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晚清新小说与夫妇伦理
邓公玄从人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指出:“人类最早的道德律,就是规定两性的关系。”[1]也就是说,男女两性交合的历史与人类一样悠久,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始于对两性关系的规约。由于人类早期相当长一段时间呈现性交杂乱状态,对其进行有序规约也就成为社会发展的必要,于是就出现了最早的两性伦理秩序和道德律令。两性交合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出现了固定的男女关系,于是就有了夫妇之名和夫妇之伦。“夫妇之伦,始于原始时代的男女性禁忌。性禁忌的产生必然会逐渐形成较成型的男女性关系的伦理规范,男女之间的群婚也在一定的政治伦理要求的作用下而逐渐被制止,男女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实现性结合”[2]。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母系氏族的解体和父权制家庭的出现,夫妇伦理逐渐发生变化,其约束发生了由最初的性交合到行为的方方面面的泛化和由对当事人双向的规范到对女性单方面的约束的严重失衡。恩格斯曾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3]这段话概括了封建男权制社会里,女性在两性关系的基本常态和主流状况。汉代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从阴阳五行的角度指出“夫为阳,妻为阴”,并且比附“天之亲阳而疏阴”天命论思想,论证了夫尊妻卑伦理秩序的合理性和永恒性。《礼纬·含文嘉》提出了“夫为妻纲”的两性关系,强化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权威和支配地位。《白虎通德论·嫁娶》又说:“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女性在婚姻关系中不仅要顺从、听命于自己的丈夫,而且也没有离婚的自由和权力,即便是丈夫品行不端。
女性合理权利每况愈下和日益沦丧的历史事实,固然源于男性凭借着话语权单方面强行规约夫妇之间女性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女性也充当了合谋者的角色,班昭编撰的《女诫》就是女性迎合、取悦男性而自觉自我规约、自轻自贱的典型表现。《女诫·敬慎第三》说:“男以强为贵,女以弱为美。”《女诫·夫妇第二》中则说:“夫不御妇,则威仪废缺;妇不事夫,则义理堕阙。”《女诫·专心第五》又说:“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违也。行违神祇,天则罚之。”《女诫》具体化了已有的“男尊女卑”原则和观念,更为可悲的是,《女诫》为女性设定的所谓妇道、妇德,成为宗法社会对女子实施教育而广泛使用的教科书,而家庭教育的实施者和监督者正是深受其害而不觉的母亲们,她们把从小接受且身体力行的这些妇道、妇德又转嫁给她们的女儿们,如此这般一代一代沿袭成为女性言行准则的金科玉律。自此,在他者别有用心营造的囚笼里和女性奉为天理并自觉内化为人格操守的夫妇伦理规范下,女性拱手相让自我的生命尊严,谨小慎微地匍匐在人夫的脚下,奴隶般仰其鼻息地苟且生存。在放逐自我的历史进程中,女性似乎忘却了女娲曾经补天的辉煌过去。
宋儒程颐、朱熹又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女性的贞洁观因为程、朱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声望再经由大肆宣扬而逐渐泛滥,成为一句传世经典而积习为社会风俗。女性在夫妇两性关系中进一步被劣化而畸变,女性不仅在丈夫生前严守敬顺之道,而且还要在丈夫或未婚夫去世以后坚守节操直至终老,这对于活着的生命个体,无疑是蔑视、践踏其生命需求的最残酷的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煎熬。女性的贞洁观虽然不是始于宋代,但宋代理学家对贞节伦理的盛行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时至元明清时期,官方的表彰及其所彰显的荣耀和民间意识的趋同相和,殉烈之风日炽,社会对女性的贞节要求被推向极端。
鸦片战争的炮火把中国推向了亡国灭种的屈辱深渊,同时也开始了近代中国为救亡图存、强国富民而对新变之路的探索。在道德救世的社会热望下,作为人伦之始的夫妇伦理被推到变革的风头浪尖。尤其是晚清中国,社会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兴办女学、禁止缠足、缔结团体等,尤其是部分城市大批妇女到工厂谋生获得一定的经济地位,为现代夫妇关系的出现提供了坚实的现实基础;西方天赋人权、平等自由观念又为新型夫妻伦理的建构提供了强大的外部刺激和理论支撑。传统严重失衡的夫妇伦理规范遭遇到质疑和裂变,从父母专制到婚姻自由、从夫为妻纲到夫妇平等、从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等,晚清都表现出了夫妇伦理新的时代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