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资料叙述及研究视角
1.资料概括与处理
在传统中国,民间信仰时常被斥为“淫祠”,一统志、地方志、正史中几乎没有关于民间信仰的记载。但在近代上海,由于私建庙宇的大量出现并希望得到认可,加之佛道民间化等,许多民间信仰的祠庙也纳入政府发布的寺庙管理规则之内。因此,民国时期的寺庙调查是本书创作的主体资料。
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推行新政,废科举、兴学校,并主张实施“庙产兴学”。(38)1913年6月,北洋政府内务部颁布《寺产管理暂行规则》,后又于1915年10月和1921年5月分别颁布《管理寺庙条例》和《修正管理寺庙条例》。(39)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从信仰和社会团体两个方面对寺观进行管理,基本沿袭了北洋政府的宗教管理政策。民国十七年(1928)政府颁布了《寺庙登记条例》,对寺庙的财产进行调查,紧接着公布了“神祠存废标准”,以整顿民间的迷信庙堂。(40)民国十八年(1929)政府在全国颁布《寺庙管理条例》,该年秋修改为《监督寺庙条例》。(41)民国十九年(1930)政府向全国公布了《佛教保护令》,宣布任何机关、团体不得侵犯佛寺及僧侣财产。(42)上海市社会局响应南京国民政府宗教政策曾于1930年对上海淫祠邪祀进行的统计调查,并分1927—1934年、1945—1948年两个阶段对上海的寺庙宫观进行登记。对寺庙的第一次调查是在1927—1934年间,(43)调查的内容包括:寺庙的名称、地址、类别、建立年代、出资方、现有资产及管理方式,其中部分祠庙附有沿革情况说明。
第二次社会局登记是在1945—1948年间。1945年11月上海市社会局颁布施行《上海市社会局宗教团体及寺院登记规则》,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条 凡在本市区内有关宗教性质之组织或团体,不论释、道、耶、回及其他教派之一切公建募建或私家独建之坛庙、寺院、庵观、教堂、教会等均应遵照本规定向本局登记。
第二条 申请登记程序,先向本局领填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局,一份转呈市政府,一份转警察局备查。
第三条 登记申请书经本局审定后,由本局发给登记证书。如查与事实不符得令原申请人据实更正。
第四条 凡坛庙、寺院、庵观、教堂、教会等之主持人及重要职员,如有变更或增减时,应随时申请登记。(44)
此次登记与第一次有所不同,1920年代祠庙调查时“庙产兴学”仍在进行,而1945年的调查则是在保护庙产的前提下进行。1946年6月上海市政府实施《上海市奉转保护庙产及僧众自由的训令》:“……查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其财产非依法律不得查封或没收。”(45)1947年11月上海市的一切宗教事务移归民政局管理,1946年在社会局登记的寺庙重新在民政局登记、谈话,并与寺庙情况进行实地核对。(46)
这两次社会局寺庙调查均是南京国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内容基本都包括:名称、地址、建立年代、管理人及籍贯、资产及管理状况、登记时间及部分碑文。尽管两次调查的背景稍有不同,但都对当时的寺庙宫观进行了如实的统计。统计的寺庙包括佛、道两教的寺观以及民间信仰的祠庙。就上海市而言,同治《上海县志》修于同治十一年(1872),以它所记载的祠庙情况为基数,再结合两次调查资料,基本可以复原开埠以后上海城市的祠庙情况。而20世纪20年代的祠庙统计可以反映民国建立以后的祠庙景观情况,20世纪40年代的统计资料则反映抗战以来上海的民间信仰景观变迁后的情况。结合同治《上海县志》、民国《上海县续志》及《申报》对祠庙调查的登记情况,将两组社会局调查数据资料进行对比研究,就可以得出开埠以来上海城市民间信仰的情况。
本书所收集的社会局寺庙调查资料,分别为20世纪20年代53条、20世纪40年代228条,并对其进行了如下处理。首先将两份档案中属于民间信仰的祠庙区分出,对建立时间进行考证后,将开埠以前建立的祠庙归入A类,开埠后建立的则归入B类,无法确定建立的则归入C类。对于其中建立时间不明确的祠庙,为了便于地图信息展示,在地图上对这类祠庙采取模糊处理的方法,即选取祠庙建立集中的时段如1850—1870年代代替。如此,根据两次调查的档案资料,从时间上可以将上海城市的祠庙分为三类:开埠以前建立的为A类、开埠后建立的为B类、不明时间建立的为C类。
为了更客观地了解开埠后上海城市祠庙变化情况,将这些祠庙建立时间按照每十五年为一个阶段进行分析。发现开埠以后上海城市的祠庙数量始终处于增长的状态,其增长幅度大抵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增长数量最多的为1912—1927年间,近50座;其次是1856—1870年、1871—1885年、1928—1937年、1938—1947年四个时间段,为30座左右;再次是1886—1911年间;最后是增长数量最少的是开埠前后的1840—1855年,为10座以下。
因此,可以说在1885年前后上海城市民间信仰的祠庙数量和种类变化较大。同时,光绪年间开始的“庙产兴学”对传统民间信仰祠庙造成严重损失。鉴于这种增长趋势受到重大历史事件和官方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复原时空分布时将分为1843—1885年、1886—1911年、1912—1936年、1937—1948年四个阶段进行,并以地图形式展现。这一处理方式的目的是考察上海在开埠以后祠庙的数量增长过程与空间分布的变迁。
本书第一章在复原某一时段内祠庙的整体布局上,采用的底图是2000年上海市道路交通测绘图,目的是让读者清楚祠庙现今所处的位置。而在后文分析具体某一区域祠庙的分布情况时,底图采用的是当时的老地图,参考其中同一时期的道路、建筑物等进行定位,目的在于从中发现祠庙与其他相关建置的关系,以厘清当时祠庙分布的原因及相关影响因子。
2.空间分异角度
近代上海“三界四方”的政治格局导致公共租界、法租界、上海县城、闸北的社会状况、城市化水平、宗教政策等各不相同,移民的数量、来源、身份、职业也不尽相同,由此形成不同的民间信仰局面。因此,有别于其他城市的研究,对上海的研究必须在空间分异的视角下讨论,做到有分有总,即既要具体考虑各个区域的情况,又要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放在近代化背景下进行探究。这一思路并不仅限于“三界四方”的研究,从城市史和城市化的研究角度来说,也具有很大的意义。新中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城市的发展如雨后春笋,无论是人口规模、空间范围还是经济体量,都大幅度增长,这些新增的建成区域在空间上和文化上与旧的城区往往是割裂的,实际上形成两个不同阶段的城市体,合并管理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城市新区的建设,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例,近代以来浦东为浦西提供劳动力,与浦西的租界、县城形成不同的文化体。在浦东开发开放之后,二者在文化上依旧没有完全融合。正如1999年唐振常在谈到上海史研究时指出:“百年以还,(上海)是三界四方并存,浦东浦西分割,虽同处一城,实相割裂,这些割裂之块应该是一个个的专题,须分别论列,而不宜亦不能笼而统之,混而合之叙述。分块论列,能见其深。合而观之,乃成上海这个现代化大城市的全局。(47)这段话也指出了上海史研究中存在的一个弊端,即忽视上海不同城区间的差异,简单地把上海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把千差万别的外来人口、不同信仰、不同籍贯、近代城市化发展模式和路径简约化和平均化。同时,他也提出上海史研究应采用“区域式的分块法”,先对近代上海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的城区进行研究,作分析的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研究,以获得对近代上海城市客观、科学的认识,推定上海史研究进一步深入发展。但事实上,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许多城市研究都面临和要考虑的问题。
基于此,本书在分析移民社会适应与民间信仰的关系时尽量采用分区域讨论的方法。尤其是涉及移民借助民间信仰完成社会适应、塑造城市社会空间、达成空间认同等问题时,这一过程本身也是城市空间、区域发展的过程。从民间信仰角度解读城市基层社会和城市文化构建是本书的切入点,通过空间相关性的分析,希望能够发现历史文化地理中文化要素与文化主体间的依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