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与发展热点问题研究(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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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市场主体

高培勇2

【导语】进入新发展阶段的中国,随着市场主体地位和作用获得前所未有的提升,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地替代企业成为宏观经济分析的聚焦点,经济工作和宏观政策配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越来越向市场主体转移和集聚。这将深刻影响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国经济运行及其政策配置格局。

进入新发展阶段的市场主体需要我们投入更多精力和气力高度关注。这一方面是因为,市场主体正在成为宏观经济分析领域的一个高频词。每当论及宏观经济形势,说到宏观政策配置,甚至谋划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之策时,市场主体都会被反复提及、应用,都绝对少不了“市场主体”这个字眼;另一方面,市场主体正在进入宏观经济分析的重心地带,成为左右、主导宏观经济分析的一个关键词。无论是中国经济的韧性和潜力,还是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机结合,抑或是关于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和社会大局稳定行动路线及其方案的确立,都要围绕市场主体的特点、市场主体的切身需求、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内生动力展开。可以做出一个基本判断,同市场主体地位和作用前所未有的提升如影随形,一个以市场主体为重心、围绕市场主体而运行的经济工作和宏观政策配置格局,正趋于形成。

一、从企业到市场主体

那么,究竟什么是市场主体?

不能不承认,尽管市场主体的关注度如此之高,市场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变得如此之重要,迄今人们对于市场主体的认知却并非十分清晰、准确。作为一个使用时间不长、迄今尚未正式收入各类经济辞典或其他辞书的概念,不少人将市场主体等同于企业来理解,甚至是在市场主体和企业之间直接画等号。

这或许同既往以企业为重心的思维模式和分析习惯有关。然而,静心做一下企业和市场主体之间的比较分析,就会发现,两者绝非一回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最近相关通报中同时提及了两个数字:4600万企业和1.5亿市场主体。两个数字之间的巨大差距显然告诉我们,市场主体并不等同于企业。除了4600万企业之外,1亿以上个体工商户以及200多万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样属于市场主体。

不久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明确规定,纳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范围的,不仅包括各类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是指法人,市场主体除法人之外,也包括自然人。也就是说,举凡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都可以称作市场主体并纳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范围。

这是一个非同小可的变化。这种变化,说到底,就是以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且量大面广的小微经济体进入到宏观经济分析视域,由既往相对被忽略或不那么受关注而越来越成为宏观经济分析的聚焦点。

如果说既往的宏观经济分析习惯于“抓大放小”——聚焦于企业,侧重于GDP主要源泉的分析,那么,由以企业为聚焦点向以市场主体为聚焦点的伸展,意味着宏观经济分析视域和重心延伸至GDP所有源泉。换言之,在市场主体这一概念之下,不仅企业,而且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内的所有参与GDP创造的基本经济单元都已被全面覆盖。

引申一步说,随着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地替代企业成为宏观经济分析的聚焦点,我国经济工作和宏观政策配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越来越向微观基础层面转移和集聚。所以,表面上是宏观经济分析视域和重心的伸展,实质是经济工作和宏观政策配置格局的调整和变化。

二、与进入新发展阶段直接相关

由企业向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拓展,由关注、聚焦GDP创造的主要源泉到关注、聚焦包括小微经济体在内的GDP创造的所有源泉,发生在宏观经济分析上的这一重要变化,显然同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所面临的新的国情背景直接相关。

新发展阶段之“新”,首先体现在发展目标的阶梯式递进上。新发展阶段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阶段。认识到新发展阶段的发展目标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站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所确立的更高发展目标,是要去“摸更高的房梁”。这既是实现从全面小康到现代化强国的大跨越,也是实现由追赶到引领的大跨越,亦是实现从高速增长到高质量发展的大跨越。就此而言,新发展阶段具有“高处不胜寒”的显著特征。

新发展阶段之“新”,还体现在发展环境所发生的深刻复杂变化上。就国际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相对于既往大环境相对平稳,现在则世界形势动荡复杂。相对于既往我们同别人的互补性相对较多,现在则同别人的竞争性多起来了。就国内看,当今中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关键期。相对于既往发展水平较低,现在则发展水平提高了。相对于既往人民的需要和满足人民需要的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物质条件上,现在则是越来越多的人的生活重心从物质转向精神,从数量型增长转向对质量的更高追求,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发展质量上。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同处于各类矛盾多发易发期的内部环境相叠加,意味着新发展阶段是一个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显著增加的阶段。

新发展阶段之“新”,也体现在我们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所发生的新的变化上。新发展阶段虽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无论机遇还是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相对于既往可以顺势而上,现在则要顶风而上。相对于既往机遇容易把握,风险挑战也容易识别,现在则把握机遇和识别风险挑战的难度明显加大。这种危和机并存、危中有机、危可转机的新形势、新变化,意味着新发展阶段面临的机遇更具战略性和可塑性,面临的挑战更具复杂性和全局性。

新发展阶段之“新”,亦体现在对新发展理念必须完整、准确、全面加以贯彻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发展理念是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尽管关于新发展理念的内容表述未变,但有别于既往,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要坚持三个维度——从根本宗旨把握、从问题导向把握、从忧患意识把握。也有别于既往,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目标要从“四更”扩展为“五更”——在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基础上添加了“更为安全”。还有别于既往,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的行动不仅要与时俱进,而且要更加精准务实,确保落实落细。所有这些都意味着新发展阶段要以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为大逻辑,在谋划好发展的同时,精心谋划好安全。

新发展阶段之“新”,又体现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不相同于既往上。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最本质特征是实现高水平的自立自强,绝非局限于经济视角、止步于宏观调控层面的宏观政策调整,其主攻方向是实现发展和安全的动态平衡。同时,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一项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绝非局限于经济领域、止步于经济体制层面的改革行动,其着力点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这说明构建新发展格局是奔着统筹发展和安全而去的。事情表现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现象上,其核心要义则存在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考量之中。

从“高处不胜寒”的新发展目标到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显著增加的新发展环境,到更具战略性和可塑性的新机遇、更具复杂性和全局性的新挑战,再到必须完整、准确、全面加以贯彻的新发展理念以及奔着统筹发展和安全而去的新发展格局,可以认为,新发展阶段的最基本、最深沉、最关键的“新”变化,就在于安全的意义凸显、安全的分量加大。在新发展阶段干事情、想问题,不仅要立足于发展,而且要立足于安全,必须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统筹发展和安全。

三、从统筹发展和安全高度全新定义

事实上,正是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考量出发,也正是在新发展阶段应对风险挑战的实践中,无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市场主体,还是作为市场主体各个组成部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都在被全新定义。如下便是这样的一份大致清单。

第一,市场主体是经济发展的根基所在。2020年和2021年连续两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以“青山”喻指市场主体。从“留得青山,赢得未来”到“青山常在,生机盎然”,所揭示的无非是这样一个基本认知:经济发展的根基在于市场主体,经济发展的动力在于市场主体。只有“留得青山”,才能“赢得未来”。只有“青山常在”,才能“生机盎然”。无论面临什么样的风险挑战,只要保住了市场主体,我们就保住了经济发展的根基。只要市场主体保持活力,我们就拥有了经济发展源源不断的动力。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市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史进程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同市场主体力量的不断壮大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系彼此依存、互为条件的统一体。比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将农户改造成为生产经营主体;又如,鼓励回城知青自谋职业并支持个体经济、民营企业发展,成就了非公有制经济份额的扩大;再如,下放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推行经济责任制,进而实行“利改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了国有企业竞争活力;还如,大量外资企业的进入,在带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亦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依托于市场主体力量的不断壮大,才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市场主体是稳就业、扩就业的“顶梁柱”。这不仅体现在每年超过1300万人以上的城镇新增就业,其绝大多数靠市场主体所吸纳;还体现在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系就业的“大容纳器”,他们提供了8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支撑了4.4亿城镇就业人员以及近2.9亿农民工就业;亦体现在市场主体是承载7亿多人就业的基本盘。换言之,除了大约5000万公职人员之外,其余的就业均发生在市场主体,均由市场主体实现。无论是稳定就业,还是扩大就业,都要靠市场主体“唱主角”。保住、稳住了市场主体,也就保住、稳住了就业。

第四,市场主体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且不说GDP源于市场主体的创造,在中国现行税制结构下,税收收入的90%以上由市场主体所缴纳,市场主体系国家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基本来源,从而也是各级政府支出的基本支撑。不仅如此,市场主体还关乎科技创新、动能转换和结构优化,是促进科技创新、实现动能转换、推动结构优化的主要实践者和发生地。市场主体亦关乎区域发展活力和后劲。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说到底,是市场主体发展状况的差距,甚至是市场主体营商环境改善程度的差距。哪个地方市场主体发展得好,那个地方经济发展就好、就业状况就好、民生改善就快。就此而言,抓住了市场主体这一重要力量,以市场主体为中心配置资源,就抓住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

第五,保住、稳住市场主体是保证经济正常运转和社会大局总体稳定的基本前提。“黑天鹅”也好,“灰犀牛”也罢,其所带来的各种风险挑战,市场主体均首当其冲。每逢类如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这样的严重灾难发生,市场主体经营困难、利润下滑甚至破产倒闭,都是我们首先要面对的风险。历史和现实的经验也一再表明,在各种风险挑战面前,尤其是在极端情况下,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大局总体稳定的基本前提是保住、稳住市场主体。倘若市场主体出了问题,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大局总体稳定肯定会出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要从防范和化解市场主体风险做起。离开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和安全这个基础,其他方面的发展和安全便无从谈起。

从经济发展的根基所在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从稳就业、扩就业的“顶梁柱”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再到保证经济正常运转和社会大局总体稳定的基本前提,一旦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在明晰发展和安全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基础上审视市场主体,就会发现,市场主体安全是所有安全的根本或起点,是最具基础意义的安全。如果说新发展阶段必须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统筹发展和安全,那么,统筹发展和安全,首先要统筹市场主体发展和安全,首先要从统筹市场主体发展和安全做起。也可以说,统筹市场主体发展和安全,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牛鼻子”。

四、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深度融合的重心

正是基于对市场主体的全新认识,也正是基于市场主体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的全新定位,跳出既往聚焦于企业、侧重于GDP主要源泉的局限,而将宏观经济分析重心深入至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大中小微经济体在内的所有参与GDP创造的基本经济单元,便成为势在必行之举。于是,在进入新发展阶段的中国,便有了以市场主体为重心,宏观经济分析向微观层面深入,进而实现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深度融合之势。

首先可以提及的一个基本事实是,自2020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工作布局,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六保”“六稳”而展开的。无论“六保”还是“六稳”,都是建立在首先保住、稳住市场主体基础之上的,都是以首先保住、稳住市场主体为优先选项的。

就“六保”而言,在其所覆盖的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中,相对于“后三保”,“前三保”无疑分量更重,要求更硬。而在“前三保”中,保市场主体又无疑最为关键,系基础所在。其间的基本逻辑在于:只有保住了市场主体,才能保住居民就业;只有保住了居民就业,才能保住基本民生。只要保住了市场主体,保住了居民就业,保住了基本民生,也就保住了经济基本盘。以此为基础,才能保住粮食能源安全、保住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住基层运转。

就“六稳”而言,在其所涉及的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中,稳就业是排在第一位的优先选项。稳就业的基础和前提,又在于稳市场主体。这是因为基于与前述“六保”类似的逻辑,只有稳住了市场主体,才能稳住就业。只要稳住了就业,也就稳住了基本民生,进而稳住经济基本盘。在此基础上,便可进一步稳住金融、稳住外贸、稳住外资、稳住投资、稳住预期。

还可以指出的另一个基本事实是,至少自2020年以来,我国的宏观政策配置,从总体上说来是围绕市场主体而展开的,其着力点和着重点是扎根在市场主体身上的。紧扣市场主体关切而精准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就业政策,一竿子插到底,着眼于从根上“浇水施肥”,越来越演化为宏观政策配置的一道全新景象。

比如,作为积极财政政策主体举措的减税降费,其运行机理和行动路线大不同于既往。主要体现在:其一,在给谁减税降费问题上,锁定的主要是市场主体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纳税人,明确作为重点减降对象的,是涉市场主体税费而非涉自然人税费;其二,在减降什么税费问题上,锁定的主要是市场主体缴纳的流转性税费而非所得性税费,明确纳入减降范围的,主要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增值税、社会保障费而非利润分配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其三,在以什么方式减税降费问题上,锁定的主要是制度变革而非政策调整,明确减降可持续的时间,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而非阶段性、临时性。这表明近两年的减税降费是以市场主体为中心,奔着为市场主体降成本而非扩需求而去的。因而,此减税降费非彼减税降费。

再如,在灵活精准、合理适度旗帜下实施的稳健货币政策,体现出一系列大不同于既往的显著特点:其一,不仅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在更突出的位置,而且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二,无论是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还是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抑或是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都是奔着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而去的;其三,综合运用降准降息、再贷款手段也好,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也好,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也罢,都是基于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的考量而推出的;其四,包括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加大在贷款再贴现支持延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完善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等在内的一系列政策安排,也都是为了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使资金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而特殊设计的。这表明近两年的稳健货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市场主体特别是实体经济而展开的。因而,此稳健的货币政策非彼稳健的货币政策。

又如就业优先政策,在被作为先行指标而位居宏观政策目标首位的同时,涉及保就业、稳就业、扩就业的几乎所有举措,都是以市场主体为基点、落实于市场主体身上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其一,通过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动就业;其二,通过支持新增市场主体,创造就业岗位;其三,通过给予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必要财税、金融政策支持,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其四,通过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其五,通过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其六,运用就业专项补助等资金,支持发展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如此等等。这表明近两年的就业优先政策是从保住、稳住市场主体入手,建立在市场主体安好基础之上的。因而,此就业优先政策非彼就业优先政策。

五、贯穿“放管服”改革的主线

循着如此的线索由政策调整延伸至制度变革,还可以观察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推进的“放管服”3改革,从其启动的那一天起,就是围绕市场主体而展开的,也都是奔着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而去的。“放管服”改革的成效,集中体现于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可以说,市场主体系贯穿“放管服”改革的主线。

作为“放管服”改革的目标定位,无论是“放出活力”,还是“管出水平”,或是“服出效率”,所针对的,都是市场主体的切身需求。政府之所以要通过“简政放权”放掉该放的权力,之所以要通过“放管结合”管好该管的事情,之所以要通过“优化服务”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就在于坚持“放”“管”“服”三者相辅相成、互为支撑,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内生动力。此其一。

作为“放管服”改革的着力点和着重点,所聚焦的都是市场主体的痛点和难点。政府之所以要增加水电气热、交通、电信等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供给,之所以要保障好基本民生,织密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就在于为市场主体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让市场主体敢于创新发展,不断催生新的市场主体。此其二。

作为“放管服”改革的主攻方向,所瞄准的就是市场主体最在意、最关切的事情——营商环境。政府之所以要坚持依法行政,之所以要力行简政之道、秉持公平公正监管、持续优化服务,之所以要坚持提升改革综合效能,就在于为市场主体排忧解难,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更加活跃、公平竞争。此其三。

诸如此类的例子,还可举出许多。所有这些都说明,“放管服”改革特别是近两年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举措与经济工作和宏观政策配置格局的调整变化,可谓异曲同工。这无疑为“微观政策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4的明确定位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支撑,从而为实现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深度融合进一步夯实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六、简短的结语

如果把经济社会发展比喻为一棵参天大树,那么,保住、稳住市场主体就是保住、稳住经济社会发展根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因为我们将世纪疫情冲击之下政策调整、制度变革的主要聚焦点放在了市场主体身上,直接面向市场主体而出台政策,始终围绕市场主体而深化改革,夯实了市场主体这个支撑发展、应对经济运行困难的基础,我国经济社会恢复才能走在全球前列,“十四五”良好开局才能顺利实现,才能取得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的骄人业绩。

前瞻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和宏观政策配置,可以确认,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在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总基调的前提下,无论是“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持续改善民生”,还是“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大局稳定”,也无论是聚焦“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而“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还是聚焦“灵活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而“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亦不论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要协调联动”,还是“跨周期和逆周期宏观调控政策要有机结合”,都要继续坚持以市场主体为重心,把经济工作和宏观政策配置的着力点和着重点扎根于市场主体,把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战略基点锁定于市场主体,围绕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而持续发力。

从根本上说来,这是一条已经被实践证明系做对了的、正确的路径选择。面对新发展阶段发生的深刻变化,面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这样一条必由之路,我们当然要义无反顾地走下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新华社2021年8月24日。

[2]习近平:《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

[3]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新华社2020年5月29日。

[4]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新华社2021年3月12日。

[5]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新华社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