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宁说法:不一样的民法典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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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婚前全款3套房,婚后配偶全加名,离婚房产怎么分?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流传着两个说法,一个是,新《婚姻法》规定,只要男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婚后女方加名也没用,也是人家男方的。另一个是,只要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就是一人一半,不管是不是婚前全款买的。你认为哪个说法靠谱呢?

说一个案例。说杭州有个老梁,婚前买了三套房,遇到了一个姑娘姓王,结婚之后生了一儿一女,老梁将妻子的名字加在了三套房本上。

接下来就是日常的狗血,要离婚,为啥呢?因为双方关系不够铁,婚前缺乏深入的了解,她说他脾气差,他说她事多,总之就是吃不到一个饭桌,睡不到一个被窝。

其实,很多人人到中年不离婚,不是感情好,而是勇气少,只要有生活的勇气,可能就转身而离去。

王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

老梁说,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同意离婚,但房子怎么分?

王女士说:“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我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判令女儿归我抚养。”

老梁说:“不可能,绝对不可能!买房时我与你都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我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实际上属于我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我生活,将女儿抚养权判给我更有利孩子成长。”

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王女士可分得三套房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王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王女士的说法是不是和你想的一样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但这并不意味着是共同财产,就一定平均分割,尤其涉及到房产的问题,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说一下结论,婚前一方的房产,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肯定是有份额的,这跟什么新《婚姻法》旧《婚姻法》没有关系。但只要加名房产就一人一半也是错误的,法律要注重公平。

现在,你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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