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贫困与繁荣(财之道丛书)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美国反垄断法往事

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眼中,大企业是有原罪的。

南北战争后,美国进入“镀金时代”,工业爆发式增长,铁路、石油、钢铁等行业诞生了很多巨无霸企业。这些行业有一个特点:前期所需的投入巨大,需要有足够大的市场份额做支撑。倘若一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太小,每一份产出的单位成本都会高得吓人。

在这样的行业特点下,企业需要不断扩张,只有使单位产出的边际成本极低,才会有可观的正向现金流。源源不断的收入,再用于提升技术,从而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行业才会发展。在这种行业里,小企业很难赚到钱,而大企业效率更高,它们是行业发展的发动机。从早期石油工业的发展历程来看,这一切非常清楚。

19世纪下半叶,早期的石油工业在美国兴起。当时,石油勘探和开采的成本非常高,还伴随巨额亏损的风险。一旦油井设备搭好,规模性采油差不多就没风险了。炼油和敷设管网的投入固然很大,但基本是一次性的,单位产出成本低、收益大。

这个行业特性决定了只要石油产能够大,建设更多炼油厂,铺设更多管道,赚钱就是大概率的事情,而且是赚大钱。当然,这几个环节的投入都很大。

1870年,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诞生,站在了炼油行业的浪尖上。它的创办者是大名鼎鼎的约翰·洛克菲勒(John Rockefeller)。洛克菲勒从19岁起就投身石油行业,开采过石油,建过炼油厂,在这一行当摸爬滚打超过20年。“标准石油”是洛克菲勒雄心勃勃的写照——他所生产的石油将成为行业的标准。

炼油居于石油行业中游,上承采掘,下连消费者,是市场扩大的关键。当时,美国炼油市场被数百家小企业分割,它们生产的煤油差别很大。劣质煤油极易引起火灾,这限制了人们使用煤油。洛克菲勒的做法是收购,他不断收购石油厂商和小炼油厂,并在新厂使用新技术。

过去,炼油行业的问题是单个企业规模小,运输成本很高。标准石油公司的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当时扩张的铁路网。由于收购的炼油厂数量增多,洛克菲勒成为铁路巨头无法忽视的大客户。铁路大亨竞相开出优惠价格,希望标准石油公司使用他们的路线。因此,标准石油公司的运费价格比竞争对手低了40%。

科尼利尔斯·范德比尔特(Cornelius Vanderbilt)是当时美国的铁路大王,也是洛克菲勒早期的合作者。他在铁路行业大获全胜,取得垄断性地位后,就不再给洛克菲勒优惠了。洛克菲勒对此早有预料,他提前动用大笔资金,开始建设输油管道。

与此同时,洛克菲勒还兼并大量炼油公司。1872年2—3月,在不到40天的时间里,洛克菲勒一连串吞并他在克利夫兰的22个竞争对手。他曾在48小时之内一口气买下了6家炼油厂,一时之间震惊了全美石油行业。

洛克菲勒想要改造美国分散低效的石油行业。他的思路很简单:提升产能,降低成本,赚更多钱,实现更大规模的扩张,进而继续降低成本,形成无可匹敌的优势。到1910年,标准石油公司占据美国95%的炼油市场、90%的输油市场和25%的原油生产市场。

洛克菲勒成为美国的“石油大王”,也成为公众的敌人。美国建国后一直以农业立国,社会阶层和财富分布相对平均。小农场和小企业之间的收购合并,是美国社会一贯的做法;跨国、跨州的大企业,则被视为怪兽般的存在;“大鱼吃小鱼”,更被视为资本家贪婪无耻的表现。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针对标准石油公司的指责铺天盖地。一个具体的指控是:大公司以超出寻常的低价提供商品,却不追求短期盈利,只追求市场份额,这种“掠夺性定价”居心叵测。等到竞争对手被扫清后,它们就会提高定价,获得超额的垄断收益。

洛克菲勒反对此类指控。他认为,自己并没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驱逐竞争对手,而是以低于行业成本的价格提供石油。标准石油公司一直在赚钱,这是其源源不断的现金流的来源。

洛克菲勒还认为,消费者利益没有受损,他们享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证据是过去十多年,在标准石油公司的带动下,煤油价格下跌80%。标准石油公司没有追求垄断,因为大量石油还没被开采出来,其他石油公司还有机会——只要它们做得更好,随时可以打败标准石油公司。

“我给美国人带来光明,创造了数以万计的就业。我带来了繁荣,你们说这是垄断,我说这是企业的自由行为。”面对美国政府的指控,洛克菲勒这样申辩。100多年前,老派企业家在面对无端指控时,会理直气壮地做出回应。

在这场诉讼中,很多被“吞并”的小石油公司和炼油厂老板站在洛克菲勒这边。所谓“靠暴力和敲诈收购企业”只是市井的流言。真实情况是,被收购的小老板们不是获得一笔钱,就是进入标准石油公司管理层。在多数情况下,竞争者往往主动找上门来,希望被洛克菲勒收购。

在整个石油行业,洛克菲勒是广受尊重的英雄。尽管如此,洛克菲勒和标准石油公司还是挡不住滔滔民意。1911年,标准石油公司被《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拆分。这部法律在1890年就制定出来了,因立法粗糙、语义不明,一直为企业界所耻笑。在老罗斯福总统的施压下,这部法律终于显现出它的威力。

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眼中,大企业是有原罪的。大企业之间强强联合,就是希望控制市场;大企业收购小企业,是有独占嫌疑的;大企业定价高了,是谋求垄断利益;大企业定价低了,则涉嫌掠夺性定价。每一个反垄断案例,都伴随着巨大争议。美国反垄断法立法虽早,也出过很多有影响力的大案,但实际执法的次数并不多。

之所以重提反垄断法的起源和背景,是因为它有巨大的借鉴价值。面对当代互联网大企业,公众也有浓厚的反垄断情绪。

前些年,互联网烽烟四起,巨头们经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并购操作,使得市场变得集中。大企业似乎拥有垄断的能力。事实上真的这样吗?在中国,就在人们以为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三巨头瓜分了互联网时,字节跳动、美团、京东、滴滴等大型企业拔地而起,塑造了新的互联网生态。

和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国相似,互联网也高度依赖规模效应。圈用户、拉下载、让更多人使用,这是比短期盈利更重要的事情。一家公司连续几年“烧钱”,这在行业中比比皆是。公司收购的目的是通过产品将流量变现,用规模效应降低单位成本。

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优势。有些拥有流量,有些技术强大,有些运营能力突出。企业间合并重组,是为了优化资源,更好地创造价值——但并非每次都能成功。市场不会因为并购激烈而丧失活力。相反,频繁的收购使互联网行业充满了吸引力。新人不断涌入,员工下海创业。企业要么想被巨头收购,要么想自己成为巨头。

我们不需要担心互联网公司太大的问题。越长越大的巨无霸是竞争的胜利者,应当获得赞美。至于它会不会变得臃肿低效,竞争力减弱,这是企业家该考虑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