别于社会团体的一个基本特征,而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的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④绩效评估指标设置方面存在差异,如对公益类社会团体的评估主要侧重社团在社会公益领域的工作绩效,对学术类社会团体的评估则主要关注组织在学术活动、咨询交流等领域的绩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估侧重行业服务与反映行业诉求,而对基金会的评估则重点关注社会捐赠、公益活动以及项目运行中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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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SCLF)兼具群团组织和公益慈善机构双重属性。为纪念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继承和发扬她的未竟事业,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宋庆龄基金会于1982年5月成立;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基金会宗旨: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培育少年儿童的未竟事业。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主要任务是:
(一)弘扬孙中山、宋庆龄伟大思想和崇高精神,深入挖掘其丰富内涵和时代价值;
(二)联络孙中山、宋庆龄亲友后代等,广聚人才和智力资源,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形成共同致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化对外民间友好合作,扩大同国外政要、知名人士、友好组织的联系与交往,促进中外人文交流,推动文明交流互鉴,讲好中国故事,发挥拓展民间外交的重要平台作用;
(四)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推动与港、澳、台地区多领域、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发挥推动祖国和平统一的重要桥梁作用;
(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助力青少年成长成才,组织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有益于妇幼福利事业发展等相关业务与活动,发挥发展青少年事业的重要力量作用;
(六)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依法依规募集基金,用好善款,服务社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团体作用。
资料来源: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官网,https://www.sclf.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