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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困境和应对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杨欣媛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多发,2019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万人;2020年全年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2.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1万名;2021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4.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9万人。司法机关通过深入开展“云剑”“长城”“断卡”“断流”等专项行动,虽然严打严惩成效显著,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然是当前发展最快,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当前,在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依旧严峻,打击整治刻不容缓。

一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及现行法律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词并非标准化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对其内涵和外延作出专属明示。电信技术出现后,犯罪分子利用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的形式实施诈骗的案件开始在沿海城市出现,并迅速向内陆蔓延,直到2009年,公安机关为了便于统一和归类,将通过打电话或者发短信等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正式命名为“电信诈骗犯罪”,随后网络的发达给犯罪分子创造了更大的空间,其将电信和网络合二为一,两种手段叠加使用。“电信网络诈骗”一词正式以官方形式出现是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中,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首次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义进行明确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之后的规范性文件基本上也沿用了这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中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电信网络诈骗”并非刑法上的独立罪名,行为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二 大数据时代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面临的现实困境

1.公众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薄弱,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中国银联曾利用大数据分析向社会发布安全提醒,称电信网络诈骗超过90%是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引致。在大数据为人们带来大量便捷性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个人数据安全是大数据时代的一个潜在危险。一是在大数据时代,地理位置和情感信息都逐渐向着数字化发展,用户的所有类型的个人数据在互联网中都被转化成数据进行储存,虽然大数据满足了个人生活需求,但无形中也造成了个人信息安全隐患。二是由于数据开放程度高,导致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逐渐弱化,往往轻易授权他人使用个人信息,尽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力度不断加强,但面对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骗局,大多民众因为对方精准识别了自己的信息和需求,再加上法律意识不强、网络安全意识欠缺、诈骗行为辨别力低等现象,让不法分子得以乘虚而入。

2.社会监管未形成合力,滋生犯罪“温床”。电信网络诈骗如此猖獗,不仅是因为采用各种先进的通信网络技术,也利用了我国政府、企业管理过程中的诸多漏洞。一是现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数据传输渠道的扩大以及数据传输速度的快速提高,用户个人信息被各种机构收集整合,但因为数据安全性不足或一些商家的违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严重泄露。二是电信监管存在盲区,大量不记名手机卡在市场中流通,被有心之徒大量收购,犯罪分子使用手机。IP设备可以同时运行上百个手机卡,实现网络信号和电话信号的转换,轻松实现任意显号呼叫、短信群发。三是线上线下支付机构类型繁多,注册、发卡程序简单,导致账户、银行卡泛滥,犯罪分子低价购买他人实名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便利。

3.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给犯罪分子留下逃出法网的空间。法律是惩治犯罪的利器,但其具有天生的稳定性和滞后性,而电信网络诈骗又是最复杂多变的新型犯罪类型。一是目前的刑法体系专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相对较少,并无“网络诈骗罪”独立罪名,在认定方面通常以普通诈骗罪的规定为参照。但由于相关规定的滞后性而无法包含电信网络犯罪全部特点,如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技术手段的规制、共同犯罪的认定等缺乏针对性,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衔接困难,缺乏可操作性,导致部分犯罪分子无法得到惩治,打击力度不够,犯罪活动难以根治。二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管辖宽泛但也存在盲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的时空、地域限制,传统的地域管辖模式难以适应打击治理需要,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争着管”或“都不管”的窘境,如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过嫌疑人去A派出所投案未被立案,离开后不久被B派出所抓获的案例;也有一些被害人报案后未被刑事立案或未传至反诈平台,导致无法全面认定犯罪金额。三是“情节严重”难认定,量刑标准不统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因实施行为不同而认定不同的罪名,但针对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遇到一些新型手段时,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情节严重”“宽严相济”把握不够,量刑不均,存在打击过宽或打击力度不足的现象。

4.侦查取证难度大,追赃挽损困难。电信诈骗智能化、科技化、跨区域特征突出,在侦查取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追逃追赃方面均存在诸多难题。一是犯罪手段隐蔽性强,使用不记名或境外的手机卡、网络虚拟电话、虚假或者异名银行卡,多为电子证据,极易篡改和销毁,收集客观证据难。二是形成的犯罪集团具有跨国性,且上层组织者很少参与具体诈骗行为,多是隐藏在幕后遥控指挥,甚至于窝点不在同一个国家,成员之间无接触,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无法进行指认,抓获难度很大,如某检察院2021年办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超过95%系最底层的卖卡者,抓获的卡商数量极少,真正获利的组织者大多数未被抓获到案。三是案件侦办涉及部门多、人员广,公安机关对银行、电信等方面的取证手续繁杂、进度缓慢,严重影响侦破进度。部分办案人员侦查思路和侦查手段落后,无法及时固定证据导致证据灭失或取证过程不规范致使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存疑。四是资金转移清洗手段不断升级,有的大量收购他人银行卡进行走账,资金拆借账户层级高达几层甚至十多层;有的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方式进行套现,达到清洗赃款的目的,大量向境外转移资金。

三 运用大数据实现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1.构建全方位、广覆盖的宣传教育体系。开展常态化宣传,提高群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及时揭露最新诈骗手段,提高群众识骗意识和能力,让犯罪分子失去犯罪对象,是降低电信诈骗发案数量的最有效手段。一是扩大宣传队伍。由宣传部门牵头,组建由公检法、电信网络运营商、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宣传队伍,定期开展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校园等活动,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使人民群众了解电信诈骗的作案手段和特点,揭露电信诈骗的惯用伎俩。二是创新宣传形式。结合地域特点,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及时发送各种典型案例和预警防范信息,综合运用视频课堂、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增强宣传的趣味性和可接受度。三是对重点人员量身定制专项宣传。如针对网络平台管理者、在校学生、老年人等开展不同内容的普法宣传。

2.构建多方联动和监管机制,密织防控体系。打通司法机关、电信、银行等部门之间合作的制度性壁垒,多方联动、共同治理。一是企业要加强社会责任意识,从内部系统安全着手,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二是电信部门要严格执行电话卡实名制办理、监管要求,加强对伪基站、多重呼叫转移、电话改号软件、电信线路违法出租等整治力度以及电话卡的动态管理。三是金融机构加大账户注册审核力度,落实好账户实名制及银行卡开户数量限制的规定,杜绝乱开卡、代开卡、买卖银行卡等各种违规现象,避免交易实名不实人。四是公安机关改变以往的侦查手段,依托全国性警务信息平台强化集成作战、协同作战;检察机关充分利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手段,在证据收集、程序完善、罪名认定等方面提供保障。

3.完善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工作。法律是控制新型犯罪的最具强制性的手段,只有对犯罪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罚,才能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一是加强立法层面对于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约束力度,确保有法可循,加大宣传《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新型犯罪与传统犯罪进行区分,增设专门的电信网络诈骗罪等罪名,从而准确反映新型犯罪的危害性,同时配置科学、合理的罚则,切实增强对新型犯罪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二是对已有规范文件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包括进一步明确、细化规范性文件中比较原则、概括性的条款,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三是重视新型犯罪指导性案例的作用,通过提炼和分析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基本精神、指导要点和裁判规则,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典型网络诈骗案件罪名适用、犯罪数额认定、案件管辖、宽严相济等方面的尺度。

4.依托大数据平台,创新侦查机制。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规律和防控打击的难点,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多措并举,主动作为,实现精准高效打击。一是推动加强技术反制,提升拦截能力。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大数据资源,及时对拦截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健全对电信诈骗的快速识别、精确预判、高效拦截的技术反制体系,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二是深挖犯罪链条。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彻底摧毁犯罪集团,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实现境内与境外相互配合,形成全方位的打击体系。三是坚持依法严惩与追赃挽损并重。把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始终,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金财物,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并作为从宽量刑考虑的重要情节,坚决阻断涉案资金财物的转移链条。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日益复杂、技术快速迭代、链条不断延展,在治理过程中必须重构传统的“打—防—管—控—宣”模式,推动构建以大数据智能应用为核心,以技术反制为基础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各个治理主体发挥能动作用,承担起在打击犯罪中应负的社会责任,发挥应有的作用,统一战线、联防联控,才能彻底有效地控制此类犯罪的蔓延和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