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的指标建构
互联网内容治理状况的评价,需要综合考虑中国互联网内容治理当前处于的发展阶段以及现有治理体系中存在哪些问题。由于中国互联网内容治理仍然处于尚未发展成熟的治理体系完善阶段,因此评价体系的核心是通过各项指标测量出当前互联网内容治理的现状、能力和效果,最终呈现互联网内容治理的整体状况。
(一)一级指标:内容质量、行为、技术与环境
一级指标建构工作是以互联网内容治理整体状况为一级指标构建目标,筛选每个维度下的细分指标。
本研究的评价对象为互联网内容治理总体状况,通过计算评价体系最终的综合指数,对我国整体互联网内容发展状况进行分析。网络内容生态理论和信息生态系统强调信息主体、信息环境以及信息(资源)三部分自组织系统[6]、[7]。由此,本文搭建起了一个不同内容治理主体采取不同治理手段及技术,对内容各环节进行治理的综合互联网内容治理体系。互联网内容治理体系是基于对互联网内容生态系统中关于内容本身、主体、技术和环境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环境系统作为内容信息交流交互交换的外部系统,以外围作用渗透深入影响着互联网内容治理。
基于互联网内容生态系统的要素分析,治理体系既关注内容治理效果本身,又聚焦互联网内容治理的能力,以能力和效果的综合评判标准为基础来进行一级指标的构建。一级指标最终确定为内容质量、内容治理主体、内容治理技术、内容治理环境,并结合当前中国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发展阶段,初步分析各指标和总体治理状况之间的关系。
内容质量:互联网内容的总体质量水平,通常认为互联网内容质量越好,互联网内容治理总体情况越好。
内容治理行为:各个互联网内容治理主体(如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网民等)应对互联网内容的治理举措和手段,通常认为各主体治理能力越强,互联网内容治理总体情况越好。
内容治理技术:对互联网内容各个环节的治理技术,通常认为治理技术越好,互联网内容治理总体情况越好。
内容治理环境:指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外部法律、经济、文化环境,通常认为治理环境越好,治理越能发挥好的效果。
(二)二级指标建构
将内容质量、内容治理主体、内容治理技术、内容治理环境确定为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后,本文遵从全面性、代表性、可操作性和可比性的原则,对一级指标进行进一步细分和界定,建构二级指标。
(1)内容质量
内容质量指标是指各个地区某段时间内互联网内容治理的总体质量水平,通常认为互联网内容质量越好,互联网内容治理在这一时期内的实际情况越好。
目前互联网内容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以及文化发展、版权发展等复杂概念,上述二级指标的分类一定程度能反应出当前对中国互联网内容质量评价的各个维度,但考虑到这一指标分类中存在概念重叠、易出现概念误解的部分,例如可能会和国家安全内容生产指标有部分重叠的地方。为了进一步明确各项内容质量指标的具体测量和面向群体,同时考虑目前数据的统计和获得方式,如12321对不良网站的内容举报目前主要分为淫秽色情、钓鱼诈骗、谣言、泄露隐私等维度。因此在内容质量指标下设涉及网络安全的内容质量、涉及政治稳定的内容质量、涉及文化发展的内容质量和涉及版权保护的内容质量四个二级指标。
涉及网络安全的内容质量:危害个人互联网安全使用的内容总量,包括面向网民用户的暴力、诈骗、个人信息泄露、非法信息交易行为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涉及政治稳定的内容质量:危害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的互联网内容总量,包括涉政内容、涉恐内容、反动内容等。
涉及文化发展的内容质量:危害文化发展、文明建设的互联网内容总量,包括淫秽色情信息、造谣传谣(虚假信息)、低俗文化等。
涉及版权保护的内容质量:危害知识版权保护的互联网内容总量,包括版权侵害和其他侵权行为。
(2)内容治理行为
内容治理行为指标是基于各个互联网内容治理主体(如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网民等)来分析各主体应对互联网内容的治理举措和手段,通常认为各主体治理能力越强,互联网内容治理总体情况越好。
通过治理主体对治理行为进行区分是研究中常用到的方式,治理中的主体协同往往强调“将这些不同导向、不同手段的模式整合起来,在政府主导的监管体系中,吸纳更多的利益主体参与”[8]。现有理论研究中,社会治理理论是指在中国特殊国情背景下,各个治理主体,国家与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等多元主体协调互动[9]。“网络社会的有序运行及其治理模式有赖于相关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同治理”,因此在内容治理行为指标中结合各治理主体的行为模式来进行划分。由于目前我国互联网内容治理体系是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政府作为主导者其主动治理行为和被动治理行为有着不同的治理逻辑。而除了政府行为主体外,行业协会、互联网内容企业、网民等都是重要的互联网治理主体。因此,本研究在内容治理行为指标下设立政府主动引导、政府被动治理、行业协会治理、企业治理行为和网民治理行为五个二级指标。
政府主动引导:在互联网内容出现问题前,政府主动进行对互联网内容的引导、宣传、教育、培训等治理方式。
政府被动治理:政府对于已经出现问题的互联网内容进行约谈、封号、关闭以及运动式治理等方式。
行业协会治理:行业协会作为内容治理主体参与的治理行为。
企业治理行为:互联网企业与企业下的平台、应用、网站等作为内容治理主体参与的治理行为。
网民治理行为:网民群体作为内容治理主体参与的治理行为。
(3)内容治理技术
内容治理技术是对互联网内容各个环节的治理技术,通常认为治理技术越好,互联网内容治理总体情况越好。技术是互联网内容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指标,决定着互联网内容治理如何在治理层面提高效率。技术应用本身也改变着信息内容生成分发的流动模式[10]。因此,本研究进一步将内容治理技术细分为事前预警技术、事中产审发技术和事后处理技术三个二级指标:
事前预警技术:指对互联网内容进行事前的预警、监测、过滤等技术。
事中产审发技术:指对互联网内容本身的生产、审核、分发、传播等技术。
事后处理技术:指对已出现问题的互联网内容进行删帖、惩处、应急处理等技术。
(4)内容治理环境
内容治理环境是指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外部法律、经济、文化环境,通常认为治理环境越好,治理越能发挥好的效果。基于互联网内容治理是整体治理体系的发展逻辑,外部治理环境决定着整体治理可发挥的效果程度。
首先,对法律环境的关注主要是目前互联网内容治理法制框架的搭建,法律环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传统直接通过法律的规制,还可以让法律作用于架构(即代码)、市场或规范,进行间接和综合的规制”[11]。
对经济环境的关注则来源于互联网内容治理环境中,资本是影响互联网内容生产的关键因素,国资、外资、民资的不同资本属性一定程度影响着互联网内容平台的治理模式,“在资本的支持下,一些传媒公司控制着信息传播平台和传播规则的制定”[12]。这种规则的制定会潜移默化影响着互联网内容生产以及治理的状况。
对文化环境的关注则来源于治理理念的作用和影响,尤其是目前在推进互联网综合治理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等治理工作重要性在党和政府的多个工作会议上被提出后,传统“监管”转向“治理”的工作理念是目前互联网内容治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外部环境。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影响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外部环境,因此所有环境指标本身都与治理息息相关。因此,本文进一步将内容治理环境细分为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三个二级指标。
法律环境:指和互联网内容治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建设环境。
经济环境:指影响和塑造着互联网内容治理的互联网内容产业与经济发展环境。
文化环境:指影响和塑造着互联网内容治理的社会价值观、治理理念等整体文化环境。
(5)小结
综上,本文初步构建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的指标(见表2),表格亦结合数据的可获取性、实际性和可行性等原则,初步确定各个二级指标的量化方式。
表2 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的初始指标及量化方式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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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系指标的筛选与赋权
基于理论和现实梳理得出初始指标后,本文通过两轮专家问卷调查,对指标进行筛选与赋权。[13]首轮专家调查结果显示,初始指标设置相对合理,无需进一步筛选。整体数据指标间的离散程度较小。在所有的指标权重中,最大值、最小值与权重之间的极差值均不存在异常值。以第一轮问卷调查结果作为参考值,对专家进行了第二轮问卷调查,以确定评价指标的最终权重值,进而构成整体的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指标权重表(见表3)。
表3 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的各级指标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