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贫困与繁荣(财之道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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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所得税简史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是美国联邦政府权力一步步扩张的缩影。

如今,在美国政府的财务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占到税收总额的50%以上,这称得上举足轻重。不过,在美国建国初期,人们完全看不到个人所得税的影子。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可以视为美国联邦政府权力一步步扩张的缩影。

美国建国之初,联邦政府可征的税目非常少,仅有关税和少量消费税。当时,联邦政府不能直接对居民征税。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联邦直接税的税额,要根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换句话说,联邦政府想对各州居民征税,得先把要征的税派到各州头上,各州再分配税额。

这项制度设计旨在限制联邦的征税权,防止联邦政府权力变大,真是煞费苦心。然而,再好的制度也架不住政府扩权的冲动,尤其是战争时期,美国政府如同抖擞筋骨的蛮牛,随时准备挣脱束缚。

18世纪末,美国和法国交恶,为筹措军费,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对居民的土地、财产和奴隶征收直接税。1802年,美国和法国的关系恢复正常,这几项税收随之取消。在十几年后的英美战争时期,美国的直接税又恢复了,时任美国财政部部长的亚历山大·达拉斯(Alexander Dallas)提议,加征个人所得税。幸而提案还没通过,战争便结束了,战争期间加征的直接财产税也宣告取消。美国政府回到靠关税维持的老日子。

战争时期筹措军费,向民众直接征税,仗一打完,税即废除,这种情形在欧洲很常见。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类似税种一样,被视为“战争税”——不是太平时节该征的税。那时的联邦政府规模太小了,小到民众几乎感受不到其存在,这是如今生活在“联邦巨兽”下的民众很难想象的。

1862年,林肯政府首开个人所得税的“魔盒”。征税之目的,还是应付战争。起征点定在家庭年收入600美元,家庭年收入600—10000美元者征收3%,家庭年收入10000美元以上者征收5%,最高税率为10%。当时美国家庭年收入普遍不足600美元,只有1.3%的家庭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联邦政府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违反宪法吗?战争危急,美国北方征这个税,美国南方也在征,先把仗打赢再说。作为战争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当时被视为具有爱国情怀。“零售大王”A.T.斯图尔特(A. T. Stewart) 是当时美国的首富,年收入达到400万美元,一次缴税高达40万美元,这在当时是一笔不得了的巨款。缴纳个人所得税,维护国家统一,是了不起的英雄壮举,这时候谁会拿宪法来斤斤计较呢?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个人所得税被保留下来。开始征税容易,停征难。这是联邦政府多大的财源啊,官员怎舍得放下碗中肥肉。另一位富豪(同时是当时的新首富),也就是房地产商威廉·阿斯特(William Astor)实在看不下去,愤而起诉联邦政府,要求判定这项法律违宪。1872年,征收十年的联邦个人所得税正式停征。

19世纪末,欧洲革命浪潮风起云涌,美国进步主义大行其道。很多人要求将税收作为工具,以调节社会的贫富差距。1894年,美国国会出台法律,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快被法院裁定违宪。美国各州没有联邦宪法的阻碍,很快掀起一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浪潮。当时,美国有48个州,其中35个州出台了个人所得税法案。

既然美国宪法不让联邦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修改宪法。大势如此,什么都拦不住。1913年,美国宪法第十六条修正案通过: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做出有缴税义务的规定并征收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数据。

美国联邦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既受到进步主义思潮的影响,也受到关税削减的影响,政府需要补充收入。总而言之,这行短短的文字,扳开了美国联邦政府扩权的重要一闸,改写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财政史。谁也没想到,最初仅仅作为补充的个人所得税,后来会变得如此厉害。

最早的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案规定:个人年收入超过3000美元、夫妇年收入超过4000美元,征收1%所得税;年收入2万—5万美元者,征收2%所得税;年收入超过50万美元者,征收6%所得税。

1913年,美国人均国民收入约为350美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格,相当于美国人均收入的9倍多。这项税收是名副其实的富人税。年收入达5万美元者,算超级富豪了,税率也只有6%,好像没什么了不起的。当时,美国有将近1亿人口,仅36万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占总人口的0.36%。

这项税收受到当时几乎所有美国人的欢迎。他们认为,个人所得税太美妙了,并且它看起来和绝大多数人无关,还能“敲富人竹杠”,尤其是天价片酬的好莱坞明星,简直大快人心。《纽约时报》公开地幸灾乐祸:“演员们对他们的收入,将不会像以前那么炫耀了。”

一项政策一旦获得广泛认同,就难以拔除。战争期间,借着爱国主义的声势,美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达到73%,放在美国建国之初,这种征税方式和暴政没多少区别。民意如此,也就没有人站出来抗议。大富豪可以通过信托基金免税,也乐于表演“痛恨贫富分化”,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叫好。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达到登峰造极,是在1944年到1945年。起征点从年收入4000美元降到年收入2000美元,税率从最早的1%一路涨到23%;最高阶的征税级从50万美元降到20万美元,一下子覆盖了许多富豪;最高边际税率达到惊人的94%,大量“过多财富”被没收。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罗斯福的威望达到顶点,这项背离美国传统的“恶政”竟然被通过了。美国的建国先贤若看到这一幕,不知会作何感想。罗斯福任期内,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大幅扩张,覆盖全美74%的人口。自此以后,个人所得税成为美国联邦政府第一大税收来源,并持续到今天。

一个年收入6万美元的美国家庭,联邦政府要拿走约10%的收入,州政府再拿走一部分,扣除社保和缴费,到手4万多美元。从前的富豪税,现在成为工薪税,税率比当年超级富豪的税率还高。高收入者更不用说,净收入往往不及毛收入的一半。今夕何夕,让人感慨。

有加税也会有减税,减税的项目很复杂,要花时间、精力才搞得清。每年4月15日是美国报税日,也是美国人最感沮丧的一天。两个星期后,许多人会转忧而喜。因为美国国税局会把一些豁免款项退回来。很多人拿到这笔钱,大吃大喝,像得了意外之财。这笔钱原本就是他们的,政府退回一些,却变成恩赐一般。税收制度对人的心理奴役,真是潜移默化。

20世纪初的两代美国人,以平均主义为名,放弃对大政府的警惕,一步步陷入仇富狂热。他们的子孙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很多人说,税收增加是政府规模变大的后果。政府规模变大,税收一定会增加,即使没有个人所得税,也会有其他名目的税收。这个见解只说对了一半。很多时候,往往是人们因为各种目的主动要求增税。恶龙被唤醒以后,才需要给它找点事情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