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理效果评价的理论基础
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需要明确各级评价指标,进而实现全面、分层次的体系完善。当前,直接对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进行梳理的研究数量较少,往往是聚焦于评价某个具体领域的治理效果。
在探讨某个领域治理效果或互联网各个领域治理效果时,学者既会考虑宏观层面的治理理念和整体治理环境,也会关注较为中观层面的安全与发展维度,其次会聚焦更为具体的治理效果,或是具体的治理和管理举措与水平。总结目前学界在国家治理评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传播平台综合治理等方面的举措和治理相关的评估指标,可以发现,效果和能力是评价评估治理体系的核心概念,这也是本文构建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的基本维度。治理效果评估指标梳理见表1。
表1 治理效果评估指标梳理表
①罗昕,支庭荣.中国网络社会治理研究报告(201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78.
②徐湘林.中国的转型危机与国家治理:历史比较的视角[J].复旦政治学评论,2011(00):42-69.
③冯哲.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研究[J].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19(10):17-20.
总结上述评价体系指标,已有研究关注到了治理效果评估,如“互联网内容治理评价体系”从内容生产质量指标、内容管理水平指标两个维度出发对互联网内容进行评估分析。但相关研究指标维度层次较低,无法客观反映治理评估全貌,也较难在工作实践中以量化的形式了解我国互联网内容治理的整体状况与优势、短板。
为了更好地关注外部环境、内容环境、生产者主体、媒介内容等要素对媒介生态的影响,媒介生态系统和信息生态系统理论中的系统视角将对互联网内容治理体系提供启发。以生态系统理论视角来看待互联网内容治理,可以将治理体系要素抽象化为环境因子、主体因子和信息因子这三个要素,并对信息因子定义为“信息环境中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及社会组织的行为、发展、流动和分布以及社会进化与发展有着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要素”[3]。
总结来看,信息生态系统对于互联网内容治理体系的理论启发在于:首先构建了以一个整体生态系统视角来看待互联网内容治理的相关问题,尤其在治理评估体系建构上需要考虑内容生态系统中的诸多要素;其次,提供了环境因子、主体因子、信息因子三要素分析视角,环境因子重要突出治理总体环境,主体因子关注多个利益相关的治理主体,信息因子聚焦互联网内容这一治理客体。
陈可翔在研究中指出“构建绩效评估机制”是构建软法机制、强化软法治理的有效方式[4]。互联网内容治理的效果评估相对欠缺,难以形成利用治理实践动态调整与优化治理模式的良性循环是当前互联网内容治理体系的不足之处。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工作重心和规制思路主要在面向前端的信息保护、内容审核、平台监管等,对面向后端的效果评估关照不足,缺乏社会环境下的网络内容发展及治理水平的效果评价体系,缺乏线上与线下相联动、解决问题与长期规划相结合的动态效果监测,忽视了在复杂系统工程建设逻辑下,建立互联网内容治理反馈机制所具有的重要指导意义,因此建立互联网内容治理整体评估体系的工作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