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情境分析与设计
【案例1】 上海某公司运营的“找书网”版权侵权案
【案情】 “找书网”(www.findshu.net)系上海某公司主办的电子书分享网站,通过发布免费的电子书下载链接吸引用户浏览、增加流量,并获取广告收益。该网站不直接上传及存储电子书文件,而是通过搜寻其他互联网服务商提供的可下载作品,定向链接至“找书网”,分类编辑后予以发布。经核查,“找书网”登载链接的《宋代物价研究》等共计6部电子书的PDF文件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翻拍、扫描纸质出版物后擅自上传至新浪微盘的侵权作品。点击“找书网”发布的相应下载链接后,可直接跳转至新浪微盘用户页面,浏览及下载上述作品。
思考:本案例中上海某公司运营的“找书网”有没有侵权行为?
【案例解析】 新浪微盘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翻拍、扫描纸质出版物后生成的PDF电子书擅自上传至新浪微盘供人浏览及下载,其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找书网”为获取广告收益,在明知其链接的作品侵权的情形下,将该作品定向链接至其经营的网站并分类编辑后对公众发布。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找书网”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亦构成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此外,该公司以增加网站流量获取收益为目的,未经许可提供他人作品已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又损害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当事人采用多重跳转、定向链接等网络技术手段,其侵权手段较隐蔽,属于当前较为典型的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这也给案件查处带来较大挑战。执法部门通过调取网站服务器数据、后台管理信息等方式,对当事人提供侵权作品的路径、规模及收益机制等进行了充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将其设置侵权作品定向链接的行为定性为共同侵权,为打击同类型间接侵权、分工侵权等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了有效路径。
【案例2】 网络主播表演他人作品
【案情】 如果你是一名网络主播,你想在直播间表演一首歌曲《万疆》来提高直播的效果,你需要向该歌曲的著作权人、著名作曲家做哪些方面的工作?
【案例解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权等著作权的十二项财产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而歌曲的词曲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作为直播的从业人员,在直播间表演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打赏、礼物,一般认为具有盈利目的,所以当使用他人的作品时,要注意取得授权,否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