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导论
1.1 概念解析
1.1.1 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汉译,缩写为“NPO”。此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是指在美国社会中符合《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501(c)3条的规定,从而获得税务减免待遇的组织。相似概念如:非政府组织(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慈善组织(charitable sector)、志愿者组织(voluntary sector)、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免税组织(tax-exempt sector)、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等。
如果强调与政府及企业的差异,非营利组织就是“第三部门”“社团组织”“中介组织”“社会中间层”;如果强调与国家或政府组织的差异,非营利组织就是“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组织”;如果强调与经济组织的差异,非营利组织就是“免税组织”“独立部门”;如果强调组织的某种功能或属性,非营利组织就是“公益组织”“慈善组织”“行业组织”“志愿者组织”“准单位组织”“类行政组织”。
20世纪70年代末,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开始流行起来,并于20世纪90年代末成为全球通用的主流概念。于2021年1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章第三节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态,其在人类历史的早期就已经存在。但是,作为20世纪后半期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政治现象,有其独特内涵。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NPO做不同的界定:
一是从财务管理角度。首先是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联合国国民收入统计系统规定:收入主要不是来自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而是来自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社会捐款的社会组织即视为NPO。其次是禁止分配限制。非营利组织应具备以下四条性质:无营利动机;无个人拥有组织的权益股份或所有权;组织的权益或所有权不得任意出售或交换;通常都不可以任何方式给予资金捐助者或赞助人财务上的收益。一个组织如果是非营利组织,那么就不能把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分配给机构的建立者、捐助者、机构成员。最后是免税。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有各自不同的法律规定,一般通过各国的税法和组织管理法来加以规定,是否具有免税资格取决于NPO的活动及其收入的类别。如在美国,非营利身份是获得免税资格的一个先决条件,任何组织在成立后都不能自动获得免税资格,必须符合美国国内收入署(IRS)的相关要求,并向IRS提出免税申请。美国税法典第501条中有28个条款对各类组织免征所得税,凡是符合该条款的即被定义为NPO。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减免、捐赠者的税收抵扣、获得政府和其他组织的资助等。非营利组织需要缴纳的是“无关活动收入税”,即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部分。如非营利学校的学杂费、公共科研费是免税的,但是横向科研经费、校舍出租费、投资等就需要和营利部门一样交税。
二是从组织特征角度。首先是排他角度。在学术界有一种被广泛认可的看法,即非营利组织是政府和私营企业之外社会组织的统称,如果一个组织不是政府组织也不是企业组织,那么就可以归纳为非营利组织。其次是目的功能。如果该机构的目的是促进“公共利益”或“特定公益事业”,我们就视其为NPO。这是一种比较抽象的界定,各国法律均规定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且其收入不得用于分发给成员的社会组织。最后是组织性质。美国研究非营利组织的专家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莱斯特·萨拉蒙教授指出:凡是满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自愿性这5个条件的组织就算是NPO。
非营利组织不同于企业或公司等市场组织,它们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们的利润不能用于分红。非营利不同于非盈利,“营”是经营、寻求的意思,“非营利组织”强调组织的运作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禁止其经营或取得“盈利”。非营利组织是指独立于政府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社会提供公益性和互益性的产品和服务的组织。也有学者将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组织的设立和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净盈余不得分配,由志愿人员组成,实行自我管理的、独立的、公共或民间性质的组织团体。
经过对学者研究的总结,非营利组织的含义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广义的理解,认为非营利组织是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方社会组织;二是狭义层面的理解,认为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作为目的,不带有政治和宗教色彩;三是介于两者之间,将一些基层的社会组织及团体纳入其中;四是从发展史来理解,非营利组织的前身是国际社会人道救援组织,主要目的是解决贫困国家的生存和生活问题。
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对应的组织形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呼,如“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慈善组织”“公益组织”“免税组织”“民间组织”“社会组织”等。萨拉蒙恰当地指出:“每一种称呼都至少会部分地误导着人们的视线,但同时,每一称呼又反映了该领域的某一方面的性质。”除了称呼繁多不一之外,非营利组织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也是五花八门。但目前最常见的非营利组织定义法有:“剩余法”“特征法”“功能法”“法律界定法”。
一是剩余法。剩余法是界定非营利组织最流行的方法,这种方法认为现代社会存在三种组织:政府组织、商业组织或营利组织,剩余的组织就是非营利组织。也就是说,既不是政府机构,又不是商业组织的组织,即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这种分类方法构成了“三部门理论”的基础。“三部门理论”认为,现代社会是由三大部门组成的,第一部门由政府构成,第二部门由商业组织构成,第三部门由非营利组织构成。剩余法的优点是简易,缺点是过于空洞,既未能确切地指出非营利组织的属性,也未能界定它与其他组织的本质差异。
二是特征法。特征法通过确定非营利组织的一系列特征对其进行定义。萨拉蒙根据组织的结构和运作方式,提出非营利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①正规性,强调要有正式的规章制度、组织结构、经常性活动及法人身份;②民间性,强调非营利组织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但非营利组织可以接受政府的资助;③非利润分配性,强调非营利组织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④自治性,强调非营利组织能够自主地选择自己的活动;⑤志愿性,强调非营利组织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还是在管理组织事务中均有显著的志愿参与。海曼指出非营利组织的四个特征:一是成员致力于某些公益目标;二是经费不依赖官方;三是首要目标不在于获得最大利润;四是成员可以自由地随时退出。特征法易于把握非营利组织的本质特征,但适用范围有限。
三是功能法。功能法强调,只要它发挥了非营利组织应有的社会功能,那么就可以认定它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不必追究它是否具有正规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合法免税权利。功能法抓住了非营利组织的功能性特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中的国家,但是此种方法无法把握非营利组织的组织结构、行为方式等特征。
四是法律界定法。各国政府管理部门针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了操作性定义。《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则将慈善组织定义为“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共同构成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主体。
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目前还存在许多争论,一般认为,非营利组织一般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此外,还包括城市社区组织、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组织等。在实践上这些组织统称为社会组织,传统的事业单位因有较多争议而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
但总的来说,非营利组织可以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志愿机制提供服务、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获收益不能用于投资收益进行分配,换句话说,其产权是模糊产权并且不具有收益权;以志愿机制提供服务,而不是通过强制方式,这就区别于政府组织;从事公益或互益活动,提供的是公共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这就区别于企业组织。
知识拓展
中华慈善总会
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于1994年,是新中国首家以“中华”“慈善”命名,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其宗旨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发展慈善事业,传播慈善文化,帮助困难群众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中华慈善总会成立至今,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爱心力量,多方筹措慈善款物,实施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活动,在紧急救援、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医疗救助、助学支教等多个领域成效卓著,业已形成一个遍布全国、规模庞大的慈善援助网络。截至2021年年底,共募集慈善款物价值达1 400多亿元,使数以千万计困难群众得到不同形式的救助,成为推动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中华慈善总会重点推出全国性慈善项目“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和“善济病困”工程,为助力乡村振兴、参与社会治理、推进共同富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华慈善总会始终坚持严格的业务管理与信息公开制度,社会公信力持久稳步提升,连续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自2008年起连续三次获评全国“AAAAA级基金会”称号。中华慈善总会始终坚持“广结善缘、奉献社会、服务行业”的立会原则,截至2021年年底,已拥有全国各地460余个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名副其实的枢纽型慈善组织。中华慈善总会不断加强对外联络工作,与港澳台地区和海外众多公益慈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实施了多项合作项目,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业已成为联系海内外华人和国际友人,共同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稳步健康发展的一个枢纽型慈善组织。
资料来源:中华慈善总会官网,http://www.chinacharityfederation.org
1.1.2 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莱斯特·M.萨拉蒙在1981年采用“结构-运作式”的建构方式,将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归纳为五个方面: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这五个特征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根本属性。
1.1.2.1 组织性
组织性是指非营利组织必须是有一定制度化的正式组织。一是非营利组织具备正式组织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包括明确的使命和宗旨、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组织制度、负责人、员工队伍、办公场所等。二是其建立经过国家法律许可,要求非营利组织获得了合法地位,具有法人资格,才能以法人身份进行社会活动和订立合同。
1.1.2.2 民间性
民间性是指非营利组织不是政府或其附属机构,而是非政府性的组织,组织的决策和行为不受政府机构的控制,即体制上独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又不受制于政府,也称为“非政府性”。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机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决策体制上不同于政府,非营利组织是自主决策和自治管理的独立实体。二是在治理结构上不同于政府,非营利组织一般不采取集中领导的等级式体制。三是在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非营利组织是在共同价值观基础上,通过协商、说服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去赢得生存空间。
1.1.2.3 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首要特征,也是最显著的特征,这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属性。非营利性的特征要求非营利组织:①不以营利为目的。②不能进行剩余收入的分配。③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资产。
1.1.2.4 自治性
自治性是指非营利组织具有自主决策权,独立承担和管理它们的内部事务,包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业务范围的确立、人事任免等问题都由非营利组织依法自行决定。同时,在接受监督时,除了受政府和其他监管主体的监督以外,非营利组织不受其他任何机构的控制,政府和企业等都不能干涉其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的活动。
1.1.2.5 志愿性
志愿性,即人们参加非营利组织都是自愿的,甚至有一些人参加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是不求回报的,这是非营利组织极具特色的一个属性。志愿性是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的内驱力。这一特征是政府部门和企业所不具备的,是非营利组织的宝贵资源。志愿性强调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志愿精神和利他主义为内在驱动力,而不是以经济收益或利润作为驱动力。二是组织的活动主要来自志愿劳动。三是组织的资金主要来自志愿捐赠。
综上,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可概括为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其中,非营利性是其根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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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妇联
中国八大人民团体:妇联、工会、共青团、科协、青联、侨联、台联、工商联。
妇联成立于1949年,建立初期的定位为负有政治使命的群众组织(反帝反封,解放妇女、维护妇女儿童权利)。发展时期政治功能和维权职能并重。文化大革命时期瘫痪。1978年后重建,1988年第六次全国妇联代表大会上,提出服务对象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凸显群众性、社会性,大会确认“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提出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方针。1995年,中国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非政府”概念被引入中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妇联的非政府组织身份得到认定,妇联开始转型。2008年,全国第十次妇女大会上进一步要求各级妇联突出维权,大力实施“妇女儿童权益维护行动”,此后为适应新的形势,增设妇女权益部、信访处等部门。历史上妇联是党实施群众路线的工具,是政府社会职能的延伸。行政性和民间性是一对对立与统一的矛盾体。行政性会给民间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政府代言人,影响妇联的代表性和群众基础),但同时行政性会给民间性组织带来一定的资源和制度保障。
资料来源: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官网,https://www.women.org.cn
1.1.3 非营利组织的功能
1.1.3.1 弥补政府不足,提供公共服务
非营利组织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它们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具有专业性,能够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不足,接受政府委托提供部分社会服务。在公共服务方面,有相当部分的教育服务、医疗服务、法律服务、文化服务是由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同时,非营利组织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原来由政府承担的大量社会和经济管理职能,一部分交给企业去自主做出决策,另一部分则退给社会去“自治”。近年来非营利组织承接了大量政府转移的社会事务,活动范围涉及环境保护、科研、教育、卫生、文化与休闲、慈善救助、扶贫、就业与职业培训、中介、社区发展以及宗教活动等诸多方面。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促使政府从直接的、微观的管理转变为间接的、宏观的监督管理,推动了政府行为的现代化。
1.1.3.2 促进社会和谐,增强道德观念
大多数非营利组织是从事公益事业的,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增强社会成员对社会的认同感,能够聚合和表达某种程度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和处理个人、企业、社会和政府相互之间的关系,培养民众形成某种共同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非营利组织通过服务弱势人群、协调各方关系,能够起到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上积极倡导社会道德观念,比如传播中华传统文化、弘扬雷锋精神、进行家风家训教育与革命主题教育等,能够规范社会群体的意识和行为,提升公民的道德水平。
1.1.3.3 表达利益诉求,推动决策民主
非营利组织广泛联系各个社会阶层,可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搭建沟通了解的平台,发挥“上令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纽带作用。非营利组织能够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正如有些组织利用专家资源和媒体渠道,参与政策的前期调研、方案咨询、社会宣传等,充分地反映其所代表团体的共同利益,推动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进程,推动政治健康发展。与此同时,非营利组织在促进社会基层民众组织的发展过程中,通过制定组织活动的章程、规则并要求成员遵守等活动,通过组织与组织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的相互交流、合作、协商等活动,使社会成员逐渐养成协商、合作、参与、妥协等契约观念、法治观念、秩序观念,启发民众的参与意识,提高民众的参与能力,鼓励民众的自立、自主和自尊。
1.1.3.4 发展文化事业,繁荣文化生活
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文化领域的组织,在发展文化事业、繁荣文化生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部分非营利组织打造了一批文艺精品和品牌,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送去了丰富多彩的各类文化节目。
1.1.3.5 协调行业关系,促进行业发展
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发挥着行业自律、服务、协调和监督的功能,也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声誉、树立行业形象、开展行业自律、推进品牌战略、参与行业标准制定、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1.1.3.6 舒缓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
非营利组织是第三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非营利组织自身健康快速的发展能够有效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随着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非营利组织在职能分化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的独立性。作为第三产业的非营利组织的充分发展能够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机会,成为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非营利组织能够为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提供就业岗位、技术培训与职业介绍服务,帮助解决就业困难人群的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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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助力就业大有可为
自2022年7月民政部联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动社会组织进一步助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的通知》以来,社会组织助力就业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目前,该项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提升?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访了中国就业促进会副会长王喆。
中国民政:您如何看待这一年社会组织助力就业工作的开展情况?
王喆:在我国,拉动就业不仅要依靠经济发展来推动产业及企业主体创造和扩大就业岗位,也要依靠教育、卫生、科技等社会事业,特别是社区建设、公益事业的发展来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社会组织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也创造了不少就业机会,成为吸纳就业、助力就业的重要阵地。有关数据显示,从2007年到2022年,全国社会组织数量从39.7万个增长到约89.2万个;截至2022年底,社会组织吸纳就业人数超过1 100万人,占全国总就业人口的比重约1.4%。其中,城乡基层社会组织达到69万家,吸纳就业810万人。可见社会组织在促就业方面的贡献和作用。
从一年多来的实践看,社会组织在稳定就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方面,很多社会组织进一步挖掘自身潜力,拓宽就业岗位;有的积极开展线上培训,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很多社会组织通过动员会员特别是会员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宣传推广地方和企业促进就业的有效经验和创新做法,为助力就业大局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官网,https://www.chinanpo.org.cn/ds/23103acee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