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政法干警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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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贯彻中央决策,保持政令畅通

“十个严禁”明确要求,“决不允许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是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这要求广大政法干警对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必须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提高执行的能力和效率,决不允许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全党步调一致。当前,在一些政法干警身上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搞形式主义。有的干警抓落实的责任意识不强,装模作样走过场,不关心实际效果,结果往往是水过地皮湿,虎头蛇尾、不了了之。某州公安局党委所属党支部部分党员个人学习心得体会只改标题,内容照搬照抄、互相抄袭;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心得体会存在代写情况。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但某市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娄某某,在检委会上,谁发表了不同看法,他心里就不高兴。再后来,一开会娄某某就先讲话定调子,别的班子成员即使有不同意见也不敢发表,议事规则变为可有可无的“花瓶”摆设。

二是执行不彻底。有的干警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缺斤少两”,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致使一些政策在落实中走形变样,背离了政策制定的初衷,执行效果不理想。2021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说,部分法院仍然存在自11月底、12月初开始的年底不立案现象,主要表现为搞变通限制立案、以调代立、不立不裁、限号立案、拖延立案、增设立案门槛等,背离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最高法:对年底不立案坚决做到“零容忍”》,人民网2021年11月23日。年底不立案问题成因复杂,受案多人少、审判执行压力大等客观因素影响,但根源还在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制度执行监督不彻底。

三是搞随意变通。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通常因着眼全局而较为宏观,执行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但不能因此就随意变通。例如,2008年2月发生的李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分别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向检委会报告,最终从法院撤回起诉后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并赔偿李某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4万余元。这样一个案子,经历一系列“合法”的办理过程,至少办成了7件案件。随着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运行后,“假退查、真延期”的现象得到很大改观。

四是搞阳奉阴违。有的干警表面上称“坚决贯彻”“不折不扣”,口号喊得响,实际上“按兵不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一套,甚至违背党中央精神另搞一套。2014年以来,某镇司法所所长陈某长期使用面积超标20.17平方米的办公室,在县机关事务中心责令其立即整改后,陈某以先行搬出、后又搬回的方式应付检查、虚假整改。2019年3月,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某总觉得办公室面积超标是不以为然的“小腐败”,对中央八项规定虚假执行、阳奉阴违,最终受到了纪律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权威,全党都必须自觉维护,并具体体现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决不能表面上喊着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实际上没当回事,更不能违背中央大政方针各自为政、自行其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21页。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一方面,广大政法干警要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在不折不扣、无条件执行上下功夫,思想上特别重视,政治上特别清醒,行动上特别坚决,决不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能“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能抓一半留一半,必须一抓到底、落实落地;另一方面,政法工作条例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人民日报评论员:《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人民日报》2016年1月5日。广大政法干警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围绕地方党委中心工作,主动担当作为,充分履职尽责,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深度把握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工作方法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王斌《抓落实的十种方法》,《领导科学》2007年第12期整理)

依据参考

关于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有关规定要求

《中国共产党章程》

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

(三)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

案例解析

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在单位报销各项费用

2018年3月26日,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范某某等5名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以及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某某等2名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前往外地监狱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窝藏罪案件。29日上午,当7人公务结束后,有人提议第二天预留半天时间,到当地景区游玩。次日一早,7人擅自改变行程前往景区游玩。范某某等同行5名县法院工作人员将3月30日产生的差旅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补贴、交通补贴等在内共计2500元,在单位予以报销;赵某某等2人同样在县检察院报销了3月30日产生的差旅费每人510元,共计1020元。2019年8月、9月,当事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诫勉谈话等处理,并退缴违纪所得。

解析

随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工作的不断深入,公款旅游问题明显减少,但仍有个别政法干警心存侥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中央多次强调,不仅要继续紧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还要密切关注隐形变异等“四风”问题的新动向新表现。

纪律处分条例第11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中,相关责任人在明知公务结束、第二天有班机返程的情况下,未及时返回,而是延迟一天,且报销滞留期间的相关费用,是典型的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问题,其行为暴露出当事人纪律意识淡漠,贪图奢靡享乐,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必然受到纪律处分。

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并由公款支付差旅费用,实际上是个别政法干警利用职权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对公共财产的挥霍和侵占。这种公私不分,明明是私人活动却由公家买单的行为,是对权力的滥用,是对制度的冒犯,对违反规定者要严格问责,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公权姓公不姓私,一丝一毫不能滥用。广大政法干警要时刻警醒,一定要分清公与私,切莫贪图公家便宜,滥用权力,钻制度的空子。