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分歧
在本章的最后,我们还要讨论一个谜题:为什么同样的贸易制度在英国人看来是无法忍受的,但在清朝官僚集团和皇帝看来不仅没有弊端,反而必须执行,甚至称得上帝国的基础?洪任辉告状的内容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外国商人对于清朝的贸易规章已经忍无可忍,可官员们却认为有问题的是外国商人,而不是伟大的制度。
最深层的原因在于双方的统治哲学是完全不同的:西方的政治和司法是结果制的,而清朝的政治和司法是过程制的。
两种统治哲学最大的差别体现在政治成本上:西方的结果式哲学虽然削弱了政权的控制力,却不需要太多的官员,政府机构也较为简单,行政成本比较低;清朝的过程式哲学会产生强大的控制力,必须有一个复杂且庞大的官僚集团来控制社会,而社会为了养活这个官僚集团,必须付出沉重的税负作为代价。
在对外贸易方面,两种统治哲学有着更多的碰撞。西方式哲学只强调结果,也就是说,除非是战争时期或者司法另有规定,大部分情况下,商业船只可以自由往来于各个港口并进行贸易,当地政府享受税权,只有人员违法时才能介入。而清朝时期的政治哲学却要求政府管理商业的方方面面,避免出现任何事故。从船只入港开始,官员们就必须将船管理起来,与此同时,政府还必须将船上的货物和人员都纳入管理,为了管理船、人和货物,必须建立起庞大的影子体系,船只的管理归属海关监督,而货物则交给了行商处理,让行商成为政府管理的延伸。由于人员更加难以管理,于是干脆禁止他们在港口停留,只有商船负责人可以下船,在特定区域暂住,普通水手则连下船的权利都没有。由于管理系统过于庞大,为了养活管理人员,政府就必须从贸易中抽取过度的税收。这些税收又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正式官员,他们的成本被计入正税之中;二是正式官员之外,还有各种买办、书办、掮客等,他们的工资是无法列入正税的,因此政府只能默许一个庞大的影子税收体系存在,这是一个灰色的体系,它吸纳的财富甚至高过了正税。于是,清朝的过程式管理意味着大规模的苛捐杂税,这却又被政府看成是合理的;而彼时西方的结果式管理却没有这样的需求,没有这么强大的影子税收体系,也没有如此多对人身和财富的限制。这一切,都让西方商人感到陌生和不适应,但不管他们如何抱怨,东方的统治者只看到了制度的合理性。
具体到当时的广州海关,虽然洪任辉和欧洲人抱怨多如牛毛的各种费用,但对海关来说,每一项费用又都是不可或缺的。而帝国行政体系的权力又太大,不仅外商无法明白那些费用是干什么用的,甚至连保商也弄不清,只要海关监督下令,其余的人都只能服从。
甚至由于广州海关收入丰厚,皇帝还会不断地要求这里的官员向中央进贡特别税,以满足帝国官僚体系在其他特别项目的开支,比如救灾或者军事行动。
至于洪任辉抱怨的保商制度,本身就是维持帝国统治链条关键的环节之一,除了帮助政府最大化税收之外,它还肩负着其他重任。设立保商制之后,在外商和政府、社会之间就形成了有效的隔离层。外国人被隔离在一座精巧的茧房里,他们只负责运来进口货物,再运走出口货物,至于买卖的价格,他们说了不算,各种税费也不由他们说了算。他们与中国社会更是隔离的,除了保商、行商之外,几乎用不着见任何人,也几乎不被允许去任何地方。外国人完成了贸易,但对中国社会一无所知,也就不至于影响社会的超稳定结构。(61)
另外,钦差之所以无法获知详情,还与商人们不敢说话有关。其实这些行商也受尽压榨,但在钦差面前不敢说出实情,只能在私下里告诉英国人实情,并表示自己在官员面前无法表达。(62)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外国人可以告状,但经过皇帝及其大臣审查之后,往往发现告状的理由不成立。这就造成了英国人苦不堪言,中国商人也苦不堪言,但是政治官僚安之若素,看不到任何问题的奇景。到了这一步,所谓的告御状不仅不会起作用,反而会更加强化系统本身,让它变得更加刚性和不可调整,双方的下一次对峙已经在路上。
本书所描写的内容,就是追溯从地理大发现到1840年的三百多年时间里,闭关锁国的社会是如何形成的。而这里所讲的洪任辉的故事就是最重要的节点之一:在此之前,中国表面上还存在多口竞争的贸易制度,只是随着制度的僵化,贸易的空间越来越小;在此之后,清政府放弃伪装,将原本扭扭捏捏的软性禁止变成硬性的规章,闭关锁国终成国策。
我想,这里有一个现代人普遍存在的困惑:从地理大发现开始,到1840年的解禁为止,中间有着漫长的三百年时光。在这三百年里,中国已经和海外有了一定的交流,甚至有过令人振奋的开眼看世界和“大翻译运动”(63),但为什么三百年过去了,中华民族在睁开眼睛之后,又选择了闭上眼睛,不仅没有迎头赶上,反而开始了可怕的闭关锁国,从此彻底和世界隔绝了呢?
我希望读者认识到,这三百年并非铁板一块。事实上,历史曾经也表现出带有希望的一面,那就是,中国的确对西方的到来和地理大发现做出过反应,甚至是善意的、进取的反应,它也曾经接纳过西方的思想、科学和商业,也有不少人认识到西方的先进性。
可是,不管有多少机会在眼前,由于制度惯性,到最后都只能走向一个结局:重新封闭,更加封闭,一次次封闭。
为此,我们必须首先分析曾经出现过的希望时刻。而这,要从第一个百年的试探开始……
(1) 准噶尔的存在影响了清朝自康熙皇帝以来的对外政策,特别是对俄国的政策。康熙皇帝与俄国签订《尼布楚条约》就有做一定让步、腾出手来对付准噶尔的考虑。康熙皇帝战胜了准噶尔大汗噶尔丹,但准噶尔依然有给清朝制造麻烦的实力。雍正时期同样为了对付准噶尔,对俄国采取了软化的政策。乾隆时期终于抓住机会平定了准噶尔,形成了清朝辽阔的版图。但此时,清朝与俄国的关系已经在两次条约(《尼布楚条约》和《恰克图条约》)中确定了。关于中俄关系和清廷平定准噶尔的内容,见本书的第二部和第三部。
(2) 阴历五月三十日,见定海总兵罗英笏奏折,出自《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乾隆朝·英吉利通商案》。本书中所有的阳历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所有的阴历日期用汉字数字表示。
(3) 英国人记为“Kitto Point”,根据奏折,为双屿岛。
(4) 这里对于人名和过程的还原,英国人方面的记载取自《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中方记载依据的是《清代档案史料选编》。
(5) 这两份奏折都保存在清朝的档案之中,表明当时各级官员的上奏系统都是完善的,也表明当时虽然还没有实行一口通商,但皇帝对于禁止英国人在定海贸易是知情的。
(6) 根据规定,东南亚地区的朝贡团队不得北上天津,只能在南方的广州登陆,再改走陆路和内河水路进京,英国人的做法已经违背了规定。
(7) 见《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下文赵之瑛的名字来自中国方面的记载,并与英国人的记载吻合。
(8) 大班是专门负责管理的商业代表,除了航行指挥权归属船长,船上货物的管理、处置,贸易如何进行,甚至船只航行目的地等,都由大班决定,其相当于贸易公司在船上的代表。
(9) 英国人与广州海关的冲突到这时已经持续了六十多年,由于双方制度的原因,一直无法解决。见本书的第二部和第三部。
(10) 英国人记载了这封告状信,但中方记载里显然没有提及。
(11) 英国人原文称其为“把总”。
(12) 赵之瑛为了要钱可能夸大了风险。他认定英国人告状并不会给他带来多大的风险,因为作为武官的他并不需要为英国人的擅自北闯负责。
(13) 叙述来自洪任辉,也可以看出,他的告状信从海关和贸易官员到行政官员的传递过程。
(14) 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乾隆朝·英吉利通商案》,在皇帝的第一封诏书中,给事中的名字为胡铨。
(15) 福建的海关由福州将军负责,因此,新柱恰好是福建系统内的海关官员,皇帝出于他对海关的熟悉而选择他担任钦差。
(16) 广州的海关系统与福建不同,设立了专门的海关监督,独立于两广总督,皇帝的命令等于将海关监督免职,再由两广总督和福州将军两位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共同查办广州海关的问题。
(17) 这里可以参考后来的英国使节马戛尔尼的路线,在来程时,皇帝允许英国人乘海船到达天津,但在回程时,则必须由内陆前往广州,不得再从天津由水路返回。
(18) 康熙前期,为了对付台湾郑氏,清朝采取海禁和迁界的政策,造成了沿海居民的流离和贫困,见本书的第二部。
(19) 其中江海关由于偏僻,被外国商人放弃;浙海关由于自己的贸易政策偏紧,不利于贸易;闽海关由于存在对台贸易,也对海外商人进行了限制,加上交给了福州将军管辖,不利于促进商业。见本书第二部。
(20) 在后期,清政府还会要求船只将随船的炮具都卸下,扣押在岸上,等回船的时候交还。但在当时还未形成固定化的要求。
(21) 大部分时候,十三行并非恰好十三家。事实上,到鸦片战争前,由于大量的行商倒闭,清政府很难找到愿意进入这个行业的人,最少时,有能力给外商作保的行商只剩下三四家,其余皆破产或接近破产状态。
(22) 分头银自明朝就有征收,缴送银自雍正五年(1727)新加。乾隆皇帝登基后,由于外商的申诉,皇帝将分头银和缴送银取消,但事实上,这之后至少分头银依然在收取。分头银和缴送银的解释,见本书第二部和第三部。
(23) 根据粤海关记载,进口规礼为1125.96两白银,出口规礼达533.08两。
(24) 宁波港即浙海关所处地,海关办公室设在宁波,但贸易港在舟山。
(25) 此处指闽浙总督。这个总督职位出现过多次变动:顺治二年(1645)为福建总督,驻地为福州,兼管浙江。顺治五年为浙闽总督,驻地为衢州。顺治十五年福建、浙江两省各设总督。康熙二十三年(1684)取消浙江总督。康熙二十六年改为闽浙总督。雍正五年(1727)分置。雍正十二年撤销浙江总督。乾隆元年(1736)再设浙江总督。乾隆三年再次合并为闽浙总督。
(26) 关于粤海关和其他海关具体的不同演化,见本书的第二部。
(27) 位于舟山本岛西北五海里处。
(28) 见《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
(29) 根据英国人计算,宁波的贸易税率事实上最终是广州的1.44倍。
(30) 见《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九十七章洪任辉的信。
(31) 广东十三行行商的艰难,见本书的第三部。
(32) 根据乾隆《将李永标解任查办谕》整理,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
(33) 广东和浙江对洪任辉的报告,分别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中的《李侍尧奏遵旨禁止夷商洪任往宁波折》《浙江巡抚庄有恭奏洪任驶船来浙已命回广东折》。
(34) 李侍尧奏折引皇帝谕旨原文表明,皇帝其实已经多次禁止英国人前往宁波。
(35) 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中的《浙闽总督杨廷璋奏洪任来浙投呈并无奸牙勾引代谋捉笔情弊折》(“浙闽总督”应为“闽浙总督”,今按《清代档案史料选编》原样记录)。
(36) 乾隆皇帝在他漫长的统治生涯中曾经多次强调中国不需要海外贸易,反而是海外离不开中国贸易,因此,允许外国人进行一定的贸易只是中央帝国的恩赐而已。
(37) 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中的《李侍尧不得稍存回护之见谕》。
(38) 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中的《李侍尧奏夷商控告监督李永标折》。
(39) 保商的问题更多是制度造成的。见上文。
(40) 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中的《查抄李永标家产谕》。
(41) 洪任辉路上的情况,见他自己写的汇报信,引自《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
(42) 查抄李永标情况见《新柱等奏请将李永标革职并查封任所资财折》,洪任辉供出内应见《新柱等奏现在遵旨查办李永标折》,均引自《清代档案史料选编》。
(43) 清朝官员对外国人的态度,见《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
(44) 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中的《新柱等奏审明李永标各款折》。
(45) 钦差隐瞒了火耗过大、收费过高的问题,但也可能是他们不知情。
(46) 见《鸦片战争前的东南四省海关》,引《文献丛编》第11辑中的《雍正朝关税史料(续)》。
(47) 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
(48) 船只和下述大班的内容,均见《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
(49) 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中的《杨廷璋奏逐令洋船回粤折》。
(50) 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中的《新柱等奏晓谕各番商折》。
(51) 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中的《新柱等奏晓谕各番商折》。皇帝还在奏折中写着内外有勾结的地方写下“公论”的御批。
(52) 出自新柱的奏折,这里的“观”字显然就是“官”字,广州的行商也大都称“某某官”。
(53) 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中的《新柱奏复奏内地有无奸徒勾引夷商现在查办折》《杨廷璋奏复奏洋商委无浙省奸徒勾引折》。
(54) 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中的《新柱等奏减办洋货及讯查代写呈词折》。
(55) 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中的新柱前面的奏折,以及《清高宗实录》卷五九七的“九月癸亥”条。
(56) 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中的《庄有恭奏遵旨查办味啁夷船催饬回棹折》《庄有恭奏浙省并无奸牙勾引夷商折》。
(57) 见《清代档案史料选编》中的《严惩与夷商勾结之内地奸民谕》。
(58) 根据《清朝柔远记》,乾隆二十七年(1762)秋九月,释放洪任辉,交给大班的船只载回,两广总督给英国国王写了照会,叫他约束洪任辉,不得重新潜入中国。
(59) 见《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引公司内部的信件。
(60) 关于康熙皇帝的对外政策,见本书的第二部。
(61) 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集权时代,对于维稳的需求始终被置于效率之上。
(62) 英国人特别强调了中国保商在不同场合表态的差别,他们绝不会向官员抱怨,但在私下里说话时,却总是抱怨制度的问题。
(63) 关于大翻译运动,见本书的第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